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雨 来源:“中国高校社会科学”微信公众号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24年第3期 ![]() 一、引言:金元明六部体制的差异 明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诏“罢中书省,废丞相等官,更定六部官秩”。这是中国古代中枢机构和政务运行机制演变的重要节点,标志着北宋元丰年间确立的省部体制正式结束。独立运行、以总天下之政的六部体制由此开启。因为此次机构改革与胡惟庸案有直接关系,所以从皇权扩张和君相矛盾视角分析明初宰相制度演变,就成为常见的研究范式。 但正如祝总斌所论,把宰相制度变化的主要原因归结为君相之争的一般看法,虽然有一定道理,也符合某些历史事实,但很难说反映了宰相制度发展变化的本质。同样,赵毅、罗冬阳也指出,君相矛盾只是明初废丞相的随机性因素。鉴于元末宰相权重导致天下丧乱的教训,早在建国之初,朱元璋就已开始思考利用更加成熟的官僚制来逐步取代宰相制度,并有计划地采取了行动,比如缩编中书省和充实六部官制,显示出元明制度的差异。 差异的存在是当然的。正如学者所指出的,明代制度主要有以下三源:元朝制度、红军体制(龙凤政权),以及明朝官方制度史书写下的“远稽汉、唐,略有损益,亦参以宋朝之典”。虽然传统制度史研究更重视对明承元制的梳理和论证,但随着学界对于元明之间制度演变与历史书写认识的深化,明朝官方对元明制度差异的书写模式也在新一代学者的努力揭示下,变得越发清晰。因此,李新峰更强调元明之变对突破“宋元明过渡说”的特殊意义:一来“元明之间至少可以说发生了脱离连续轨道的、比其它时期更加强烈的震荡,对变革和对连续的认识可以并行不悖”;二来“既然两宋之间、清中期可以视为变革时代,元明之间、明中期其实至少有同样的理由成为历史界线,这就使得过渡论失去了证明宋以来历史连续性的逻辑基础”。 关于元明六部体制的差异,张帆指出,金元六部与前后诸朝六部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各部的内部分工上:根据现有史料,金元六部中并没有“司”这一级别。取代二十四司分工体系的,是以令史分工为中心的“科”或“曹案”体系。金元六部分工体系的形成,既与两者由北方民族建立、统治者学习和接受汉制不彻底有关,也与整齐划一的二十四司在实际政务处理中不尽合理有关。同时,六部之下分科或曹案,但不设专官,只置“令史分掌名头”的做法,还与金元统治者不甚重视官、吏之区别,以及吏员地位上升的背景相吻合,而同汉族社会鄙视胥吏的传统观念不一致。由于上述原因,明朝六部并未继承金元之制,而是恢复了唐宋二十四司制度,并进行了若干调整,沿用至清末。 近年来,学者持续关注元明之际六部体制的转型。曾美芬讨论过明初户部由四子部调整为十三司的组织结构转变,及其对户部行政的影响。黄阿明分析了明初中书省六部设置与确立的演变过程。他指出,学者多据《明太祖实录》《大明会典》的记载,认为洪武元年(1368)八月中书省奏定六部之前朱元璋政权曾置中书省四部。而所谓“四部”实际上是指吴元年(1367)七月设置的太常、司农、大理、将作四司,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无关。从“中书省四司”到“中书省六部”这一变化,反映的是从朱吴国政权到明朝政权转变的过程中,国家政体从不完备的丞相诸卿制到一省六部制的结构性转变和组织形式的变化。 制度发展往往隐藏于“陈陈相因”之下。处在实际运行中的制度通常只能在不改变制度存量的情况下,通过日积月累的方式实现增量改革。所谓回归秦汉诸卿模式的考虑,不过是文化复古主义思潮的映射。同时,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尽管金元明六部体制有所不同,也能折射出元明变革的意义,但似乎不宜放大金元明六部体制的差异。一个简单的例子是,金代六部虽然并不直接承继于辽、宋制度,但其受北宋后期制度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北宋元丰年间以后出现的制度改革新方案,诸如三省合一、州县分案仿六部等,并非首现于南宋,而是在金代官制中率先得到落实。