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的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医务部、护理部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医嘱管理、院感管理规定和护理操作规程,加强病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医师开具处方时,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合理用药原则,根据药品说明书、临床诊疗指南及患者实际情况,尽可能选择适宜剂型、规格或可拆零计费的药品,减少结余药品的产生,并加强医患沟通,务必将临床用药的情况及时告知患者,对因不可避免因素所造成的药品结余做好解释工作,保障患者知情权。 第五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召开会议时,应对结余药品进行专题讨论,充分考虑临床用药的实际规格、婴幼儿等特殊群体的用药需求、药品供应、药物经济学等因素,合理选择药品规格,从源头上减少结余药品产生。 第六条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对结余药品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价格信息、生产企业、登记人等基本信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型不得拆零计费。 第七条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会同医务、财务、医保、护理、院感、信息技术等部门具体负责结余药品管理,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医疗机构建立结余药品管理台账,药学部门每月盘点、汇总、登记结余药品,经医疗机构财务、医保部门审批后办理结余药品入账手续。 第八条 医疗机构建立结余药品专项资金,加强对结余药品收回使用后形成收益的管理。专项资金账目应当符合财务管理相应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第九条 医疗机构结余药品专项资金使用流程,按照医院资金使用流程执行。结余药品专项资金限用于医疗机构捐赠和救助贫困患者、“三无病人”、义诊活动、紧急医疗救援、医保政策宣传、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等项目支出。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条 医疗机构每年将结余药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向所在地区卫生健康委和医疗保障局报备,说明支出的事由、对象、额度等,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监督。同时,根据结余情况填写《自治区医疗机构合理结余药品明细表》(详见附件),每年向同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并同步报送属地临床药学质控中心。医疗机构每季度在网站、公示栏等,对结余药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说明结余的项目、数量、支出的事由、对象、额度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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