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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清运合同

 大百科全书 2024-07-14 发布于广东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以下简称“合同方”)于签署日期(以下简称“合同生效日”)签订:

甲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个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仅适用于个人):         

乙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个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仅适用于个人):         

鉴于:

1.甲方从事建筑工程,产生大量建筑垃圾需要清运处理;

2.乙方经营建筑垃圾清运服务,具备相关资质和设备;

3.双方愿意根据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根据双方的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服务范围

1.1 乙方将负责清运甲方在建筑工程中产生的所有建筑垃圾,包括但不限于砖石、混凝土、木材、金属、玻璃、石料等。

1.2 清运范围包括建筑工地内的建筑垃圾清理、装车、运输和合法处理。

第二条:服务期限

2.1 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为(具体时间段),从合同生效日起至(具体时间段)止。

2.2 如需延长服务期限,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第三条:清运方式和时间

3.1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要求,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建筑垃圾的清运和处理。

3.2 清运时间应在每周(具体日期)内进行,并确保按时完成清运任务。

第四条:清运费用及支付方式

4.1 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清运服务费用标准支付清运费用。

4.2 清运费用应根据实际清运量进行计算,并在每次清运完成后的(具体时间段)内结算。

4.3 甲方应以(具体支付方式)方式支付清运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或现金支付。

第五条:责任和保险

5.1 乙方在清运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清运作业安全,并承担由于自身过失造成的损失。

5.2 乙方应购买相关的保险,以保障清运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

7.1 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8.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形成补充协议。

8.2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终止,应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

第九条:合同生效与解除

9.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履行完毕。

9.2 任何一方可在提前(具体天数)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附则

10.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的传真件、复印件、扫描件等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10.3 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合同方签署: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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