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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心文明研究 | 中世纪史综述(上):从罗马灭亡到封建体系的登场

 花间挹香 2024-08-10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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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410年,阿拉里克率领西哥特人洗劫了罗马城,这一事件标志着罗马帝国衰落的重要节点。二十年后,撰写了《上帝之城》的圣奥古斯丁去世,到了476年,西罗马帝国的末代皇帝罗慕洛·奥古斯都被奥多亚克废黜,西罗马帝国正式灭亡。然而,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上,新的力量正在崛起。法兰克人的国王克洛维在481年建立了墨洛温王朝,并通过多次战役将其版图拓展到了广阔的范围。到了6世纪中叶,法兰克王国已成为西欧最强大、最稳定的王国之一。
特别是在496年,克洛维及其部分臣民的皈依天主教,这一重大转变不仅强化了他与罗马天主教会的联系,也使他在原本大多信奉阿里乌派基督教的日耳曼人中脱颖而出。阿里乌派是一种非尼西亚信条的基督教异端,自4世纪起就通过传教士在多瑙河流域的日耳曼部落中传播。对于西罗马帝国的原居民来说,他们的日耳曼统治者被视为异端,而皈依正统天主教的法兰克人则被看作是解救他们脱离异端统治的救星。因此,法兰克王国得到了日耳曼人和罗马人双方的广泛支持,这一宗教和政治上的优势使其在西欧独树一帜。相比之下,其他日耳曼王国多建立在较小的征服者集团之上,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这也是法兰克王国能够长期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兰克人的传统习俗在法律上不明确区分私人继承与公共继承,这种做法导致了王位继承的不稳定。克洛维及其继承者根据这一习惯,将王国在男性后裔中分割,结果是法兰克王国的统一性相当脆弱,兄弟间的竞争和战争频发。克洛维去世后,他的四个儿子继续这一传统,他们在继承王位时将王国划分为几个较小的领地,这导致了权力的分散和连续的内部冲突。到了561年,克洛维的子孙们将王国明显分裂为两个主要部分:纽斯特里亚(Neustria,“新地”),大致覆盖了今天的法国北部,以及奥斯特拉西亚(Austrasia,“东地”),主要沿莱茵河分布。奥斯特拉西亚的居民几乎全是日耳曼人,其文化与纽斯特里亚相比较为粗糙。更多使用日耳曼方言。相对地,在纽斯特里亚,罗马的影响力更为深远,罗马法律和习俗在这一地区得以较好地保存,拉丁语在纽斯特里亚继续作为主要的日常语言使用。这种东西分裂的格局不仅反映了文化和语言的差异,也导致了政治上的不稳定和冲突。在纽斯特里亚,法兰克王权尽管在名义上统治着广大领土,但实际上,地方权力常常由地方贵族掌握,他们利用罗马式的行政体系维持地方治理。而奥斯特拉西亚的统治模式则更倾向于日耳曼的部族传统,权力更加分散,地方首领拥有较大的自主权。这种差异最终影响了两地的政治发展和中央集权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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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知乎作者安森垚
在罗马帝国行省的官僚行政体系崩溃后,教会逐渐接管了许多政府职能。作为罗马社会的领袖,主教们逐渐转变为重要的政治人物,承担起许多原本属于世俗官员的职责。此外,日耳曼蛮族国王在治理过程中常常依赖具有读写能力的神职人员,因为他们自身通常缺乏这样的技能。没有神职人员的帮助,蛮族的政府几乎无法运转。这使得教会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其组织方式也逐渐适应了当时的社会需求。最初的基督教团体主要集中在城镇,但随着城市生活的衰落和农村人口的基督教化,教会的结构也发生了变化。由主教管理的乡村教区开始组织起来,以适应农村地区的需要。尽管主教们大多仍驻留在城镇或以前的城市中心,他们的影响力却扩展到了更广泛的地区。与此同时,由信徒选举主教的传统逐渐衰落,选举权合法地转移给了教区的神职人员。这一变化加强了教会内部的等级结构和权力集中。
在罗马帝国晚期,皇帝很少光顾罗马城,更不在该城居住,这使得罗马的主教——即教宗——在城市事务中享有更大的权力和影响力。作为帝国的古都,罗马城拥有无与伦比的地位和荣耀,再加上早期传说中罗马教会是由十二使徒之首圣彼得所创,这更增添了罗马城的宗教重要性。最迟到4世纪,罗马的主教已经开始宣扬“彼得首位论”(Petrine Supremacy),该理论声称教宗是圣彼得的直接继承人,是整个基督教会的合法领袖。这个论断为教宗在基督教会中主导地位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并在后来的教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诉求以《马太福音》中耶稣的一段话为基础:“我还告诉你,你是彼得,我要把我的教会建造在这磐石上,阴间的权柄不能胜过他。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凡你在地上所拥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马太福音》16:18-19)耶稣在这段话中说到授予彼得“天国的钥匙”,象征着在地上和天上的权柄。