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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工伤”10大裁判要旨

 随手一阅 2024-05-26 发布于浙江

“视同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1.劳动者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下,在48小时内,医生已经告知家属患者“脑死亡”,因家属不愿意放弃抢救,患者仅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致使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的,可以认定视为工伤。

判例索引:(2018)鄂10行终2号

2.医疗机构未能明确职工因何种疾病猝死,尚无证据表明职工可能因其他原因死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亦未能查明并且其近亲属拒绝尸检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规定。

判例索引:(2015)浙温行终字第40号

3.当事人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但该疾病未能及时确诊,后当事人在发病后48小时内再次发病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判例索引:(2015)常行终字第18号

4.劳动者在上班时间因身体发病不适,并最终不能坚持上班,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后在单位安排的宿舍死亡,劳动者在死亡前虽未经过医学诊疗和救治,但其作为没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一般人,对其自身身体状况和病程发展无法作出准确预判亦属合理;其死亡的单位职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应当视为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判例索引:(2020)内08行终94号

5.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不适,未立即就医,回家后病情加重,送医院抢救48小时内死亡,若“身体不适”与“病情加重”之间有因果关系,从“身体不适”到“病情加重”再到“抢救”“死亡”符合所患疾病的病理性过程,应视同工伤。

判例索引:(2020)赣08行终2号

6.员工在午餐间隙为完成工作对接事务与其他员工发生争吵、打架并且争吵、打架为连续过程的,员工因打架造成的受伤构成工伤。

判例索引:(2021)浙0624行初27号

7. 职工在违反规定接受“宴请”后返程途中发生事故的情形,既不符合“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一般工伤情形,也不符合“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通勤事故工伤情形,受伤职工不应认定为工伤。

判例索引:(2018)苏1202行初15号

8.工伤认定案件中,应着重对造成职工伤害的行为或活动与职工工作职责关联性进行审查。企业复杂的用工形式并非判断职工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的关键,其主要影响的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判例索引:(2019)豫05行终211号

9. 多份死亡证明证明存在多个“死亡时间” 社保部门应综合客观事实予以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认定。

判例指引:(2021)浙0304行初522号

10.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宣布脑死亡的,可以视为“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判例索引:(2015)韶中法行终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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