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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诉工作角度,浅谈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应对

 道德是底线 2016-12-02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既是一场制度改革,更是一场思想上、理念上的革命。因此,应对改革挑战,应结合当前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制度重构,从两个大的层面来进行着手。从检察机关的宏观层面,要从相关制度的建设、人才的培养等方面做出努力。从公诉人和入额检察官的微观层面,要从思想理念的转变、工作模式的转变、自身能力的提高等方面做出适应。在改革背景下,公诉机关成为审前程序的中心。每个公诉检察官都要把输出“优等品”、维护“庭审胜诉”作为每个案件的头等大事,摆在最突出位置。要充分发挥公诉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突出“庭前审查”“庭上控辩”“庭下监督”三个重心,实现以庭审为中心的公诉理念和工作模式转型。

一、更新司法理念,定位好公诉人“控方”角色。

在法官中立、掌握控辩平衡的原则下,公诉人将失去以往的指控优势。法官会维护律师辩护独立,其辩护活动不受干预,辩护人会有更多的机会阐释己方的观点。针对这种变化,公诉人应秉持客观公正义务,调整好自己的角色定位。

1、要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受长期重惩罚、轻保护思想的影响,实践中公诉工作多以证明犯罪作为唯一思维方式。在新常态下,公诉人必须牢固树立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理念,真正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内化于心,践之于行。一是依法告知法律赋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并为其实现权利创造条件。二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在法院最终裁判前不能过早地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作罪犯看待、处理,使无罪推定理念在公诉工作中做到规范化、具体化。三是不能强迫自证其罪,坚决对任何冤假错案和问题案件说不。

2、公诉人应当谨守检察官客观义务,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注意犯罪嫌疑人构罪、罪重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又要注意罪轻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事实和证据,做到不偏不倚。要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无罪、罪轻辩解,并调查核实相关事实。

3、要尊重律师的诉讼权利。首先,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公诉部门应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权、会见权、阅卷权以及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诉讼职责。 其次,要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听取律师意见是防范冤假错案最低成本、最有效的方法途径。认真对待辩护律师排非申请,只要辩方提供初步证明,就应当对请求的事实启动调查,使非法证据和问题瑕疵证据发现在庭审之前,避免到法庭上出现被动不利局面。同时认真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只怕律师深藏不露,等到法庭上搞证据突袭和辩护突袭,因此庭前会议是防范之法,很有必要),公诉人对律师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罪轻、减轻、免除刑责等意见尤其要重视,及时审查核实,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再次,是树立诉辨平等、对抗观念。公诉机关要尊重律师依法执业,要克服国家公诉的地位优越意识,防止居高临下。对于庭上辩护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应当认真对待,不得仅作出程序性回应,要么通过各种证据否定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认定,要么尊重法庭通过庭审程序依法排除的选择。

4、尊重法官的裁判者地位。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诉讼角色与监督角色是重叠的,存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问题,庭审过程中要将两个角色分离,充分尊重法官的居中裁判地位,尊重法官心证,不能以诉讼监督者的身份凌驾于法庭。法律监督必不可少,但需要依法行使,不能以“法律监督”名义对审判活动进行干预和牵制,影响审判权独立行使。

二、做实庭前准备工作,强化庭前证据审查。

公诉人要加强对案件整体把握,提高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能力,对案件的事实、情节、定罪量刑等问题能作出客观、正确的判断,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防止案件证据不充分而“带病”进入法庭。

1、审查证据要全面细致。要避免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不仅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还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转变过去过于依赖言词证据尤其是口供的审查方式。要更加重视物证、书证的收集和审查运用。不能因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作过有罪供述,就忽略对物证、书证的收集和审查。对物证、书证的审查,不仅要审查其内容,还要审查提取程序是否合法,有无伪造、调换的可能。如应审查持有人、见证人在场,扣押笔录及清单签字,保存、移送程序规范,重大案件有无搜查、检查、扣押过程录像等内容。要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不同情况确定哪些物证、书证还应收集,只要具备提取和鉴定可能的,就应进行相关补证。加强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对职务犯罪和法律规定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移送录音录像的,应要求补充移送,没有制作录音录像的,一般情况下可不予受理。审查时要注意录音录像内容与书面笔录是否一致,对有实质性差异的,或者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书面笔录不予采信。对口供的审查,不仅要关注有罪供述与其他有罪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还要关注无罪辩解是否有一定证据支持。对翻供、翻证情况要认真审查其原因,对翻供、翻证中提供的线索要积极查证。经审查如果无法排除翻供、翻证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认定有罪过于依赖变化前的言词证据,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对关键争议点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宜强行起诉。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不仅要关注结论部分,还要审查论证过程是否科学。要重视对关键证据的复核。对表现为“一对一”证据情况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要重新询问被害人、证人。对案发现场及重要物证,要尽可能亲临现场亲自检查。必要时要调阅侦查内卷,增强发现侦查人员人为制造证据、隐匿重要证据的能力。关于证据审查, 2015年8月1日高检院公诉厅出版了《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审查指引》,公诉人要认真学习,严格按照指引进行证据审查。

