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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未遂的相关问题研究

 治墨之剑 2024-06-12 发布于广西
一、受贿未遂的构成要件
受贿未遂是指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与行贿人达成行贿与受贿的意思表示,但是受贿人未实际控制财物的行为。
受贿未遂的认定必须达到三个条件:一是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受贿人与行贿人达成收受财物的意思表示;三是受贿人没有实际控制行贿人的财物。
二、行贿人代持行贿款是否一律认定为未遂?
行贿人代持行贿款是一种新型腐败,是腐败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在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后,双方约定由行贿人代持行贿款并在今后交付给受贿人的行为。
行贿人代持行贿款是否认定为未遂,关键是看受贿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财物,如果受贿人没有实际控制财物,则应当认定为受贿未遂;反之,如果受贿人实际控制了财物,即使行贿人没有将财物实际交付给受贿人,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既遂。实践中以下情况通常认定为受贿既遂:
一是行贿人为受贿人开设了专门的账户,并实际存入了行贿资金,且将相关情况告知受贿人,受贿人可以随时支取,则认定为受贿既遂。
二是行贿人将行贿资购买了理财产品或者进行了投资且获得了收益,并且将投资、收益情况告知了受贿人,受贿人明知后表示日后支取,则认定为受贿既遂。
三是行贿人按照受贿人的意思将行贿资金购买不动产或者其他动产等,或者行贿人将行贿资金购买不动产等大额商品后告知了受贿人,受贿人表示认可但是未办理网签备案、过户手续的,则认定为受贿既遂。
三、受贿未遂与欺骗的区别
受贿未遂与欺骗的区别在于行贿与受贿的合意是否属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这种意思表示只是一种客套或者虚假承诺则属于欺骗,如受贿人仅利用职权帮助行贿人销售了50万元的药品,行贿人承诺在受贿人退休后送给其100万元,则是属于欺骗。反之应当认定为受贿未遂,如上述案例中,承诺受贿数额在30万元以下,则具有受贿未遂的可能性。
那么如何判断行贿与受贿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呢?主要考虑两个因素;
一是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与行贿人承诺送给受贿人的行贿款的是否对价。如果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远小于行贿送给受贿人的资金数量,则极有可能是一种欺骗,当然前提条件是要排除感情投资型受贿。
而排除感情投资型受贿主要看单笔受贿数额和受贿人的政治前景,如果单笔受贿数额与谋取利益不对等且受贿人在政治前途上没有成长空间的情况下,则可以排除感情投资型受贿。
二是行贿人的支付能力。行贿人没有支付能力,或者虽有存量资金和财产但是债务缠身,不能支付其承诺的行贿资金,所谓的行贿实际就是一种欺骗。
四、受贿未遂的取证要求
为了准确认定受贿未遂,排除欺骗,并与既遂区分,在对受贿未遂取证过程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调取谋利的证。必须要精确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具体数额。尤其是在大额受贿案件中,强化谋利的数量,通过调取相关书证,如工程造价,采购业务量,租金优惠及相关业务的利润等书证材料 ,通过言词证据来固定职务提拔和解决纠纷矛盾可能避免的损失金额等,目的是为了确定行贿与受贿的合理性。
二是调取行贿人支付能力的证据,如调取行贿人经营状况、资金存款和投资理财、资产负债表、诉讼情况等,看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是否存在开空头支票的可能性,目的是为了确定行贿的可能性。
三是调取受贿人对行贿款的控制能力。受贿人对行贿款的控制能力主要体现在交付,在没有交付的前提下,则体现在对行贿人的控制能力,行贿人仍然受制于受贿人的权力控制,主要通过行贿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加以固定。例如仍然有业务需要受贿人帮助,而且是非受贿人利用权力帮助不可,这种控制和支配制约直接决定行贿人的行为,即使没有实际交付财物但采取了其他拟制交付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认定为既遂,如调取行贿代受贿人进行投资、理财、购物,等相关凭证。反之,受贿人没有实际控制财物的证据情况下,则只能认定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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