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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常学堂|《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显失公平怎么认定,什么情况下才能以显失公平为由行使撤销权。

 蓝天高山大海 2024-08-11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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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实施前我国《合同法》对显失公平行使撤销权的规定如下:《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民法典》实施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以上条文对比可以发现,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撤销权的行使较为简单,只要认定为显公平即能行使撤销权,并不需要以其他前置条件或要求,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不属于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原因导致的显失公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总第195期) 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民法典》生效后以显失公平为由行使撤销权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PART.1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或者其他与前者相类似的情形。所谓的危困状态,一般指因陷入暂时性的急迫困境而对于金钱、物品的需求极为迫切等。而所谓缺少判断力,是指缺少基于理性考虑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缺少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予以评估的能力。

PART.2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公平,显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要注意的是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当时人在作出该行为的时候基于的是自愿的意思表示,只是因为欠缺某些经验或者知识,从而导致了客观上民事行为的不公平,这一点与民事行为中的欺诈有明显的区别。

PART.3

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为受损害方,并且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该权利。在理论上,各国对撤销权行使的方式一般有三种:第一种,撤销权人将撤销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人就可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第二种,当事人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经法院、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才可撤销合同;第三种,根据不同的事由来确定具体的撤销方式;目前我国采取就是第二种撤销权行使的方式,即一定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

根据笔者的检索,《民法典》实施后我国法院对于以显公平为由行使撤销权的诉讼审理较为严格,且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也有相关法律规定,以显公平为由行使撤销权除满足以上三种条件,具体是否能够撤销还是以法院、仲裁机构的实际审理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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