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G1ZX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是新时代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纪检监察干部从事法律工作的必备技能。 审查调查工作有两个重要指标,一个是案件质量,一个是案件效率。其中质量是基础和前提,效率是保障。审查调查结果要经得起法庭的审判,律师的质证,历史的检验,而这都离不开证据。 案件一经发生,就已经成为历史,由于受人的认识水平、办案手段、关键证据缺失等因素的影响,有时候无法还原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 办案简单来讲就是办证据,是通过证据来还原已经发生的事实。英国法学家边沁曾说:”证据是正义之根基:排除证据,就是排除正义。“ 一、什么是证据? 202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证据界定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并明确规定了证据的八大类,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1.合法性: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这意味着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2.客观性: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些事实可以是直接作用于他人感官的,或者是通过物品、文字、视听资料等方式记载下来的。 3.关联性: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三、证据与证明。 证明就是用证据来还原案件事实的过程。证明的要素包括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证明对象解决的主要是“证明什么”的问题,主要包括主体身份、犯罪事实、定罪量刑情节等;证明责任是指“谁来证明”的问题。 主体身份顾名思义,就是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任免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等;犯罪事实,是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事实,包括犯罪行为、犯罪后果等。 定罪量刑情节,是指行为是否入罪,以及罪轻与罪重的问题,包括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动机,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证明责任,民事诉讼一般来说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谁提起诉讼谁有证明责任,不能证明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刑事诉讼活动的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负责证明被告人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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