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监官网更新,本期增加问6。 问1: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企业经营中,缴税、管理人员奖金(非分红)、解付到期承兑汇票等用途是否可以使用流动资金贷款?特别是解付到期票据,用贷款资金解付到期承兑符合企业经营实际需要。 答复:1、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流动资金贷款应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合理的税属于上述范围。管理人员奖金不属于上述范围。 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主要规范银行机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企业日常经营,比如企业购买原材料支付货款等。而解付到期票据是票据到期后的兑付,是票据行为,不是企业日常生产或经营,不属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范畴。 备注:《流贷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的主体除外)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流贷办法》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以及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对向地方金融组织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2:流动资金贷款是否可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缴纳税费、购买贵重金属等用途? 答复:一是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缴纳社保,但不得用于支付奖金、分红等其他项目。二是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日常经营产生的税费,但不得用于缴纳罚款。三是相关行业购买黄金、钻石等贵重金属用于生产而非投资的,可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备注:问1和问2的答复互为补充。通常来说,因企业日常经营周转需要,均可以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法律及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有的主体(比如“非依法成立的组织”)禁止向银行申请任何种类贷款;有的主体(比如“房产开发公司”)只能向银行申请房产开发贷款。 问3:《流贷办法》第九条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金融资产投资。金融资产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复:金融资产范围按照会计准则定义的金融资产掌握。 备注:根据会计准则,金融资产的概念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虽然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没有在《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规范,但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分类与金融资产的计量密切相关。因此,企业应当在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时,将其划分为下列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分类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问4:请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中,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以及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其中所指的金融资产包含哪些呢? 答复:金融资产范围按照会计准则定义的金融资产掌握。 备注:本问答与问3相同。 问5:根据《流贷办法》贷款资金用途相关规定,借款人是否可以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企业购买保险,如购买企业财产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保障企业的保险产品? 答复:《流贷办法》第九条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金融资产投资。如企业购买的保险产品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且不具备投资属性,则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禁止用途范围。 备注:保险产品不仅仅是风险管理的工具,它们也逐渐展现出显著的投资属性。答复中所称的“保险产品的投资属性”主要体现在其具备的储蓄和投资功能上。例如,分红型保险和万能险等产品,除了提供基本的保险保障外,还能让投保人参与到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中。 根据本答复,企业购买财产保险、雇主责任险基本是从风险管理视角出发的,属于其日常经营所需,必要时可向银行申请流贷支持。 问6:按照最新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向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能否用于借款人(企业)缴纳员工住房公积金? 答复:流动资金贷款可以用于借款人(企业)缴纳员工住房公积金。 备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住房公积金分为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根据《条例》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当然,根据本答复,符合借款条件的单位也可以向银行申请流贷,用于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 问7:《流贷办法》第九条中的“地方金融组织”具体包括哪些? 答复:地方金融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备注:《流贷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向地方金融组织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们不要对该款过宽解读,因为监管对于向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贷款还是有严格规定的。比如,根据《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商业银行开展典当机构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知悉你的客户及其业务原则和《典当管理办法》,绝不可超过规定限额向典当机构给予任何之授信,更不得跨区域向典当机构贷款或向典当机构分支机构贷款。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三)受托投资。 另,金监总局、证监会、市监总局日前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监管部门正着手未来三年对地方金融组织进一步清理和强化监管。 问8:如何理解《流贷办法》第十六条“贷款人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审慎确定借款人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的贷款金额上限”的规定,是否需要对单个企业明确金额上限? 答复:根据上述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区域、行业、品种等不同维度,对某一类小微企业确定借款人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的贷款金额上限。该条规定不适用于单一企业。 备注:从银行实务看,可根据不同的流贷产品设定“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的贷款金额上限”,前提是风险可控。 问9: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时限如何掌握? 答复:《流贷办法》并未对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时限提出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实贷实付原则,不得存在“以贷转存”或其他违反相关监管要求的行为。 备注:一般意义上,流贷的受托支付参照《固贷办法》中受托支付时限要求(通常五个工作日之内,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较为适当。 问10:《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中的互联网贷款是否要适用《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答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贷款进行了明确定义。符合互联网贷款定义的贷款,应适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同时,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因此,对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应当执行《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有关规定。 备注:比如,《互联网贷款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遵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受托支付管理规定,同时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互联网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应用场景、增信手段等确定差异化的受托支付限额。 问11:《流贷办法》《个贷办法》规定,对于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的业务,应当按照适当比例实施贷后实地检查。“适当比例”是否有进一步明确要求? 答复: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风控要求、贷款业务实际管理情况审慎确定“适当比例”的标准。 备注:《流贷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对于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的业务,应当按照适当比例实施贷后实地检查。 从审慎角度出发,适当比例一般应确定为百分之两位数,其中对首贷户应明显提高“适当比例”标准。 问12:《流贷办法》第四十六条“对于贷款金额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固定资产相关融资需求,可参考本办法执行”,该条规定是指适用固定资产贷款产品但参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则,还是可以适用流动资金贷款产品?
备注:本答复与监管在“固贷篇”问1的答复有所不同。在“《固贷办法》中'固定资产投资’的范围如何界定?”答复中,监管认为:可理解为涵盖国家统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科目,且没有金额下限。根据《流贷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贷款金额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固定资产相关融资需求,可参照《流贷办法》执行。 根据该答复,一般理解为对于五十万元以下的固贷,贷款品种统计为固贷,贷款管理参照流贷进行。 此次答复意味着对于五十万元以下的固贷,可以不统计为固贷,直接统计为相应的流贷品种。当然,答复中使用的是“可”不是“应”,一般理解为选择权在银行。 按照新答复的效力优先于旧答复的原则,以及从银行自身管理便利角度出发,可考虑暂以本次答复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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