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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迅伟:招投标中的“猫腻”,教你一眼识破

 千年老藤 2024-05-30 发布于广西

招投标是一种广泛使用的采购方式,使用得好,确实能收到非常好的效果。但如何能使用好这个工具却是个问题,这里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预防招投标采购中的串标和围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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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招投标主要有2种形式

1、投标人之间串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拾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有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人为某一特定的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人。

串标打破了公平竞争,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当然不法之徒也经常利用这一点打压对手,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所以必须清除这种现象。

识别串标和围标有一些简单的窍门,比如看两家供应商报价的方式像不像,如果像,很有可能是串标。为什么?因为如果是串通的,他们就懒得去做详细的报价,往往复制粘贴了事,然后做一点简单的变化。还有就是不但像,连错误的地方都一样。就好比两个孩子长得像,可能是表兄弟,如果脸上的痣、酒窝都一样,那八成是孪生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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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的5种情形与防范

1、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

“投标文件”不仅仅指全部,还包括部分投标文件的编制。比如投标报价文件的编制;“单位”,没有组织形式或者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个人”,即包括投标人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其他人员,对其身份、单位等没有限制要求。只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就将其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2、委托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办理投标

参加投标的具体工作,包括购买、编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参加踏勘项目现场和投标准备会、提交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会议、对开标活动提出异议等,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办理上述事宜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办理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投标事项的,也属于该种情形。

3、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此处的“项目管理成员”即包括行使主要管理职能的人员,也包括仅执行辅助性管理工作的人员,只要不同的投标文件列出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就将其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4、投标文件相似或一致

如遇下列行为,需考虑是否存在串标:

(1)不同标书中所犯错误惊人一致;

(2)报价下浮比例惊人相似;

(3)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各项报价不合理,且没有合理的解释;

(4)总报价相近,且其中数项报价雷同,且提不出计算依据;

(5)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

(6)总报价相近,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

(7)总价相同,没有成本分析,乱调乱压;

(8)技术标雷同;

(9)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彼此夹带,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只有一方投标人混装夹带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而被混装夹带的技标人有混装夹带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属于该种串通投标的情形。具体的认定标准,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5、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账户转出

招标投标法相关条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投标人提交的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该项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遏制串通投标行为。

这里主要讲的是投标人之间串标,实际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也会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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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投标,围标串标没有本质区别,所以不必纠结它们之间的不同,法律上只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就是“串通投标”,并且也有严格的定义。

本文整理自宫迅伟《如何专业做采购》一书;转载请注明:宫迅伟采购频道

END

编辑|范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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