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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出庭公诉工作的实质化

 蜀地渔人 2016-01-20
出庭公诉工作的实质化

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庭审的实质化,而庭审的实质化首先就是要实现出庭公诉工作的实质化,这是紧密相连的,是由检察机关作为指控方的主动性、前连侦查后启审判的衔接性、庭审调查的主导性所决定的。只有出庭公诉工作率先实现实质化,才能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可谓正当其时。所谓实质化,与形式化相对,就是能够实际发挥本质上应有的作用。而出庭公诉工作的实质化,就是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充分发挥出庭公诉环节的实际性、本质性作用,使出庭不走过场。但是由于出庭工作“厚积薄发”的特点所决定,做好出庭工作必须要向前甚至先后延伸,并作为涉及整个检察机关的系统工程来对待,具体需要从庭前准备、当庭指控、诉权保护、出庭保障和公诉人作用五个方面实现实质化。

一、庭前准备的实质化

庭前准备实质化不是代替庭审,而是实际的发挥庭前把关、审前过滤的作用,首先就是证据问题。证据事实问题是冤假错案形成的主因,证据问题是大是大非的问题,差之毫厘必将谬以千里,因此证据问题是公诉工作的生命线。


为此,一要改进和完善证据审查方式。转变过去过于依赖言词证据尤其是口供的审查方式,要更加重视物证、书证的收集和审查运用,不能因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作过有罪供述,就忽略对物证、书证的收集和审查。要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不同情况确定哪些物证、书证还应收集,只要具备提取和鉴定可能的,就应进行相关补证。要积极主动转变执法理念,不能延续“过去能判现在也应判”的思路进行起诉。


二要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当事人、辩护人、证人等提出的非法证据意见或者反映要重视,对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线索的,应当受理并审查。要认真开展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不能仅凭侦查机关的工作说明,就简单认定不存在非法取证。要坚持非法证据嫌疑排除原则,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法律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该排除。


三要加强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对职务犯罪和法律规定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移送录音录像的,应要求补充移送,没有制作录音录像的,一般情况下可不予受理。审查时要注意录音录像内容与书面笔录是否一致,对有实质性差异的,或者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书面笔录不予采信。对翻供、翻证情况要认真审查其原因,对翻供、翻证中提供的线索要积极查证。经审查如果无法排除翻供、翻证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认定有罪过于依赖变化前的言词证据,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对关键争议点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宜强行起诉。


四要全面细致地审查证据。对口供的审查,不仅要关注有罪供述与其他有罪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还要关注无罪辩解是否有一定证据支持。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不仅要关注结论部分,还要审查论证过程是否科学。对物证、书证的审查,不仅要审查其内容,还要审查提取程序是否合法,有无伪造、调换的可能。五要重视对关键证据的复核。对表现为“一对一”证据情况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要重新询问被害人、证人。对案发现场及重要物证,要尽可能亲临现场亲自检查。必要时要调阅侦查内卷,增强发现侦查人员人为制造证据、隐匿重要证据的能力。


庭前准备的实质化还要求公诉部门处理好审前的侦捕诉辩审五重关系,其核心就是构建新型检警关系和以公诉为主导的指控体系。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必然将控辩博弈聚焦于法庭上,必然要求审前程序之侦捕诉各环节的职能要围绕满足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需要而展开,立案侦查、搜集证据、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项活动必须以有效指控犯罪、完成出庭支持公诉任务为目标,或者说公诉是一切审前程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审前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同时,为适应已经不断提高的证据标准,将证据要求通过公诉中间环节由审判向侦查前端传导,在现有侦捕诉协作机制的基础上,应当充分发挥公诉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协调侦捕各方,从而保证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庭的检验。侦查基础质量不能有效提高,以审判为中心,以公诉为主导都将成为空中楼阁。要提高侦查质量,就要重构检警关系,这需要加强三个方面的关系,即配合、制约和监督。


第一,配合关系,要加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坚持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通过第一时间介入现场勘查、介入第一次讯问、参加案件讨论等方式,提出侦查取证的意见和建议,引导侦查人员按照出庭公诉要求全面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推动侦查工作实现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