金元之间也有类似的发展过程,因此元代六部转而成为中书省下属机构。 综上所述,本文更倾向于将明初六部体制确立和定型的过程,及其取代中书省成为独立运行的政务裁决和执行机构的直接原因,置于宋金元宰相制度和六部体制演变的延长线来认识。理解隋唐以降六部的实体化和独立化这一制度发展的内在理路,或许可以为思考元明之变的意义提供一个在长时段中观察制度史演进的独特视角。 二、先省后部:明代六部体制的延时确立 朱元璋政权始于甲辰建制(至正二十四年,1364)。此前,朱元璋先后担任龙凤政权江南等处行中书省平章政事(至正十六年,1356)、左丞相(至正十九年,1359),并受封吴国公(至正二十一年,1361)。甲辰年正月,朱元璋接受群臣劝进,“即吴王位,建百司官属”,并模仿元制建立了中书省。 不过,虽有甲辰建制之说,但当时朱元璋既行用龙凤年号,故其所建中书省(暂且不讨论此记载的真实性,以下称“吴中书省”),只是为了彰显其独立性,从制度上并未摆脱龙凤政权行省之实。如吴中书省下无六部,而有检校所、照磨所和都镇抚司。这些均与元代行省机构组织保持一致,显示出这时的吴中书省与此前的龙凤政权江南行省名异而实同。不过,吴中书省下虽未设六部,却设立了考功所和考功郎(正七品)。这与张帆提及的金元时期六部之下虽无郎官分司、但却因重视官员考课而设专局(科)的做法是一致的。此时考功所考功郎的品阶,既远低于吴中书省左右司郎中(正五品),也远低于元制中书省六部郎中(从五品),而与元末吏部行止科或考功堂的主事(从七品)相当。两者应有继承关系。 此后两年多的时间,中书省官制未作大的变动。这虽与战时状态无暇顾及制度建设有关,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在疆土有限的情况下,上述脱胎于行省官制的简略版中书省已经足够应付政务运行的需求。直至吴元年七月,设太常、司农、大理、将作四司(司各置卿,正三品),系于作为“百司纲领,总率郡(群)属”的中书省之下,初步搭建起较为完整的中央行政系统架构。至洪武元年八月,中书省奏定六部官制,“以分理庶务”,才建立起完善的中央官制。此前四司中,司农、大理被裁革,将作司隶工部,太常司仍旧(后改称寺)。 如何解释明初六部的出现不仅晚于中书省,而且晚于明朝建国数月之久,黄阿明认为应重视洪武元年正月朱元璋对中书省臣的戒谕: 成周之时……天子总六官,六官总百执事,大小相维,各有攸属。是以事简而政不紊,故治。秦用商鞅变更古制,法如牛毛,暴其民甚而民不从,故乱。卿等任居宰辅,宜振举大纲,以率百寮,赞朕为治。黄阿明认为,中书省臣对这次戒谕的消极反应使朱元璋不得不暂时放弃废除宰相制度的念头,并回归金元以来的“一省六部制”。此外,黄阿明还认为,不排除朱元璋出于政权正统性的考量,刻意避免承袭元制,在建构明朝中枢体制时或曾有过回归秦汉诸卿模式的考虑,这导致明朝开国时未立即于中书省下设六部,直到洪武元年八月才奏定六部官制。 笔者认为,朱元璋洪武元年戒谕的主旨在于强调宰辅要“振举大纲,以率百寮”,从而达到事简而政治的目的。因此,这段话有着明确的针对性,即元末宰相权重之弊。对此,明初君臣并不陌生。早在甲辰建制之初,朱元璋就明确表达了“建国之初,当先正纪纲。元氏昏乱,纪纲不立。主荒臣专,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涣散,遂致天下骚乱。今将相大臣,辅相于我,当鉴其失,宜协心为治,以成功业”的观点和愿望,反映出他自己以及当时的政治精英对元朝宰相权重造成元末朝政混乱的观察和思考。因此,甲辰年初置中书省及百司之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宰相之下缺乏必要的行政机构,这可以被视作皇帝对中书省宰相权力的某种限制。约束和限制中书省的权力,正是朱元璋最终废除宰相制度的关键举措。 职此之由,尽管受到政权扩张和体制化等内外部因素的双重作用,明朝建立后仍不免继承金元一省六部制的中枢体制,而其政权组织形态内部,却与前代有着细微但深刻的不同。对此,学界已经有所关注,除前文已经提及的外,还有阪仓笃秀从“翼元帅府向行中书省过渡”“中书省的设置与变迁”两个方面,详细探讨了元末至洪武十三年间朱元璋政权中书省(包括行省)体制建立及其变革的过程。他更重视洪武四年(1371)中书省向六部移管政务(以及减少中书省官员中的武人势力)和洪武九年(1376)废止中书省高级官员(汰平章政事和参知政事)两个节点的意义。