这被解释为赋予彼得及其继任者(即罗马教宗)以教会最高的权威和领导地位。以对这段话的解释为基础,4、5世纪的教宗再三干预其他主教教区的宗教纷争与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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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罗马教宗也确实以殉道精神获得了广大信徒的尊崇,特别是在基督教被罗马帝国正式承认和合法化之前。第一位教宗圣彼得 (Saint Peter) 据信是在公元64年左右在尼禄皇帝的迫害下被倒钉十字架殉道。第二位教宗圣林诺 (Saint Linus) 、第三位教宗圣阿纳克莱图斯 (Saint Anacletus) 、第四位教宗圣克莱孟 (Saint Clement I) 、第五位教宗圣埃瓦里斯托 (Saint Evaristus) 据传皆因信仰殉道,后续几任教宗,包括圣亚历山大一世(Saint Alexander I)、圣西斯托一世(Saint Sixtus I)、圣泰勒斯福鲁斯(Saint Telesphorus)、圣伊根修斯(Saint Hyginus)、圣庇护一世(Saint Pius I)、圣阿尼西托(Saint Anicetus)、圣索特尔(Saint Soter)、圣伊莱乌特里乌斯(Saint Eleutherius)和圣维克托一世(Saint Victor I)等,早期十几任教宗多数被认为是在迫害中殉道。早期教宗和其他基督徒殉道者被视为英雄,他们甘愿为信仰而死的牺牲被认为是信仰的最高表达,这种无私和坚定的信念极大地激励了其他基督徒。早期教会产生了大量关于殉道者的文学作品,如《殉道者行传》和《殉道者传记》,这些作品记录了殉道者的英勇事迹,并被用于教会的教育和布道。对历代教宗高尚人格的持续推崇,不仅提升了教宗个人的地位,也巩固了罗马教宗作为整个基督教会精神领袖的地位。
在西罗马帝国陷入危机后,许多教宗都有与蛮族首领交涉的事迹,如教宗利奥一世(Pope Leo I)在452年成功地与匈奴首领阿提拉谈判,阻止了他对罗马的进攻。尽管具体细节不详,但据传教宗亲自前往阿提拉的营地,并通过外交手段劝说他放弃对罗马的攻击。这个事件极大地提升了教宗良一世的声望,展示了教宗在面对外来威胁时的领导能力和智慧。教宗格雷戈里一世(Pope Gregory I)不仅通过谈判与伦巴第人达成和平协议,还积极组织罗马的防御,甚至在没有皇帝支持的情况下承担起了罗马的治理和防卫责任。格雷戈里一世的这些举动巩固了教宗的政治和宗教地位,使他被誉为“教宗格雷戈里大帝”。教宗施洗约翰一世(Pope John I)被东哥特国王狄奥多里克派遣前往君士坦丁堡,与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一世谈判。这次外交使得教宗在东、西方基督教世界中的地位进一步巩固,尽管最终他在返回意大利时被狄奥多里克囚禁并去世,但他的努力展示了教宗在东西方关系中的重要性。
虽然并没有明确定义教宗的权力范围,但西方的主教大多承认罗马城的至上地位。而在东方,教宗的诉求从未得到广泛接受。希腊正教从罗马天主教会中分离出来,原因之一就是关于教宗权力的争论。宗权力局限在拉丁基督教世界;东方的拜占庭皇帝则强力控制着教会组织,在许多问题上,希腊正教会沦为国家政策的被动工具。查士丁尼时代之后,拜占庭皇帝收回罗马及周边地区的控制权,试图将教宗制削弱到相似的附属地位,但遭到了许多抵制。争端过后,教宗们转变成教会摆脱一切世俗控制的斗士,特别是在宗教和道德的话语问题上。东正教同样拒绝接受罗马教宗作为全基督教会唯一至高无上的领袖。他们坚持各个自治教会的平等地位,每个教会由自己的主教理事会领导,而君士坦丁堡的牧首则被视为“第一位者”,只是不具备与罗马教宗相同的权威。这种差异加剧了东西方教会的冲突,最终导致了1054年的大分裂(Great Schism),东正教和罗马天主教正式分裂。这种斗争最终巩固了罗马教宗在西方教会中的领导地位,强化了罗马教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从早期基督教开始,许多追求神圣生活的人选择到巴勒斯坦、叙利亚或埃及的沙漠中隐居,成为孤独的苦行者或隐士。到4世纪,埃及的隐士生活已经成为一种固定习惯,这些隐士们一起进行礼拜、读经和其他祷告活动,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修道生活。这种修道生活最早从埃及传播到东方的其他地区,随后传至西方。然而,欧洲的气候条件较为严酷,使得埃及修道士极端禁欲的生活方式在欧洲难以实施。因此,欧洲的修道士不像埃及的修道士那样住在洞穴或孤立的小屋中,而是选择在特意建造的房子里集体生活,这些建筑就是修道院。直到6世纪,西方各地的修道制度仍存在较大的差异。不过,约在529年,意大利卡西诺山上的努西亚的圣本笃(St. Benedict of Nursia)为一群聚集在他身边的修道士制定了一套详细的规定。这套规定后来被称为《圣本笃会规》,逐渐被其他修道院采纳。《圣本笃会规》的核心目标是确保修道士灵魂的拯救。为实现这一目标,会规详细规定了修道士的日常生活,包括他们的祈祷、礼拜、体力劳动与学习时间,以及生活中的衣着与行为规范。修道士们主要从事祈祷和礼拜活动,同时也有体力劳动和学习的安排。在当时的动荡年代,修道院被世人视为极其神圣的地方。与外界大有战火纷飞、小有暴力动荡的环境相比,修道院的土地与建筑很少遭受破坏,成为蛮族世界中的避难所。修道院的图书馆中保存了许多基督教和异教著作的手抄本,这些书籍得以幸存多亏了修道院的保护。修道院并不鼓励过度学习,但在“黑暗时代”,学习活动主要集中在修道院的学校里。每个修道院由院长管理,院长通常应该由修道士选举产生。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职位的选拔往往受世俗富人和统治者的干涉,类似于主教选举的情况。尽管有些教宗、修道士和爱尔兰传教士试图改革,但6至7世纪期间,西欧教会还是经历了知识和道德的严重衰落。法兰克人及其他日耳曼民族保留了许多异教观念和习俗,受过教育的罗马人几乎灭绝。