第二,制约关系,就是要严把批捕关、起诉关,通过行使检察职权将已经提高了的案件质量标准传递给侦查机关,使新的标准在侦查机关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融入日常侦查行为之中,实现控方标准的有机统一,使每一起案件从侦查开始就体现着公平正义。


第三,监督关系,要抓住容易出现问题的侦查关键环节,如辨认、同步音像、怠于侦查等,要及时总结、抓出实效。对于侦查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刑讯逼供、隐匿证据、违法查封、冻结、扣押等问题的,应依法启动相应调查程序。


二、当庭指控的实质化

当庭指控既是出庭公诉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庭审的核心内容,是事实证据、法律意见的集中展示、交锋之地,如果作为主角的公诉人在法庭上走过场,庭审的实质化就无从谈起。因此,当庭指控的实质化就是庭审实质化的重中之重,具体主要体现在证人出庭、当庭示证、交叉询问和非法证据排除四个方面。


1证人出庭的实质化

证人出庭工作有利于证据体系地建立、有利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有利于阐明专业性问题和增强指控效能,证人出庭的实质化是落实直接言辞原则,保障证据经受庭审检验的关键一步,因此证人出庭的实质化对出庭公诉工作的实质化意义重大。但毋庸置疑,证人出庭的实质化也给公诉工作带来了挑战,它增强了法庭对抗性,增加了庭审变数,公诉人的压力随之增加,但从长期看有利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有利于公诉工作的发展。对于证人出庭工作,检察机关应当有所作为。


为此,一要全面落实证人出庭工作。证人出庭是程序公正和诉讼公开的必然要求,是刑诉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只有充分的实践才能真切地发现问题和提出应对之策,并积累相应经验。为推广证人出庭工作:首先要推广证人出庭经验;其次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证人出庭工作凝聚合力;再次要积极沟通相关单位,为证人出庭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要注意研究把握新的问题。第一是证人保护的问题,目前保护的方式还比较单一,有必要积极探索新的方式,并在出庭之前进行风险评估,据此有针对性的开展保护措施;第二是多名证人出庭的问题,如何安排出庭顺序,如何使不同证人之间的交叉询问能够有机衔接等问题,需要实践探索;第三是辩方证人的问题,辩方证人难以把控,需要加以实践和研究;第四是与证人沟通协调的问题,要主动做好证人出庭的沟通协调,确保证人顺利出庭;第五是证人心理疏导的问题,要积极做好控方证人的庭前培训工作,做好心理疏导和出庭注意事项的培训工作,保持其心态平稳的参与庭审工作。


2当庭示证的实质化

当庭示证是履行指控职责的核心内容,只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当庭示证的实质化就是指控犯罪的实质化。当庭示证应当注意把握两个原则:


一是关联原则。第一,证据之间的关联。证据之间关联性的展示需要通过有条理、有策略的示证来完成。从示证效果出发,公诉人应对证据进行分组,将联系最为紧密的证据分组出示,而不局限于证据种类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对证据的分组可以待证事实的构成要件属性为标准,在更复杂的个案中,可以在统一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进一步细化。第二,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联。为体现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要求公诉人出示证据时,事先应当做示证说明,意在向合议庭说明示证的意图;在每出示完一组证据之后要做证据小结,对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做简要的说明,最后做证据综述。第三,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联。通过证据将客观事实提炼为法律事实,进而阐明对其进行法律价值评判的理由与依据,这是公诉人履行指控、证明及说服责任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其本质是揭示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联性。


二是平衡原则。第一,法庭讯问与法庭示证之间的平衡。法庭讯问的目的在于使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示证的目的在于揭露被告人的罪行,两者在功能上有一定程度的竞合,如果不能做到繁简有度,势必会影响到庭审的效率。第二,法庭质证与法庭辩论之间的平衡。通常情况下,控辩双方的争论在示证与质证阶段就已经开始,这就导致法庭质证与法庭辩论的内容之间存在交叉。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把握明确的界限:法庭质证主要解决的是证据本身的问题,即个证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问题;法庭辩论主要针对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以及事实认定、价值判断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3交叉询问的实质化