但上述话题仍有剩义可寻。 比如,元明六部皆以尚书为长官,但在元朝,除了短暂地恢复尚书省期间,六部以“尚书某部”为名外,其余时间均以“中书某部”为名,六部官印亦同。可见省部之间统属关系明确。然而明洪武二年(1369)颁行学制时,诸行省札付文移中却出现了“准尚书礼部咨呈,洪武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中书省案验”(见广州府学碑、北平府学碑),或“尚书吏部咨呈,准礼部关,洪武二年十月廿〔五〕日钦录到中书省案验”(见饶阳县学碑)等内容。由此可知,明初六部在建立之初,便不同于元制以“中书某部”为名,而径称为“尚书某部”,以区别于中书省,应是有意为之。这印证了朱元璋在“罢中书省,升六部”后布告天下的诏书中提及的“即位之初,召集群臣,讲求官制,远稽汉、唐,略有损益,亦参以宋朝之典。所以内置中书省、都督府、御史台、六部”的表述,并非皆为虚言。 不过,明初省部的疏离毕竟早已淹没于历史细节之下,蔽而不彰。元明六部更直观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洪武三十年间六部体制经历了多达五次的重要调整。制度的变化频繁而剧烈,其主要目的正在于充实和优化六部官制。以下详述之。 三、废中书省之前六部体制的调整 (一)第一次改六部官制:初建子部 奏定六部官制近四年后,明代六部在洪武五年(1372)六月发生了第一次改变:“定六部职掌,岁终考绩,以行黜涉”,各部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分掌其事,而以尚书、侍郎总其政务。具体机构参见表1。 ![]() 这次改制模仿唐代官制重建了六部之下以郎官分工的组织架构,改变了金元六部之下无专曹,“以令史分头掌之”的科-曹案分工机制。从组织架构的外部面貌来看,这次改制落实了朱元璋“沿汉、唐之旧而损益之”的设想。这不仅体现在对隋唐尚书省二十四司之名的沿用,更体现在上述文本对六部职掌的表述几乎照抄了《唐六典》中“尚书、侍郎之职”的文字。六部之中,仅有户部和兵部职掌的用词有所区别。 但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的存在,遮蔽了明制与唐制之间其实较为显著的内部差异。不同之处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明代以郎官分工的机构,不再称“司”,而称“部”。因此,原来凡是名字中不带“部”字的唐代尚书省诸司之名,此时均加一“部”字。其次,明代改变了唐代尚书省诸司的“头司-子司”结构。其在将原来唐制中的“头司”均改名为“总部”的同时,还改变了部内机构之间的关系,无论是“总部”还是其余诸部,均是六部的子部(或属部)。因此各部均“以尚书、侍郎总其政务”。不过,当时人可能并未意识到“子部”与唐省司之间的区别,因此仍将六部官制称为“六部及诸司设官之数”。再次,此时明六部仅置二十二子部,尚未完全恢复唐制二十四司的架构。比如,吏部之下无司封部,这就使得其职掌中沿用《唐六典》文字而来的“封勋”之“封”字,在子部层级没有了着落。同样,兵部之下无库部,其职掌表述中的“甲仗”只能由驾部兼掌。这些“瑕疵”直到洪武十三年才得到修正。 (二)第二次改六部官制:多长官制的实践 明代六部官制的再次改变,是在洪武六年(1373)“定六部及诸司设官之数”时(参见表2)。此次改制受元代六部多长官制影响明显,除了各部设官员额有所增加(如每部增尚书、侍郎各一人)之外,最突出的地方在于,户部的组织架构发生了改变,由原来的四子部变为了五科:总科、一科、二科、三科、四科,科置郎中、员外郎、主事若干人。相较于金元六部设官之数(主事以上),改制之后的明代六部员额显著增加,尤其是在户、刑、工三部。六部员额的增加,使一省制下的六部独立处理国家日常政务文书能力进一步提升。 虽然《实录》未详载户部五科的职掌分工,但无可置疑的是,新制显示了户部政务的繁忙。如果我们考虑到南宋初年户部的分案分科,金代末年户部郎官员额的剧烈变动(多至十八人,少亦有十人),以及元代户部的六科之分,明代户部组织架构的这一次改变,与此前的制度实践一脉相承,都反映出原来唐前期的户部四司体制早已不适合国家财政管理的需要。 