在这种背景下,基督教仪式中逐渐渗透了大量迷信习俗,许多异教神灵以新的基督教圣人名义重新出现。同时,通过遗赠和捐赠,教会积累了大量的土地和财富,这也导致了教会内部的腐败和衰败。随着教会财富的增加,高级神职职位吸引了许多在地方上有势力的不安分贵族,这些人进入教会不是为了宗教信仰,而是为了享受主教或修道院院长的特权。他们往往过着奢华放纵的生活,导致教会内部纪律松弛和道德滑坡。世俗领主通过操纵教会职位的任命来扩大权力和影响。买卖圣职现象非常普遍,许多被任命的教士实际上缺乏基本的教育和宗教知识。据记载,有些教士甚至连字都不认识,无法完成基本的读写任务,更无法记住和正确诵读祷告词。这些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改革运动,其中最著名的是始于10世纪的克吕尼改革(Cluniac Reforms)。克吕尼修道院由威廉一世在910年建立,成为这一改革运动的中心。克吕尼改革旨在恢复教会的精神纯洁性和独立性,强调教会应摆脱世俗化的影响,重新致力于宗教生活和教义传播。具体改革措施包括加强修道纪律、恢复修道院的严谨生活,强调修道士的独身和贫穷誓言;教会独立,摆脱世俗权力的控制,保持教会事务的自主性;反对买卖圣职,确保教会领导层的道德纯洁等。这些改革在当时得到了广泛支持和传播,为后来的教会改革奠定了基础,也反映了当时教会内部存在的深刻危机。克吕尼改革不仅在宗教生活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世纪欧洲的政治和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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蛮族入侵以后的政府、社会与经济
入侵罗马帝国的日耳曼民族在文化程度和习俗上有显著差异。在踏上罗马帝国土地之前,这些部落已经经历了不同程度的文明接触。总体而言,相比于那些从莱茵河一带进入的民族,从多瑙河地区来的部落受到更多文明成果的影响。因此,当他们首次定居在罗马领土时,相比法兰克人,哥特人的社会内部已有更明显的分化,政府系统也相对更明确和发达。日耳曼人的原始习俗与其他印欧民族相似。他们的社会结构通常包括父权家庭、部落组织、战争首领(通常由选举产生)、贵族会议和自由武士大会,这些基本构成要素可能存在于所有日耳曼民族中。然而,随着日耳曼人与罗马社会的接触日益密切,这些基本构成也发生了多种变化。例如,武士大会在某些地区逐渐削弱甚至完全消失,首领的权力则逐渐扩大,演变为更具效力的王权,这种王权无论在战争还是和平时期都具有决定性作用,并且可以世袭。克洛维及其在高卢的继承者享有几乎不受制约的权力,他们的统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人的权威和武力,而不是系统的法律和行政结构。克洛维和他在高卢的继承者享有不担责任的权力,只有无法无天的臣属才可对此稍有制约,这种架构导致法兰克王国内部的长期动乱,私人争斗常常诉诸暴力,武装队伍在乡间肆虐,不分敌友,掠夺财物。这种暴力和无序的状态对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相比之下,意大利的东哥特王国在政治上相对更有序。东哥特国王西奥多里克(Theodoric the Great)试图通过强有力的中央政权维持乡间的和平秩序。然而,这种相对的稳定并未持续太久,随着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Justinian)发动的征服战争,意大利陷入了漫长的战乱。这场战争导致了严重的破坏和混乱,使得意大利在政治秩序上倒退到与高卢相差无几的状态。上述情形反映了不同日耳曼民族在适应和融入罗马社会时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虽然有些部落能够在接触罗马文化后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统治结构,但总体而言,内部动荡和外部威胁是这些新兴王国普遍面临的问题
许多由日耳曼国王下令起草的法律法规至今仍然保留,它们主要用以处理犯罪问题,并规定了对各种罪行所应支付的赔偿金(wergild)。通过不同的赔偿金额,我们可以看出日耳曼社会中存在的明确的社会阶层划分,并不是所有日耳曼人都是自由的。要完全融入部落集团,基本条件之一就是拥有武装。此外,还有专门从事战争的首领或“贵族”,以战利品为主要收入来源。他们的附属者负责耕种土地,以供养这些贵族。同时,部落中的低等成员还需要向贵族赠送礼物,以感谢他们提供的保护。这些贵族将国王视为同等人中的首领,而不是如罗马或东方帝国中的至高无上的统治者。国王的议会或法庭成员通常从这些贵族中选出。日耳曼部落定居于罗马帝国的行省时,并未完全抛弃祖传的习俗,也没有将罗马人纳入他们的部落组织。国王仍然领导着日耳曼追随者,按照罗马法和当地的惯例统治罗马居民。
在土地分配方面,日耳曼人通常只为自己划出一部分土地,这些土地被新来的日耳曼首领们占据,他们取代了许多被剥夺财产的罗马地主。贵族以这些土地的收入供养他们的家臣和追随者。这导致在这些新定居地区形成了两套并存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结构,日耳曼人和罗马人各自遵循不同的法律和社会规范,国王是两者之间唯一的合法联系,既是日耳曼人的领袖,也是罗马人的统治者。然而,日耳曼人作为武装的统治少数,他们常常表现出动乱和不安定的特质。私人争斗和血仇在日耳曼社会中十分普遍,甚至可能涉及攻击几乎毫无防备的罗马人。尽管这些行为有时会被法律制裁,但由于日耳曼人拥有武力,许多罪行最终得到了赦免。这种双重法律体系和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导致了深刻的社会紧张局势和冲突,这也是中世纪早期西欧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特征。
