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新规施行何以举步维艰

 juluyuan 2012-09-21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新规施行何以举步维艰

发表日期:2012年8月27日  作者:李成业  本页面已被访问 160 次

     

    农村合作金额机构在落实贷款新规的过程中,从尽职调查到风险评估、需求测算、贷款审批、贷款支付直至贷后管理,问题几乎覆盖贷款全流程,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贷款新规问题和焦点的集中区。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流程更新不及时。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相关要求,制度完善和流程更新是落实贷款新规的首要条件,也是藉此进行操作的必备之举。但检查发现,被抽查机构全部存在相关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流程更新不及时、不到位这一普性问题,致使贷款新规执行的时间大大滞后。

    2.制衡机制不健全。在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上,被查机构均没有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导致混岗现象普遍存在。如有的机构规定由信贷管理部门、客户部门和网点负责人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有的机构实行信贷员、主办会计(信贷C岗)和基层社主任负责审核。上述做法均将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与信贷经营与审批混岗,明显带有“和稀泥”之嫌。

    3.合同签订不规范。贷款新规对借款合同要素的完整性和合同签订的规范性有着严格的要求,一个完整规范的合同是贷款流程中后道工序继续的必要条件。但检查发现,各被查机构在合同签订上均存在着较大的不规范性。一是同一时间段新旧合同并签;二是对新规施行后仍沿用旧合同文本的贷款不按规定签订补充协议;三是部分借款合同及补充合同基本要素和约定条款不全。甚至部分合同中除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签章外,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借款人承诺事项等基本合同要素均未填写。

    4.需求测算不严谨。不少机构不是按照新规要求“以需定贷”,即通过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而是“以贷定需”,即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或拟审批金额,作出需求测算形式下的相关数据。即便如此,其需求测算内容也未按照“流贷办法”附件要求,进行全面、综合测算,只是简单列几个数字和粗略作几点分析,甚至有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本没有走完需求测算流程即予发放。

    5.支付管理不严格。一是未严格执行实贷实付规定,一次性发放借款人不同时间需求的多笔贷款,以及人为拖延贷款支付时间等。二是贷款自主支付未经审核,贷款发放时既未要求借款人提供自主支付依据,贷款支付后,也未要求借款人告知贷款具体支付情况。三是超规定起点金额未执行受托支付。四是化整为零,规避受托支付。五是企业提供虚假购销合同,逃避受托支付。六是贷款受托支付对象与约定不符。七是办理受托支付未审核购销合同等支付依据。八是受托支付不完全,支付金额与贷款金额不符。

    6.“三查”执行不到位。贷前调查环节问题主要集中在固定资产贷款配套资本金不足、个人贷款无指定用途、借款人不具备相关贷款品种要求的相应资质以及其他调查内容调查不实等;贷时审查主要是项目融资和流动资金贷款混合授信、以流动资金贷款形式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未按项目进度发放固定资产贷款、逆程序发放个人贷款以及个人贷款未执行面谈面签和贷款改变用途等问题;而贷后管理环节问题则主要是未按规定频率开展贷后检查、贷后检查流于形式和信贷档案资料不全等。

    二、原因剖析

    1.受体制机制影响,新规执行时间滞后。一是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并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实行,诸多方面仍受制于行业管理部门。体现在“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落实上,即是缺乏自主和主动意识,从制度完善、流程再造、文本更新到系统调整等均被动等靠,严重依赖于省联社安排,从而使新规施行时间大大滞后于银监会规定要求。二是在现行管理体制下,经营自主权无法体现,用工计划、人员调配和贷款发放很大程度上仍受制于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致使其贷款业务笔数多、金额小、工作量大等特点与信贷人员不足的矛盾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容易造成顾此失彼,不利于新规提出的贷款调查、审批、支付和贷后管理等环节全流程管理的顺利实施。

    2.受传导不畅制约,新规理解出现偏差。一是对信贷客户宣传不到位,未就“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在保证借款人合法权益,减少财务支出等方面加大正面宣传力度,造成不少信贷客户在接受新规要求的实贷实付、受托支付、支付审核以及贷后管理等方面存在抵触心理,不接受、不配合,甚至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逃避贷款人监督。二是多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三法一指引”培训采取的主要手段是下发学习资料,寄希望其自学“成材”,未通过集中宣讲、专题辅导和专家授课等有效方式,对相关新规的要义和具体要求进行有效培训,导致信贷人员对“三法一指引”产生理解偏差,进而在执行上出现主观和客观上的违规。如部分基层社主任和信贷人员对贷款新规中“实贷实付”原则和基于此原则下的贷款支付“T+1要求没有理解到位或根本不知道此项要求,以为只要采取受托支付方式,什么时候支付和支付多少并无大碍,使“实贷实付”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3.受固有模式束缚,新规推广人为受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长期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已经形成了重贷轻管、重经验轻制度的惯性思维和固有模式,甚至不少信贷人员认为贷款只要抵质押充足,能按时付息、不形成不良即可,从而在贷前调查、风险评估、需求测算、支付管理、用途监控和贷后检查等环节普遍未按新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同时,受竞争压力的影响,如出于增加派生存款或完成月度和季度存款任务目的,人为拖延贷款受托或自主支付时间;再如出于增加利息收入和减少工作量及业务成本目的,有意违反实贷实付原则,一次性发放借款人不同时间需求的多笔贷款。。

    4.受监督不力所致,新规施行效果受损。辖内农村信用社近几年尽管不断吸收高学历人才,补充新鲜血液,但员工的整体素质与几经人员优化的国有商业银行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信贷人员看不懂企业报表、计算不出现金流、测算不清资金需求量等情况普遍存在,因而在信贷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而培训力度又不够的情况下,“三法一指引”中贷前调查、需求测算、风险评估等具体要求难以得到全面和高效落实。且本次检查还发现,贷款新规实施以来,多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稽核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未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情况开展过专项检查,更未对执行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使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发现和整改。

    三、政策建议

    1.进一步强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在进一步完善其法人治理架构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决策层、经营层和监督层的作用,各负其责,大胆履职,同时要尽量使法人治理的自主性和行业管理的节律性实现有效融合。尤其是在落实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依法合规经营方面,更要主动决策,及时施行,不得被动依赖行业管理部门。

    2.继续加大对贷款新规的宣传培训力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信贷人员贷款新规政策和业务的培训,将执行中需要注意的关键环节、重要的操作流程作为培训的重点,通过正规化的渠道并借助有效载体进行培训,以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要继续加大对贷款新政的社会宣传力度,使企业和社会公众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核心内容以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有着更为深入的了解,从而提高他们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切实强化贷款全流程管理问责机制。“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是对传统信贷管理体制的一种“颠覆”,其改革重点力点放在长期被忽视的放款、用款和贷后监管上,明确提出了责任到岗和建立问责机制的要求。因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必须在将各贷款流程的岗位职责进行细化,健全完善贷款新规执行各个操作环节的考核问责机制,在对不按新规要求执行的行为进行严厉惩戒的同时,也要对认真执行新规的给予必要奖励,提高信贷人员执行新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全面落实贷款全流程精细管理。一是做细风险评价环节,优化风控流程。二是做好尽职调查环节,审慎经营贷款。三是做实合同签订环节,规避法律风险。四是做严贷款发放环节,严格支付管理。五是做强贷后管理环节,把好风险管控。

    5.有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方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稽核监督部门要加大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提高自身内部纠错的能力;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加大现场检查和督促整改力度,防止出现屡查屡犯,确保“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