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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68、合同当事人合同撤销权制度的变化

 儒雅的八爪鱼 2021-02-23

1、        本文为什么要在合同撤销权制度的变化之前加上合同当事人这一主体,在于合同的撤销权,或者说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包括两个撤销权制度,一个是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一个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债权人的撤销权,前者属于合同的效力瑕疵制度,后者属于债权的保全制度。债权保全的撤销权制度是合同一方的债权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对他人合同或债权的撤销,将不当减少的债务人责任财产收回来,恢复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本文所涉及的撤销权是将非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合同撤销,从而使合同自始不存在。具体包括以下几类合同: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趁人之危。

2、        重大误解的合同。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的认定适用最高法院民法通则指导意见“71、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一般认为,动机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但动机错误具有性质错误属性时亦为重大误解。(注1)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撤销,应有三个条件,一个是对交易发生了认识错误,第二个是因认识错误导致合同的结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第三个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错误的认识,导致交易可能造成误解的一方的重大损失,如果没有重大损失,再重大的认识错误,也不存在适用重大误解撤销的制度。

3、        欺诈。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欺诈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和合同当事人知晓的第三人的欺诈即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合同的撤销,至少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相对方或第三方的欺诈,第二个是被欺诈方确实被欺诈了,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对于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撤销权的行使需要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也就是相对方存在恶意,如果相对方不存在恶意,相对方就不应承担自己意思之外的后果,至于受欺诈方,其对自己的被欺诈可以追究欺诈的第三方的责任。欺诈的撤销不需要造成被欺诈方重大损失。

4、        胁迫。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胁迫和第三人的胁迫。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的情节就较欺诈严重得多,被胁迫的一方就因此取得有权撤销的权利,不论是合同当事人还是第三人实施的胁迫,也不需要对被胁迫方造成重大损失。

5、        显失公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的撤销包括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时代的显失公平和趁人之危,结果是显失公平,是合同成立时的显失公平,而不是合同成立之后的显失公平,合同成立之后的利益天平倾斜,属于当事人自担的商业风险或情势变更的救济,而且,显失公平是结果(客观要件),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是原因(主观要件),如果仅仅是一方的重大失误所造成,不能主张显失公平,其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显失公平在国外又被称为暴利行为。由此显失公平也要造成撤销权人重大损失。

通过对四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中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都要以造成撤销权人重大损失为前提,在相当程度上,出现意思表示不真实属于他们自己的问题,而欺诈和胁迫,撤销权人属于被欺诈或被胁迫方,不以交易造成其损失为前提,问题主要是相对方造成的,例外是第三人造成的,即使是第三人造成的,欺诈也要有相对人的恶意,只有胁迫这一涉嫌犯罪或近于犯罪,可以没有相对人的恶意。

6、        撤销权的消灭。民法典对撤销权的消灭不再象之前统一规定一律为一年和五年,而是根据撤销权的情形而分别规定了除斥期间,将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调整为90天,这是因为重大误解完全属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也就是说,五年的撤销权为客观标准,起点为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90天和一年为主观标准,为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7、撤销权制度规定的是有相对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内容在总则编,因此,其适用范围不仅仅包括合同,也包括更为广泛的有相对人的债权。

1:黄薇主编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法制出版社 P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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