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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莫入误区

 神州国土 2015-09-21
申请强制执行莫入误区                    来源:河北法制网

  □ 张兆利 王晓芹

  误区一:申请执行没有时效限制

  

  案例:张某向邻居老王借款做生意,后老王多次催要,张某拒不还款,老王便将张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张某付清原告借款本息2万余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张某一拖再拖没有给付。老王认为反正官司赢了,被告早晚得还钱,就没把此事放在心上。直到两年后,老王才意识到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确认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裁定不予立案执行。

  点评: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老王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却在胜诉后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致使血汗钱得而复失。老王的教训提醒人们:法院下达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一定不要忘记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误区二:正在申诉的案件法院不会执行

  

  案例:某啤酒厂与李某因产品质量引发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法院经过两审终审,判决该厂赔付李某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啤酒厂负责人向执行人员提出异议,认为其不服终审判决正在申诉,法院不应在此时就对企业强制执行,因此拒不履行偿付义务。结果,法院依法冻结该厂的银行存款并划拨给了李某。

  点评:为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申诉并不能影响法院执行的正常进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对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等财产强制措施,或拘传、拘留等人身强制手段。如果原判决确有错误再审后予以改判而又履行完毕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回转,责令原申请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

  

  误区三:司法拘留可以代替强制执行

  

  

  案例:杨某经营采石厂期间,因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两名工人受伤致残,法院判令其赔偿原告1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杨某将法院查封的设备、车辆等物品变卖,还扬言:“不执行判决最多拘留半月,15天换15万元,值!”直到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送进监狱,杨某才流下悔恨的泪水。

  点评:关于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一些被执行人往往有两种模糊认识:一是认为司法拘留可以代替执行,拘留后便可“一劳永逸”,不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此宁愿被拘留也不主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二是认为执行中法院最严厉的手段就是拘留,因而“无所畏惧”,我行我素,甚至暴力抗拒执行。这两种认识都是极其错误的。拘留是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以及其他妨害执行当事人的一种法律制裁措施,目的是教育有关当事人,并不会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则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依照刑法第313条规定,可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误区四:不是被告不能被执行

  案例:赵某经营服装生意时欠纺织公司货款5万元,法院强制执行其还款3万元后,赵某表示已无偿还能力。后来纺织公司得知张某曾向赵某借款2万元尚未偿还,遂向法院反映申请执行。法院调查确认后,要求张某在15日内将2万元直接偿付给纺织公司。谁料张某对履行通知根本没当回事儿,第二天把钱还给赵某后一走了之。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法查封拍卖了张某价值2万元的财产,并对其进行了拘留和罚款。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该规定还同时规定,第三人收到该通知后,不得就法院通知履行的部分再向被执行人清偿,而要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该部分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人民法院还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因此,有关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和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并以人民法院给付的凭证抵偿对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

  

  误区五:当事人的申请要求法院都应当满足

  

  

  案例:朱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法院判决肇事者黄某一次性赔偿其各项费用14万元,但执行中黄某因家境困难,仅以农用车和部分存粮抵偿了少量赔偿款,而大部分未能履行。之后,朱某多次找到当地法院,并向人大和上级法院反映,责怪当地法院没有对黄某采取拘留措施。

  点评: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有转移、毁损财产、撕毁封条公告、妨碍搜查、暴力抗拒执行等妨碍执行的行为,以及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等情况时,才能经院长批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拘留、罚款。本案被执行人已经竭尽全力履行法律义务,不存在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法院不会根据当事人的任意申请对其执行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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