与其他蛮族王国不同,在法兰克王国,罗马人和日耳曼人的分离没有那么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两者之间没有宗教上的分歧。法兰克人和罗马人都可以担任政府职务,且族群之间的通婚也时有发生。这种融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两族的社会和文化融合。尽管政府尝试保留罗马的行政体系来管理罗马居民,但这一系统很快面临崩溃,特别是税收系统的瓦解导致政府财政问题的加剧。法兰克国王不得不依赖王室领地的收入,这些收入主要来自国王私人地产上的农民缴纳的地租。在法兰克王国,伯爵(count)是负责特定地区司法事务的重要官员。按照规定,伯爵应将法庭罚款的一部分上交给国王。然而,由于许多地方土地所有者通过购买豁免权逃避国王的司法控制,这一体系逐渐失效。主教尤其从这种豁免权中受益,他们可以购买或通过授予的豁免权获得司法独立。地方法庭通常由主教和地方贵族掌控,逐渐形成了完全自主的司法权。在这种情况下,公共职能、权利与私人财产权混为一谈,私人庄园逐渐演变为独立的政治单元,由“领主”统治。领主不仅掌握土地和财产,还承担了相应的司法和行政职能。这种地方分权导致了法律体系的碎片化。在法兰克王国,法律仍然因人而异:法兰克人依据法兰克法律审判,罗马人则依据罗马法,而勃艮第人依据勃艮第法律……这种民族法律的并存反映了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习惯和实践。同时,各地庄园的地方习俗也逐渐获得法律效力,这些习俗因地而异,导致法律制度和程序的统一性逐渐丧失。错综复杂的变化导致法兰克王国逐渐成为一个法律和社会结构高度多样化的国家,各地的法律和社会习俗差异十分显著。
5-7世纪,法兰克王国的纯日耳曼聚居区和英格兰逐渐出现了稳定的社会分层,拥有土地的贵族阶层也逐步发展。然而,仍有大量配备武装的自由民,他们通常自耕自种,并在国王的召集下抵御入侵者或参加劫掠远征。在罗马帝国的晚期,由农奴耕种的大庄园已经成为农业生产的一般形式。日耳曼人的入侵并未改变这一制度,许多日耳曼武士或贵族直接接管了原本属于罗马人的庄园,并继续按照原有的管理方式经营。其他庄园仍由罗马人掌管,没有受到太大破坏。然而,战争、饥荒和疾病导致了人口的持续减少,许多曾经开垦过的土地重新变成了森林。罗马时代后期幸存的少数城镇继续衰落,远距离贸易大多由小商小贩进行,其中许多是叙利亚人或犹太人。在纯日耳曼聚居区,人口可能持续增长,新的田地被开垦,农业技术也有所改进,尤其是铧式犁的引入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推动了日耳曼聚居区的经济发展。相比之下,在罗马人聚居区,农业技术出现了倒退。一些古罗马时期的先进农业技术逐渐失传,只在教会的土地上得以保留,特别是修道院的土地。例如,在高卢地区,修道院专注于种植葡萄,并且有些修道院甚至能够将葡萄酒出口至不列颠和拜占庭。总体而言,蛮族王国内部的长期混乱大庄园的自给自足模式阻碍了贸易和城市工业的发展。社会趋于分成三大集团:底层是一大群耕种土地的农奴;他们之上有两种领主,一是教会的高级教士,一是武士
在蛮族王国中,尽管社会环境混乱,但知识与文学的传承并未完全中断。一些教科书编者收集并保存了异教学问的碎片,将它们编入初级读本。这些读本在随后的几个世纪里,被修道院学校和主教学校广泛使用。世俗的学科教育主要分为七艺(liberal arts):语法、修辞、逻辑、算术、几何、天文音乐。然而,在这些学科中,仅存的是一些异教学术的片段,代表了当时知识传承的有限性。值得注意的是,教皇格里高利一世(Saint Gregory I)的布道以解释圣经文本为基础,并常常引用趣闻轶事作为例证。他的神学理论反映了当时许多大众习俗与信仰。在他的著作中首次提出了炼狱(purgatory)的概念,这在早期教会的神学家中并未出现。根据这一理论,灵魂在死后立即前往炼狱,为在世间犯下的罪行忍受惩罚。此外,格里高利还提倡向圣人祈祷的实践,认为圣人能够在天国中为信徒代祷。他也坚信天使和恶魔经常干涉人们的日常生活。格里高利的教义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特别是在炼狱和天使恶魔干涉的观念上。他的思想和著作使他获得了与安布罗斯(Saint Ambrose)、哲罗姆(Saint Jerome)和奥古斯丁(Saint Augustine)相提并论的地位,成为教会四大拉丁圣师之一。这些神学理论不仅塑造了中世纪的宗教观念,还对基督教信仰的实践产生了长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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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洛林时代政教合作局面的来临
