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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笔录:做笔录的三个认识误区

 杨光法律人 2024-09-28 发布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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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谈话比作笔录重要

无论是谈话还是笔录,其实都是审查调查的基础工作,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存在重视谈话轻视笔录制作的现象。在搭配人员时,十分重视谈话人的挑选,却不注重记录人的搭配。这导致谈话人既要谈话又要记笔录,加重谈话人负担,影响效率和效果。“谈下来”固然重要,但最终成果还是需要靠笔录来体现,实践中经常出现笔录的瑕疵,需要补正,重复谈话的情况。

误区二:笔录制作靠模板

笔录制作往往考验的是审调人员的基本功,笔录制作的不是简单复制一份模板就能包打天下,不同案件往往涉及不同的专业、不同的人员,笔录制作在保证“原汁原味”的情况下,需要尽量通俗易懂,在制作笔录前,需要提前下一番功夫,熟悉相关专业的内容、流程,提前列好提纲,做到成竹在胸。

误区三:笔录制作程序问题不重要

在笔录制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往往容易重实体,轻程序,对于是否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出示权利告知书,是否申请回避,头脑是否清醒,是否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是否排除非法取证等内容出现漏记。

审查调查人员执法水平高不高,能力强不强、业务精不精,看一份笔录就能看出来。一份好的笔录应该是没有错别字、逻辑清晰、行文流畅、程序合法,实体内容完整,且能体现被谈话人员个性,有血有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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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有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而笔录制作不仅需要体现三性原则,还需要有完整性、及时性。

真实性原则。笔录制作必须精准明晰,体现客观情况,反映被谈话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仅凭自己主观判断而随意取舍笔录。

例如在在某件事上给予党纪处分时,需要区分直接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要分清责任,必须在笔录中体现被谈话人的身份、工作分工以及参与决策时的意见等情况,要注意体现直接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的区别。只有这样才能准确认定有关人员责任。

合法性原则。体现在主体、程序、内容合法。主体合法是指制作笔录必须两人以上进行。程序合法是指笔录制作应个别进行,不能把两名谈话人放在一起。内容合法如记明谈话时间和地点,被谈话人应当场核对确认并逐页签名按指印,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当在笔录补充或修改处按指印。

关联性原则。顾名思义,笔录制作必须要能够满足取证需要,达到相应的证明力,与待查事实有关联,不能搞成流水账,也不能把一些道听途说的内容记录下来。

完整性原则。笔录需要体现犯罪四个构成要件,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国家工作人员)、客体(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公职的廉洁性)、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如行受贿)。以及该行为需要具有目的要件的需要通过笔录体现出来。

及时性规则。《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谈话应当现场制作笔录并由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笔录只能这意味着笔录只能在现场制作,不允许事前做好,也不允许事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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