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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及案例分析

 湖经松哥 2024-05-25 发布于湖北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般情形捐赠支出案例分析

案例1:某居民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出2023年度利润总额500万元,当年直接到受灾现场捐赠现金30万元,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对受灾地区捐赠现金50万元,则当年准予扣除的金额是多少?

情形一:假设以前年度结转金额为0

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步,先计算限额,公益性捐赠限额:500*12%=6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第二步,当年实际发生额合计80万元,直接捐赠30万元部分,不得税前扣除,纳税调增30万元;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捐赠的50万元,与限额60万元相比,在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无需调整。

申报表填写如下:

(1)先进行公益性捐赠票据采集,填写取得票据上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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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写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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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数据自动带入,不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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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假设以前年度(三年内)结转金额为30万元(承接案例1)

第一步,限额还是60万元。

根据规定,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第二步,当年实际发生额合计80万元,直接捐赠30万元,不得扣除。以前年度结转部分30万元+当年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捐赠的50万元=80万元,与限额对比,取小者,当年可实际扣除60万元,剩余20万元,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先扣除以前年度30万元,再扣除当年30万元。
具体申报表填写与情形一一致,前三年结转未扣除的30万元,系统会自动带入以前年度数据。

提示: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相关费用
是否纳入公益性捐赠支出?

案例2:某居民企业B,2023年利润总额500万元,当年通过符合规定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一批货物,公允价值60万元,发生运费1万元。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的金额是多少?

根据规定,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形1: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捐赠票据的记载金额为包含运费的61万元。

计算限额:500*12%=60万元,实际发生额61万元,超过限额60万元,当年可以扣除60万元,超过限额的1万元,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

情形2: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捐赠票据的记载金额为60万元,不包含运费。

计算限额:500*12%=60万元,实际发生额60万元,在限额内,无需调整。

如果1万元运费取得运输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无需调整。

捐赠自产货物案例

案例3:某居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2月将一批自产货物对外捐赠,该批货物账面成本60万元,公允价值80万元(不含税),当年利润总额500万元。(通过符合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捐赠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五)用于对外捐赠;),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视同销售收入金额:80万元;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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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成本金额:60万元;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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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捐赠额,税法层面上捐赠额:80+80*13%=90.4万元;限额60万元,当年可扣除60万元,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的金额为30.4万元。《纳税调整明细表》数据会自动带入。

填写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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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处理:(产生税会差异)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704000
  贷:库存商品等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000
但不影响利润的结果,影响捐赠支出成本的口径,会计上体现的支出金额为70.4万元。
税法上,视同销售收入金额8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金额60万元,确定捐赠支出金额90.4万元,产生利润金额80-60=20万元,捐赠支出减去产生利润的金额90.4-20=70.4万元;利润调增20万元,支出调增20万元,两者相减为0,综上,不影响总体的利润。
用于符合规定的目标脱贫地区可据实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参考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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