公元751年,在教宗的同意和法兰克主教主持的仪式中,矮子丕平被正式宣布为法兰克人的国王。这标志着墨洛温王朝的终结,其末代国王被废黜并被送往修道院度过余生。丕平的即位在法律上缺乏正当性,因为他并非出自传统的王室血统,因此他迫切需要教宗的认可来增强其统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教宗的支持使这场权力更迭看起来既高尚又正当。另一方面,教宗也同样需要丕平的援助。虽然罗马及其周边地区名义上仍属于拜占庭帝国,但教宗与拜占庭统治者在圣像崇拜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教宗无法期待拜占庭提供有效的军事保护。此外,伦巴第人试图征服整个意大利,这对罗马构成了严重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教宗和国王之间互惠互利的联盟变得至关重要。754年,教宗斯蒂芬二世前往高卢,在那里根据古希伯来人的登基礼仪为丕平举行了正式的加冕仪式,并授予他“罗马人的贵族”这一头衔。作为回报,丕平率领法兰克军队进入意大利,成功击败了伦巴第人。两年后,即756年,法兰克人再次入侵意大利,并将意大利中部大片土地献给教宗。这一行动使得教宗开始对这些土地实行世俗统治,教宗国从此成为意大利众多的公国之一,并持续存在到1870年。教宗国的建立使教会在政治和宗教事务中获得了更大的独立性,同时也增强了教会在西欧的影响力。这一事件还巩固了丕平的统治,标志着教会与法兰克王国之间强大联盟的形成,对中世纪欧洲的政治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之后,查理曼继承并延续了父亲丕平和祖父查理·马特的政策。他通过一系列战争征服了伦巴第人,并于774年加冕为伦巴第国王,戴上了象征权力的铁王冠。随后,查理曼将注意力转向东方,展开了长时间的征服战争,使萨克森部落最终屈服并接受基督教。通过这些战事,查理曼成功地将罗马—日耳曼世界统一在一个国王的统治之下。在东部边境,查理曼的征服使法兰克王国的边界扩展到易北河,并进一步推进到斯拉夫地区。这使得日耳曼势力向东大幅扩展。像先前的匈人一样,阿瓦尔人在匈牙利平原建立了汗国,但在796年,法兰克军队摧毁了阿瓦尔人的势力。在南方,法兰克势力跨越比利牛斯山,侵入加泰罗尼亚,进一步扩展了查理曼的版图,尽管英格兰的盎格鲁-撒克逊人与斯堪的纳维亚人尚未纳入其统治。到800年,法兰克王国已成为一个强大的帝国,地域面积极其广阔,涵盖了即将成为西方文明中心的几乎所有地区。就在那一年,查理曼前往罗马。800年圣诞节,查理曼在圣彼得教堂参加弥撒时,教宗利奥三世突然为他加冕,宣布他为“罗马人的皇帝”。这一加冕象征着查理曼继承了罗马帝国的传统,成为新恺撒、奥古斯都与君士坦丁的继承人,围观的人群欢呼庆祝,认可了这位新皇帝的权威。在余生中,查理曼致力于让拜占庭帝国承认他的皇位。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外交斡旋,拜占庭皇帝最终在查理曼去世前不久,同意承认教宗的加冕。这一承认以亚得里亚海北部的部分领土为交换条件,但更加巩固了查理曼帝国的合法性和地位。查理曼于814年去世,他的统治为后来的中世纪西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并为神圣罗马帝国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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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曼的帝国疆域辽阔,基本上沿用了先前的政府形式。伯爵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行政官员,他们代表帝国行使权力,处理行政、司法和军事等事务。对于边境地区,查理曼设置了专职官员,称为边疆伯爵(margrave),这些官员拥有更广泛的管辖权和更大的权力,以保护王国免受外敌入侵和防范边境地区的动荡。为了确保地方官员的忠诚和效能,查理曼设立了皇家巡回特使制度。这些特使定期巡视各地,检查伯爵们的行为,一旦发现伯爵玩忽职守或滥用权力,就会剥夺其职务和权力。此外,司法制度也在查理曼统治下发生了改革,由地方地主组成的陪审团负责审判案件,这被视为后世陪审制度的萌芽。查理曼的军队来源主要有两个:征召的自由民和接受过国王封地的骑兵。骑兵在战斗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因为他们的战斗力远远超过未受训练的农民士兵。随着查理曼频繁远征,专业化的士兵变得愈发重要,这种发展趋势预示着封建体系的出现。在封建制度逐渐形成以后,骑士阶层开始从国王手中夺取更多的权力和土地,成为中世纪欧洲社会的一个主要特征。国王的收入主要依赖于王室地产。在征战间隙,查理曼经常带着随从周游各地的庄园,因为单一庄园的收入难以长期支持庞大的宫廷开销。战利品也是补充王室收入的重要来源,特别是来自阿瓦尔人劫掠积累的大量财富。此外,部分司法罚款也被用来补充王室的财政收入。
教宗与加洛林王朝的联盟带来了教会的大复兴。在位期间,查理曼密切关注教会事务。他不仅任命主教,还控制修道院院长的选举,甚至连教宗也必须时常顺从他的指示。查理曼的政府极为依赖主教,经常任命他们为巡回检察官,这些主教们获得了大量的王室特权,尤其是在不久前才皈依基督教的德意志地区。这些德意志主教因此成为大片领地上的小君主,有些设立了自己的宫廷,另一些则充当中央政府的代理人,维护王权的利益。与此同时,在5世纪之后,盎格鲁—撒克逊王国在不列颠崛起,这些王国独立于欧洲大陆的整体发展。6世纪末期,基督教及少量的文明成果从爱尔兰传入不列颠,同时,597年,教宗格里高利一世派遣的传教士到达肯特,带来了意大利的宗教和文化。爱尔兰的传教活动主要集中在北方的诺森布里亚王国,而罗马天主教则在南方扎根。数十年间,这两种基督教形式在不列颠争夺主导地位,直到664年的惠特比宗教会议决定采用罗马天主教的教义和礼仪,此后,爱尔兰的传教士退回苏格兰和爱尔兰。
