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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质证(九):综合

 刑事律师何忠民 2022-08-06 发布于湖南

关于质证,前面已经讲了八天。

今天,我谈一下某些综合性的规定。

比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也就是说法律文书,包括《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和辩护依据的事实,都是需要证据证实的法律事实。

为什么有些当事人会有这种困惑:明明有理,却输了官司?

因为当事人说的是客观事实,只有其自己知道。却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没法认定为法律事实,所以无法做出对其有利的裁决。

一、刑事审判中,法官会调查案件事实吗?

有人认为,法官居中裁判,不会去调查案件事实。

其实,不然。法官有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核实证据,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由此可见,法官可以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据。

二、刑事案件中,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哪些?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1.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5.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6.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7.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8.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9.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10.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注意: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公开审理的,对涉密证据如何处理?

公开审理案件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

有关证据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或者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

四、如何综合审查全案证据?

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即需要注意“印证规则”在认定事实中的广泛运用。特别是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和从重处罚的量刑事实,因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最高证明标准,故需要注意运用“孤证不能定案”的规则,指出控方证据不足。

五、如何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有被告人有罪供述时,可用“被告人口供补强规则”。

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也就是说,在被告人作出了有罪供述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那么,就可以被告人供述的事实为主线,运用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同被告人供述的事实相比对,若能够相互印证,那么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即可成立。这种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方法,称为“被告人口供补强规则”。

(二)没有被告人有罪供述时,可以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由此可见,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也是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六、关于运用技侦措施收集的证据,如何核实?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使用前款规定的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核实。

七、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2.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八、关于自首、坦白、立功的审查

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坦白、立功的事实和理由,有关机关未予认定,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被告人有自首、坦白、立功表现,但证据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九、关于累犯、毒品再犯的审查

证明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

十、关于被告人年龄的审查

审查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或者审判时是否达到相应法定责任年龄,应当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

证明被告人已满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或者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证据不足的,应当认定被告人不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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