2、要学会换位思考和反向思维。即学会从辩方的视角审视指控证据的漏洞与瑕疵,同时要预测指控证据可能产生的不利变化,还要针对案件证据的薄弱环节,主动预测辩方可能提出的新证据,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将辩方可能的辩护主张及其理由、或可能提出的新证据,纳入己方证据体系之中,做好证据的攻与防,牢牢把握住案件的主动权。

3、要有效开展庭前排非工作。要严格依据两个“证据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的强弱,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案件质量。对当事人、辩护人、证人等提出的非法证据意见或者反映要重视,对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线索的,应当受理并审查。要认真开展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不能仅凭侦查机关的工作说明,就简单认定不存在非法取证。要坚持非法证据嫌疑排除原则,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法律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该排除。在审查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事实不清、供述前后矛盾、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等案件。要高度重视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工作,坚决克服过去那种看一遍移送起诉意见书后,就着三天内告知权利义务之便简单应付的讯问,防止讯问走过场。对存在疑点的言词证据,可以找相关当事人当面核实补强,排除掉其他的可能和合理怀疑;对可以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要求侦查人员及时补正或作出解释;同时围绕可能被排除的证据,着重加以弥补和完善,形成新的证据体系。要重视庭前排非线索收集,加强对侦查机关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健全犯罪嫌疑人人身检查制度,加强内部资源有机整合,构建公诉、侦监、监所、控申等部门信息对接机制,同时也要注意充分调动律师启动排非程序的积极性。切实把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规范执法小问题当成影响审判活动开展的大隐患来认真对待。

三、加强对侦查工作的引导。

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为了扭转实践中长期以来以“侦查为中心”的错误现象。由于侦查权过于强大,过去公诉权很大程度上从属或者依附于侦查权(公安做饭,公诉端饭,法院吃饭),造成一些案件强行带病起诉,给冤假错案留下了空间。目前,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公诉与侦查机关仍然存在办案理念、证明标准、考核指标等诸多不统一、不同步的现象。因此,在诉讼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下,引导侦查就非常迫切和必要。

公诉机关要以改革为契机,充分发挥公诉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高效取证。一是严把起诉证据标准,引导全面取证。通过严格办案证据标准,将证据要求由审判向侦查前端传导,促使侦查机关适应庭审中不断提高的证据标准。根据法庭上证明犯罪、与辩方辩论的需要,引导侦查机关高标准取证。既要重视有罪、罪重证据,也要重视无罪、罪轻证据,既要取得定罪证据,又要取得各种量刑证据。二是要促使其取证程序合法化。充分运用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纠正侦查过程中以各种非法方法逼取口供的做法,遏制侦查中的非法取证行为。三是促使侦查取证高效化。要求侦查部门在立案后刚开始调查取证时,就要严格从证据的三性出发,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注重对客观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搜集、固定和保存,确保搜集的证据能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防止取证走弯路和回头路。

四、提高庭上指控主导能力。

根据新刑诉法第186、189条以及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130至 170条的相关规定,法院庭审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如庭前审查由实质化向形式化的转化,法官采取中立立场,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交叉质证等。这使得庭审变成公诉人与辩护人全方位斗智斗谋、对抗最为激烈的阶段。公诉人要掌控庭上指控主动权,与辩护人据法据理力争,形成有效对抗,维护国家公诉的形象。一是要吃透案情和法律,增强对全案的综合把握。庭前将案情充分熟练掌握,做到烂熟于心,并对案件可能涉及到的相关法律充分熟悉、研究透彻,预测好证人、鉴定人出庭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做好证据的攻与防。二是增强庭上应变对抗能力,努力提高辩论、指控犯罪的能力。要提高当庭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训练严密的逻辑证明能力,强化庭审心理素质。要迅速适应庭上情况变化,运用事实、证据、法律、经验形成应变的对策,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严密的法理逻辑进行辩论,给对方以有力反击,切实履行好追诉犯罪职能。需要说明的是,这方面的技能技巧培养不是一两天一蹴而就的,需要精深的法律素养加上长期的磨练作为积累,主要靠“以老带新”以及公诉人自己不断学习钻研和细心揣摩,并在实践中反复锤炼提高。三是要努力提高庭审举证、质证能力,特别是交叉询问能力。所有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需要特别重视的是,在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下,要实现有力有效的当庭指控,必须突出做好证人出庭、当庭示证、交叉询问和非法证据排除四个方面工作:

1、证人出庭工作

证人出庭的实质化给公诉工作带来了挑战,它增强了法庭对抗性,增加了庭审变数,公诉人的压力随之增加。对于证人出庭工作,一要全面落实证人出庭工作。要积极沟通、协调侦查、审判、鉴定等相关部门,为证人出庭工作凝聚合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要注意研究新的问题。一是证人保护的问题,目前证人保护工作还很薄弱,有必要完善保护制度,积极探索新的保护方式,并在出庭之前进行风险评估,据此有针对性的开展保护措施;二是对多名证人出庭,要妥善安排出庭顺序,使不同证人之间的交叉询问能够有机衔接;三是对辩方证人,一定要通过庭前会议加以把控;四是要主动做好证人出庭的沟通协调,确保证人顺利出庭;五是做好证人心理疏导,积极做好控方证人的庭前培训工作,做好心理疏导和出庭注意事项的培训工作,保持其心态平稳的参与庭审工作。

2、当庭示证工作

当庭示证是履行指控职责的核心内容,只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当庭示证应当注意把握两个原则:

一是关联原则。第一,证据之间的关联。证据之间关联性的展示需要通过有条理、有策略的示证来完成。从示证效果出发,公诉人应对证据进行分组,将联系最为紧密的证据分组出示,而不局限于证据种类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对证据的分组可以待证事实的构成要件属性为标准,在更复杂的个案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进一步细化。第二,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联。为体现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要求公诉人出示证据时,事先应当做示证说明,意在向合议庭说明示证的意图;在每出示完一组证据之后要做证据小结,对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做简要的说明,最后做证据综述。第三,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联。通过证据将客观事实提炼为法律事实,进而阐明法律评判的理由与依据,这是公诉人履行指控、证明及说服责任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二是平衡原则。第一,法庭讯问与法庭示证之间的平衡。法庭讯问的目的在于使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示证的目的在于揭露被告人的罪行,两者在功能上有一定程度的竞合,如果不能做到繁简有度,势必会影响到庭审的效率。第二,法庭质证与法庭辩论之间的平衡。通常情况下,控辩双方的争论在示证与质证阶段就已经开始,这就导致法庭质证与法庭辩论的内容之间存在交叉。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把握明确的界限:法庭质证主要解决的是证据本身的问题,即个证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问题;法庭辩论主要针对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以及事实认定、行为属性评判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3、交叉询问工作

一是法庭讯问要讲究技巧和章法,少用铺陈性、发散性提问,合理选择运用解释性讯问、追问等方式,掌握主动性和方向性;做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有的放矢。讯问被告人应把握主动,从容应对,确保当庭指控犯罪全面、准确、有力。对被告人的合理辩解认真对待,对被告人当庭不实供述予以揭露,对庭前的有罪供述予以固定。

二是询问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要求证人连贯陈述,也可以直接发问。发问应简洁清楚,重点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以及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进行。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发问后,公诉人可以根据证人回答的情况,向法庭申请再次发问。发现辩护人对证人有提示性、诱导性发问的,公诉人要及时提请合议庭予以制止。

三是质证要目的明确、逻辑清晰,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熟练掌握各类证据的质证方法和质证策略,熟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特点差异,善于从不同角度区别质证,保证质证效果。善于根据庭审变化动向,掌握质证主动性,提高质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非法证据排除工作

对被告人或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法庭决定进行调查时,公诉人可以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对庭前讯问被告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必要时,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其他证据的情形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参照上述方法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五、坚持宽严相济,做好审前案件繁简分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使公诉人投入更多的精力到庭上。为了减轻庭审压力,保证进入庭审的案件质量,节省司法资源,应在庭前对案件进行科学分流。对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探索简易、速裁程序协商,对老少病残孕涉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刑犯罪、达成刑事和解等在相对不起诉范围内、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充分考虑案件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做不起诉处理。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实现案件合理分流,保证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庭审工作和公诉支持更加给力、规范、有效。

以上主要从公诉部门或公诉人角度来谈应对。当然,应对改革的制度构建与完善更为重要。在公诉层面:应确立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引导侦查机关按照庭审要求搜集固定相关证据;探索建立规范的庭前会议制度,规范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防范辩护人证据突袭风险;建立应对证人、鉴定人出庭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风险评估做出突发事件应对策略;规范非法证据排除操作,把瑕疵证据消灭在审查起诉阶段,减少撤诉、败诉风险;规范审判监督机制,尤其是规范以检察建议方式发出的审判监督,填补监督真空地带。尊重司法规律,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区别不同情形细化考核指标和追责标准,如诉后出现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或证据出现重大变化(证人出庭、律师调查权扩大、出于辩护利益律师搞证据突袭等,都将加大这方面风险),而导致案件撤回或被判无罪,就不能简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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