当然,此时由郎中主掌其事的户部五科,从政务机构的级别来看,远远高于宋金元六部之“科”。这也意味着户部官员的配置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名实不符。尽管如此,分科的尝试和多长官制实践,还是为当时的制度设计者探索六部体制合理化提供了新的思路。沿着这一思路,明初六部官制发生了第三次改变。 ![]() 当然,此时由郎中主掌其事的户部五科,从政务机构的级别来看,远远高于宋金元六部之“科”。这也意味着户部官员的配置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名实不符。尽管如此,分科的尝试和多长官制实践,还是为当时的制度设计者探索六部体制合理化提供了新的思路。沿着这一思路,明初六部官制发生了第三次改变。 (三)第三次改六部官制与中书省之废 洪武八年(1375),中书省以“庶事浩繁”为由,将分科体制扩展至户、刑、工三部。其中,刑、工部各改四子部为四科(科名不详),户部仍沿袭五科之分。户、刑、工三部共有十三科,每科置尚书、侍郎各一员,郎中、员外郎、主事各若干人。这种变化显然延续了洪武六年改制的思路,但科一级的长官(不包括内会总科、外牵照科)已经不再是郎官,而是品阶更高的尚书、侍郎。此外,户部还设有以主事分掌的“内会总科”和“外牵照科”。 此时,三部官员总数较洪武六年均有明显增多(户部由37人增至52人,刑部由38人增至40人,工部由34人增至40人)。在提升户、刑、工三部独立性的同时,这次改制进一步放大了“科”作为行政层级本身的级别错位。但这一体制一直维持了四年之久,直到洪武十三年正月罢中书省,“天下之政总于六部”之后才得到调整,超过前两次改制所延续的时间。 如果考虑到在此期间,朱元璋先谕中书省臣曰:“朕常患下情不能上达……其令天下臣民,凡言事者,实封直达朕前”,旋即增设通政使司,“掌出纳诸司文书敷奏封驳之事”,随后又特意出台“禁六部奏事不得关白中书省”等配套制度和规定,可以看出,明初六部官制的调整和充实,尤其是洪武八年改制,作为废除宰相制度的前奏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无可置疑的。 四、废中书省之后六部体制的调整 (一)第四次改六部官制与子部的完善 如前节所述,洪武八年六部官制调整与废中书省之间关系密切。因此,当针对性目标消失之后,明代六部体制在罢中书省后的第二个月再次被改变。这是第四次调整。此次“定六部官制”取消了之前部下分科的尝试,完全模仿唐制二十四司,建立起二十四子部,而且诸子部职掌的表述,相较于洪武五年最初的文本,也更加明确充实。曾美芳以度支部为例,指出原本只用“掌考校、赏赐、禄秩”来概括的职掌,在此次改制中被扩容至“掌度支国用、租赋多寡之数,物产丰约之宜,及禄秩赏赐,支拨钱钞、粮盐、料草,改革、考较、杂支之属”。 在设官方面,洪武十三年改制恢复了六部单一长官制。各部置尚书、侍郎各一人(唯户部置侍郎二人),各子部置郎中、员外郎各一人,因此官吏员数大幅减少。六部凡设官吏548人(官105人、吏443人),官、吏分别较旧制减少71人和345人。 虽然在洪武十三年六部体制改变前后,相应公文形态和政务运行机制变化的细节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但官吏的大幅减少必然意味着六部在变为独立的中央政务机构后,其参与政务运行的机制和方式会有重大变化。以户部、刑部为例说明之。 在洪武十三年定六部官制之前不久,户部“奏定文移减繁之式”,以减少申部文书数量,如州县年终通报户口数时,户绝及析合之数五年具报一次。各卫所粮草核算军士及粮料数字后,岁终起解至仓,并将数字通报户部。各仓库收贮,有供给军需之需求者每两个月报部一次,其余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半年报部一次。至于京畿租税课程一类,则征收足额后另具通关申报,在外税课司局则在官员考满时一并申部等。因此,户部置官23人,减幅达59.6%。 与之类似,刑部恢复四子部体制后,置官减少至22人,减幅达45%。刑部官吏的减少,应该与当时筹划中的复置大理寺有关。不过,至洪武二十三年(1390),刑、户两部官员总额一起再次大幅增长。这源于明初六部官制的第五次改变。 (二)第五次改六部官制和建文官制后革 洪武二十三年,为进一步强化中央对地方财政、司法政务的管理能力,朱元璋又对户、刑二部的四子部体制进行了改动,改为以省分司的十二部,后随六部官制统一调整,改称十二清吏司。而户、刑二部各子部(清吏司)之下仍分四科,分掌各省钱粮、刑名之事。至此,洪武年间六部官制的频繁变动告一段落。 建文帝时期,对六部官制又有一次大改变,明人称之为“建文官制后革”。但因靖难之役的影响,《明实录》对改制的记载语焉不详:“改旧官制,如六部尚书旧正二品,升正一品,又增设侍中二员,正二品。诸司旧有'清吏’二字皆除去。户、刑二部属旧十二司改为四司。工部增设照磨所,兵部旧设典牧所、户部设赃罚库,皆革罢”。据王世贞的记载,建文元年(1399),“省户部十四司为民部、度支部、金帛部、仓庾部;邢部十四司为详宪部、比议部、职门部、都官部,诸司俱去'清吏’二字”。不过,建文初年,户部、刑部均为十二司,非十四司。朱棣即位后,悉数恢复旧制。 被《明实录》刻意隐藏的建文帝改制目的,正如王家范所论,提升尚书品阶,在侍郎之上增设左右侍中,意在加强六部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当时已无宰相和中书省,所以建文帝试图改变的是洪武体制中“事皆由朝廷(皇帝)总揽”的局面。故朱棣针对建文朝六部尚书官至一品之事,曾有论说:“今虽不立丞相,欲将六部官增崇极品,掌天下军马钱粮,总揽庶务。虽不立一丞相,反有六丞相也。天下之人,但知有尚书齐泰等,不知朝廷。” 其实,如何调整六部行政体制,以应对朱元璋废丞相之后的局面,是从洪武年间就开始的制度探索。建文帝做出了自己的选择,包括后世的内阁体制,在此阶段也已处在酝酿之中,故郑晓曰:“入内阁为辅臣预机务,特避丞相名耳,实始于建文四年。”与此同时,建文帝面临的更棘手的问题是理顺夹杂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藩王体制。只不过,这个棘手的问题没能留给建文帝君臣太多思考和调整的空间,种种制度探索随着靖难之役而结束。 在经历了明初多次调整和反复之后,六部体制基本稳定下来,奠定了划分六部组织架构的基本原则和方式,直至清末未作大的改动。 五、结 语 隋唐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组织架构形成后,“部”的机构性质凸显,并开始向独立化的机构迈进。但这一进程直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使职差遣体制)下,才在元丰改制后的北宋后期官制中得以确立。延续唐制而来的“省司”概念,随即被“省部”所取代。后者成为宋金元时期国家政务运行机制中的重要环节。金元六部之下无分司,而代之以令史等吏人为中心的“科”或“曹案”分工体系,正是配合省部政务运行机制而出现。不同的是,金代敕牒在宋代单一敕牒形态中分化为省牒和部牒,进一步提升了元丰以后六部的独立性和实体化。但这一趋势却在元初戛然而止,六部敕牒消失,中书省敕牒重新回归单一形态。这一改变起到了强化宰相权力、弱化六部独立性的作用,也成为元代“六部官毋逾越中书奏事”规定出现的文书学背景。文书形态变化所折射的体制困境在元末被进一步放大。这也构成了明初制度演进无法回避的背景。 通过对明初六部体制确立和定型过程的重新梳理,不难看出,六部之下分司(当然,也经历了一个由子部、属部到清吏司的转变)得以重建,虽然改变了金元六部之下“以令史分掌名头”的体制,但不宜视作制度史的断裂。明初六部体制的调整,恰可视作对金元省部关系中利弊的反思与修正,因而整体上仍处在隋唐以降六部的实体化和独立化这一制度发展内在理路的延长线上。 正是在长时段的缓慢变迁中,“部”的主体性意识不断凸显,并且在元明之际的制度实践中,完成了古代中国中央政务主体机关的称谓由“省”到“部”的转变。从此,源于“禁省”“内省”而成为中央机构统称的“省”,降格转型成为地方高级政务机关和行政区划的通称,并沿用至今。由此,唐代所形成的“省司”概念也在明清之后转变为“堂司”(明清衙门内,通常以堂上官,即长贰,如六部尚书、侍郎,和属员如各部院司官相区分,故通称为“堂司”),用以指代六部内部结构,而为人所熟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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