然而,加洛林时代并未迎来显著的经济复兴。阿拉伯人切断了西方与更为文明发达的东方之间的贸易联系,城镇生活依然陷于衰败,经济完全依赖农业。在大庄园(封地)里,农奴被迫在庄园主直接控制和经营的领地上劳作,并将一部分劳动成果交给庄园主。拥有土地的小农也长期忍受着加洛林政府的兵役。一些人通过军事服务提升为职业军人,成为地主;另一些人则沦为依附状态,向地主提供地租和劳役。这种经济和社会结构导致德意志社会逐渐与罗马人地区的社会趋同。在这些地区,原有的日耳曼社会形式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以大庄园和封建关系为基础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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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新浪潮与加洛林帝国的崩溃(814-900)
早期的庄园经济和封建制度从8世纪末开始遭受了一些中断和动摇,这主要是由于北欧蛮族的入侵。从斯堪的纳维亚袭来的劫掠者通常被称为维京人,他们在语言和种族上与早期的日耳曼部落十分接近。由于远离欧洲中心,维京人长时间未受基督教的影响;然而,在7世纪和8世纪,斯堪的纳维亚社会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出现了人口过剩与向外扩张。借助先进的造船技术,维京海盗得以大胆航行于北欧海域、俄罗斯河流,甚至进入地中海,攻击修道院、城市和村庄。他们的长船机动性极强,能在浅滩和河流中自由行动,使维京人的进攻在欧洲各民族眼中令人畏惧。加之突然袭击的战术,无论何地,这些袭击者都能迅速集结起不可阻挡的力量,登陆后迅速蹂躏周边地区,并在防御军队抵达之前撤退。加洛林王朝的军事系统几乎无法应对这种灵活的战术;维京人几乎毫发无伤地完成劫掠,以火与剑摧毁他们经过的地方。马扎尔人来自匈牙利平原,以快速和机动性见长,频繁攻击德国、意大利和法国的领地。他们的侵袭使得这些地区的庄园经济和社会结构遭受严重破坏,尤其使得贸易和农业生产受到极大影响。萨拉森人(穆斯林入侵者)主要来自北非和西班牙,他们对地中海沿岸地区和意大利南部的突袭同样扰乱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维京海盗的劫掠对爱尔兰文明造成了巨大灾难。爱尔兰的许多大型修道院遭到严重破坏,求知与虔敬的传统被连根拔起。大量斯堪的纳维亚人定居在爱尔兰和苏格兰,但很快就被当地的凯尔特部族同化。在英格兰,维京海盗的侵袭也带来了相似的后果。曾经是比德和其他学者聚居地的诺森布里亚遭到严重劫掠;而南方的韦塞克斯王国则相对幸免。在阿尔弗雷德大帝(871-899)的领导下,韦塞克斯成功组织起有效的军事抵抗,逐步建立起更为稳固的防御体系,韦塞克斯王国通过逐步征服,最终成功地统治了整个英格兰。阿尔弗雷德大帝不仅防御了维京人的进攻,还进行了法律和行政上的改革,为英格兰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欧洲大陆,威风凛凛的加洛林帝国在面对维京海盗的入侵时显得无力抵御。查理曼的继承者尤其无力维持帝国的统一,虔诚者路易(814-840)遵循法兰克人的古老习俗,将帝国分割给儿子们,这种分裂加剧了内部的争斗,导致人们无暇应对外来的威胁。到了9世纪末,又有匈牙利骑兵入侵。匈牙利人接替阿瓦尔人统治多瑙河中游平原,他们与匈奴人和阿瓦尔人一样,来自中亚草原,最早于899年出现在中欧,并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入侵法兰克王国的东方边疆,深入到莱茵河流域和意大利北部。外来军事力量的入侵对欧洲的庄园经济和封建制度造成了严重冲击。许多庄园和村庄遭到掠夺,农业生产受到破坏,居民流离失所。在这种情况下,封建体系作为一种多少更为有效的地方防御体系诞生了地方领主和富人加强自卫措施,修建城堡,并组建骑士阶层以保护他们的土地和人民。这些防御性措施进一步巩固了封建制度,因为骑士和军役的义务成为获得土地和保护的基础。
异族的入侵最终促使了欧洲的重新组织和强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欧洲内部的统一和中央权力的加强,如神圣罗马帝国和法国卡佩王朝的建立。随着时间推移,维京人与匈牙利人的入侵逐渐停止,欧洲社会开始了一场持久而缓慢的复兴,现代欧洲文明的一些特质开始显现出来。到公元1000年,中世纪欧洲文明已经初具雏形;在11世纪,西方基督教世界由守转攻,开始对阿拉伯、希腊和斯拉夫世界发动进击,入侵浪潮和军事扩张的方向发生了逆转。这一系列事件标志着中世纪欧洲的转型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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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与教会生活
进入12和13世纪,教宗业已成为一个强大的政府的首脑,它不仅关注人的灵魂,而且也关注所有西方基督教国家的世俗事务。其组织和活动渐次成长,一部分是遵循罗马晚期的先例,一部分来源于对《圣经》的新解释,以及历代教宗的谕令和历次宗教会议的决议。《君士坦丁的赠赐》(Donation of Constantine)和双剑论在理论上为教宗要求在政治上领导基督教世界正名。《君士坦丁的赠赐》这份文书大意是说,君士坦丁迁都君士坦丁堡时将他在西罗马帝国的皇帝权威托付给了教宗。它是教宗枢密院在8世纪时伪造的;但15世纪以前怀疑其真实性的人不多。双剑论是对《路加福音》当中一个圣经段落的解释:门徒们拥有的这两把剑,被中世纪的评注者解释为现世和精神权力的象征;而且既然这两把剑都在使徒的手中,所以它们也属于使徒的继承人,即教会所任命的主教及他们的领袖教宗。
