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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75 | 深圳局撤销登记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不能仅凭虚假签字就撤销登记!

 游侠123 2024-08-30 发布于山东

本文节选自2023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赵某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
案例要旨
在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中,当事人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请求撤销设立登记行为,但经查明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该登记行为知情或以行动表明进行了事后追认的,对其请求不应支持。
案情及裁判
原告:赵某
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审第三人:苗某、李某
2013年11月2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监局)核准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股东登记为李某和苗某,其中苗某出资额3000万元。2018年3月29日,另案生效民事判决判令该公司返还赵某借款473万元及利息,苗某在其抽逃出资3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9年12月2日,苗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申请撤销该公司的设立登记。2020年3月25日,深圳市监局以申请材料中苗某的签名经鉴定为虚假签名为由,决定撤销该公司的设立登记。赵某不服,诉至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曾经作出生效行政裁定,认定苗某2014年7月30日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部分协议转让给他人,深圳市监局为该案的当事人。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深圳市监局作出的撤销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苗某不服,提出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撤销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直接消灭了公司的法人资格,推翻了生效民事判决判令苗某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基础,对赵某产生了直接、不利的影响,赵某有权提起诉讼。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虚假登记知情或事后追认,被冒用人的撤销登记申请不应得到支持。法院生效行政裁定认定苗某2014年将其持有的股权部分转让给他人,可见苗某以实际行为追认了其股东身份。深圳市监局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明知上述转让事实,仍撤销公司的设立登记,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原审判决撤销深圳市监局的撤销设立登记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撤销设立登记关系到企业法人资格的存续,影响市场经济交易秩序和安全,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审慎行使撤销权。本案判决使债务人逃废债的企图落空,既明确了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与撤销债务人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又明确当事人对虚假登记情况知情或事后追认,其撤销设立登记的申请依法不应获支持,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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