进入12和13世纪,教宗已然成为一个强大政府的首脑,不仅关注人们的灵魂,而且涉足所有西方基督教国家的世俗事务。教宗的组织和活动逐渐成长,一部分遵循了罗马晚期的先例,一部分则来源于对《圣经》的新解释,以及历代教宗的谕令和历次宗教会议的决议。《君士坦丁的赠赐》(Donation of Constantine)和双剑论在理论上为教宗在政治上领导基督教世界的主张提供了正当性。《君士坦丁的赠赐》的大意是说,当君士坦丁大帝迁都君士坦丁堡时,将他在西罗马帝国的皇帝权威托付给了教宗。这份文书实际上是教宗枢密院在8世纪时伪造的,但在15世纪以前,怀疑其真实性的人很少。双剑论则是对《路加福音》中一个圣经段落的解释:“耶稣说,但如今有钱囊的可以带着,有口袋的也可以带着。没有剑的要卖衣服买剑……他们说,主啊,请看,这里有两把剑。耶稣说,够了。”(22:36,38)中世纪的评注者解释说,门徒们拥有的这两把剑象征现世和精神权力;既然这两把剑都在使徒的手中,那么它们也属于使徒的继承人,即教会所任命的主教及其领袖教宗。通过这些理论和伪造的文书,教宗确立了其在政治和宗教事务中的双重权威。教廷成为一个具有复杂官僚体系的机构,处理广泛的行政、司法和财政事务。在这个时期,教宗使用各种手段加强其权力,包括派遣教廷特使监督地方教会、主教和世俗领袖,以及通过教宗诏书发布教会法和教义解释。教会不仅在精神领域主导,还在世俗领域影响各国君主的政治决策,甚至对他们的合法性进行裁决。总之,教宗在12和13世纪通过土地、司法、教法解释和灵活结盟等多方面的优势,成功压制了世俗王权的崛起。尽管一些世俗君主试图挑战教会的权威,但在强大的教会体系面前,他们的努力往往极为有限。
教会的组织机构使得其对现世权力的理论要求成为现实,它被分为两个部分:世俗神职人员管理人们的日常生活固定(即修道院)的神职人员为自己的神圣和拯救献身。世俗神职人员按照等级体系组织起来,西欧被划分为一系列大主教领地,这些领地进一步划分为主教辖区或主教教区。主教教区又分为多个教区。大主教是教区的高级领导者,负责监督下属的主教辖区。在选择和任命大主教及主教时,教宗能够施加不同程度的影响。通过任命忠诚的教会领导,可以确保教会权力的统一与控制。主教是教会的主要管理者,任命和监督神父,控制教育制度以及辖区内的一些修道院。主教通常也是拥有大量地产的封建领主,是贵族阶级中富有势力的成员。主教大多数从贵族的幼子中招募,但也有一些出身卑微的人在11世纪和12世纪通过教会职业获取了重要地位。神父负责基层教区的日常宗教活动,直接与普通信徒接触。教区神父相比之下地位非常卑微,他们从自由民阶级中招募,薪水主要来自什一税(即教区信徒收入的十分之一)。当地地主通常掌控他们的任命权,但主教通常有权否决空缺教区的提名。这种安排确保了教会对基层宗教事务的控制。固定神职人员则生活在修道院中,遵循严格的宗教生活方式。他们主要献身于祈祷、劳动和学习,为自己的灵魂拯救和神圣使命而努力。一些修道院受当地主教的全面监督,其他如克吕尼修道会的成员则只承认教宗为其上级。修道院由院长领导,院长负责管理修道院的事务,并确保修道士遵守修道院的规则。11世纪和12世纪间,涌现出许多新的修道会,大多是对旧组织堕落的反动。这些修道会一开始一般都致力于严格、全力以赴地过神圣生活。成功后,这些修道会吸引俗人的大量捐赠,换取祷告和祝福;随着修道院日渐富庶,僧侣们又大多陷入了更为放纵、懒散的生活方式。
主教、大主教和教宗的事务由一个内廷(Curia)协助处理。内廷由各类教会官员组成,这些官员掌控着下属主教教区的人员和财产,兼理司法和行政事务。内廷是教会权力的中枢,负责协助教宗管理整个西方基督教世界。教宗对教会等级制各个层级的权力,部分依靠教宗特使(即教宗指派去执行特定任务的人)维持。例如,第一次十字军东征就受到一位教宗特使的监督。教宗特使在各地执行教宗的命令,确保教宗的政策得到落实。教会会议是教宗与地方教会沟通和协调的重要平台,教宗频繁召集主教和其他高级神职人员参会。在这种大会议或地方会议上,教宗可以向到会的神职人员提出自己的想法和指示,并惩罚那些未遵守教会规则的人。教宗权力的第三个支柱是教宗有权裁断教会法庭所有层级的案件。教宗法庭不仅是最高审判机关,还常常作为一审法庭处理一些尤为重要的案件。通过司法活动,教宗可以强迫地方主教和大主教执行自己的政策,确保教会法在各地得到贯彻。
要维持教宗法庭和大量为教宗服务的行政官员,就必须有大笔收入。教宗的收入在13世纪或许比其他任何政府都要多得多,来源多种多样。教宗国收入:作为意大利教宗国的统治者,教宗享有世俗君主的收入。纳贡:英国等国家成为教宗封地后,每年向教宗金库纳贡,以表示从属关系。初年收入:主教和其他教会官员需要将他们任职第一年的一部分收入上交给教宗,以换取教宗对他们的认可。特定税收:教宗对神职人员所课的固定税收用于特殊项目,如资助十字军东征。朝圣和赎罪:前来罗马的朝圣者和赎罪者是收入的重要来源。司法费用:教宗法庭进行司法活动而得来的罚金和费用。尽管有多种收入来源,教宗也一直处于缺钱状态。教宗习惯性地向意大利银行家借钱,以至于后者成为在全欧洲征收教宗收入的代理人。许多意大利银行家族的财富,就是以代表教宗从事活动为基础的。
12世纪晚期及整个13世纪,城镇生活的迅猛发展对于中世纪教会而言是一个严峻挑战。随着城市的崛起与市民阶层的壮大,教会发现自己面对着新的社会动态和信仰挑战。尤其在12世纪晚期,城市被视为异端滋生的温床,这在教会眼中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教会主要采取了两种应对策略,这就是新宗教修会的兴起与修道士的狂热,以及建立宗教裁判所。修道会士的活动为基督教实践注入了新的热情和理想主义。快速发展的城镇从一开始就是他们工作的主要舞台。修道会士建立医院照顾病患和穷人,在城市街头讲经布道,引领教育。在方济各会士的带领下,西欧的城镇居民第一次接触到强有力的基督教理想主义。怀疑论者和异端也遭到了道明会士精致、有力的驳斥。圣道明设想的管理修会的组织形式十分特别,因为它包含有代表制的观念。每个修会会所每年选出两名代表参加该省的“分会会议”;这些代表有义务选出一名省修会会长,并指派四名行政管理人员,这些人员在下一次分会会议前负责照看本省事务。各个省的代表组成总会,他们选举修会领袖并监督日常行政。方济各会在圣方济各去世后也接受了类似的组织形式。很快人们便发现仅靠论辩不足以对付顽固的异端。1233年,教宗批准组建宗教裁判所(Holy Office,宗教裁判所的官方名称),其职责是找出并审查被控异端之人,并将拒绝悔改的人交给世俗政府惩罚。裁判员大多由道明会士担任。宗教裁判所使用当时普遍的方法,包括审问和刑讯(1244年以后)。在裁判所发挥作用的地区,整体上看压制异见的工作是成功的。通过宗教裁判和修道会士讲经布道的结合,教会成功制止了异端,在12世纪晚期及整个13世纪建立起全西欧几乎同质化的天主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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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的政治力量根基在于其对人们心智和精神的掌控。人们相信教会是圣恩的渠道,通过教会,他们可以寻求拯救和赦免。被教会绝罚意味着被诅咒,许多人尤其在临终前,会被地狱中各种折磨的想象所笼罩,这种恐惧使得教会的威权更加深远。在政治争端中,教宗有时会诉诸禁令(interdict),禁止某个地区的某些或所有教会活动。这种手段不仅影响宗教生活,还会对社会和政治秩序产生巨大影响。当某个地区的教会活动被禁,人们无法参加圣礼和忏悔,这就等同于灵魂无法获救。统治者的臣民常常因此反叛,因为他们认为统治者与教宗争斗危害了他们的灵魂安宁。教会实力的重要体现还表现于教育的控制。尽管有一些世俗学校旨在教育商人如何写字与记账,但这些学校在影响力上远不及教会的教育系统。高等教育在大学中进行,这些大学通常源于教师行会,有时也由学生行会发展而来。大学的教师基本都是神职人员,大部分学生也都是教士。由于他们的神职身份,教授处于教会的规范之下。此外,整座大学通常依附于当地的某位主教,有的还受到教宗的直接管辖。这使得教会通过大学教育引导思想和心灵,进一步巩固其影响力。
除了管理教堂礼拜,教会还有两种方式介入日常人的生活。1215年,由教宗英诺森三世召开的第四次拉特兰会议要求所有达到辨识年龄的基督徒每年至少向神父忏悔一次,并在复活节期间接受圣餐。这次会议被认为是特伦特会议之前最重要的普世会议之一,涉及广泛的教会改革和教义澄清。在此之前,私人忏悔的习惯已经逐渐普及,但并未成为普遍规定。会议的这一决定使其成为正式的教会规章,加强了本地神父的权威,巩固了教会的等级结构,使神职人员在信徒的灵性生活中变得不可或缺。它还提供了一种精神机制,使教会能够更密切地监督和引导信徒的道德行为。第四次拉特兰会议共发布了71项法令,涵盖教会生活和管理的各个方面。这些法令包括教会治理、神职人员行为和圣礼的改革,还规定了买卖圣职、神职人员独身制和异端处理等问题。会议的决议迅速传播,成为教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教会法本身即是教会触及日常生活的第二个主要手段。教会法(Canon Law)是教会所执行的法律体系,直到今天也仍在运用。它以《圣经》为基础,并以大公会议(Ecumenical Councils)和教宗谕令(Papal Decrees)的决定为补充。教会法不仅适用于神职人员,还涵盖了一些涉及普通信众的重要领域。教会法下的犯罪包括异端(heresy)、背教(apostasy)和买卖圣职(simony)。此外,管理圣礼或宣誓方面产生的争执也属于教会法的范畴。因此,婚姻、通奸、嫁妆、合法性、遗嘱和契约等与宣誓仪式有关的案件,都受到教会法庭的司法管辖(在婚姻无效宣告、遗嘱认证、债务纠纷等领域,罗马法与教会法存在重叠部分,势必涉及程序与管辖权问题。似乎也更能明白心理强制和法律系统与宗教系统之符码分化的机理了,这在欧洲的法律传统中的确是可理解的,与中国的权力规范关系完全不同。)这些纠纷由神职人员处理,并且总是可以上诉至罗马的教宗法庭。教会法庭因此对大量的司法事务具有管辖权,具体范围则因时因地而异。世俗统治者普遍尝试限制教会法庭的活动,也是有时成功而有时失败。例如,在英格兰,亨利二世通过《克拉伦敦法令》(Constitutions of Clarendon)试图限制教会法庭的司法权,但教会坚决抵制,最终形成了持久的权力冲突。
尽管教会主要依靠精神权威来维持其统治,但在必要时也会诉诸武力。在名义上,教会并不直接拥有军事或警察力量,与世俗政府终究不同。但通过政治事务的控制和影响,教会确实有能力动用军事力量来维护其权威和利益。这主要体现在三方面,首先是教宗雇佣兵,从13世纪开始,教宗在意大利使用雇佣兵维持权力平衡,这些雇佣兵实际上成为意大利权力均衡中的重要力量。其次是主教的私人武装,这主要是在德意志,主教通常控制一支小规模的军队。这些军队虽然在名义上不属于教会的直接军事力量,但实际上由教会的高阶神职人员指挥和控制。最后也最常见的是世俗君主的协助,世俗君主有时会同意为教会提供军事支持。例如,当教宗发布绝罚或禁令时,世俗君主可能会使用他们的军队来执行这些宗教命令。总之,教会通常是以告诚、布道、教育、绝罚和禁令等方式影响信徒,然而,当这些精神手段难以获取服从时,教宗并不罕见动用“世俗臂膀”的暴力强制。通过名义上的精神和道德权威与实际操作中政治与武力支持相结合,教会在中世纪成功地维持了其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信仰与世俗双重的统治策略确保了教会在整个中世纪时期的影响力持续且稳固。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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