一是法庭讯问要讲究章法,合理选择运用解释性讯问、追问等方式,做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有的放矢。讯问被告人应把握主动,从容应对,确保当庭指控犯罪全面、准确、有力。对被告人的合理辩解认真予以对待,对被告人当庭不实供述予以揭露,对庭前的有罪供述予以固定。


二是公诉人询问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要求证人连贯陈述,也可以直接发问。发问应简洁清楚,重点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以及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进行。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发问后,公诉人可以根据证人回答的情况,向法庭申请再次对证人发问。发现辩护人对证人有提示性、诱导性发问的,公诉人要及时提请合议庭予以制止。


三是公诉人质证要目的明确、逻辑清晰,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熟练掌握各类证据的质证方法和质证策略,熟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特点差异,善于从不同角度区别质证,保证质证效果。善于根据庭审变化动向,掌握质证主动性,提高质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质化

对被告人或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法庭决定进行调查时,公诉人可以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对庭前讯问被告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必要时,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其他证据的情形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参照上述方法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三、诉权保护的实质化

两造对峙,非平等武装不能保障审判公允,因此保障诉权,是庭审实质化的应有之义。而在庭前诉权保障的职责主要在检察机关,因此诉权保护也是出庭实质化的重要内容。诉权保护首当其冲的是保障辩护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去年年底专门出台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为此,一要保障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情形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依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发现犯罪嫌疑人属于法定通知辩护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的,应当查明原因,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要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应当及时受理并安排律师阅卷,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侦查部门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调取。


三要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对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害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公诉人必须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叙明审查情况。如果辩护人要求当面提出意见的,公诉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就公诉部门检察官在规范司法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征求意见,同时推动基层院建立对所办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回访制度,重点就听取律师意见与接待工作的改进和完善征求意见;建立公开、规范的与律师交流沟通机制,从工作机制上保证律师的意见被听取、合理意见被采纳。


保障诉权还要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公众的知悉权,以公开促公正,使阳光成为最好的防腐剂。西法有谚“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此要全面落实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制度,加强起诉书、不起诉书、抗诉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网上及时公开。在起诉书中对重要事实详细表述,充分展示,将能否把事说清、能否把理讲透作为法律文书的目标,使每一份法律文书都成为无声的法治宣言书。建立法律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刚性约束和激励机制,推进公诉文书释法说理,针对案件争议焦点,理清事实认定,阐明法律依据,讲透法理情理,提高当事人及人民群众的接受度和认可度。对舆论反映公诉工作和公诉队伍中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核实,发现违法违纪的,坚决依法依纪处理。对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公诉人员的,要及时澄清、依法处理,坚决支持和保护公诉人员依法履职、秉公办案。


要保障当事人各项诉权,还要严格执行法定办案程序,完善公诉权行使的规范体系,细化每个岗位、每个环节的工作职责、流程和标准,推动习惯性做法向规范化做法转变,实现公诉工作精细化发展,以制度的刚性努力实现最终的实体公正,并守护法治的公信力。


四、出庭保障的实质化

出庭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非公诉一个部门、一个环节能够独立支撑,必然需要依托检察机关整体构建出庭保障体系,整合侦捕诉形成大控方,才能真正做实出庭公诉工作,实现庭审的实质化。


为此,首先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内部管理考核机制,打通案件质量传递通道。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发挥其对办案活动的规范和控制功能,是保障公诉权正确运行的重要手段。要按照最有利于推动和规范公诉工作、促进和保障依法充分履行公诉职能的原则,坚决取消不合理的考评指标,建立常态化公诉质量和效果评估检查机制,最大限度为一线公诉办案人员解除后顾之忧。要把依照程序办案作为评价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切实防止和坚决纠正各种违反办案程序的行为。要放开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规范相对不起诉、刑事和解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让证据和事实说话,让调控指标闭嘴,将不断提高的证据标准层层传道到侦查环节,倒逼侦查质量的提高。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换挡期,在质量传导的初期,部分指标可能会发生异常,但只要保证每一起案件的公平正义,就应当问心无愧,上级单位应当保持一定的制度耐心,避免人为调控干扰司法规律,迁就一时,贻害无穷。要减少协调、督办、指导,尊重一线办案单位和承办人员的亲历性审查。


其次,强化公诉人出庭安全保障。认真做好公诉案件的风险评估、预警和处置工作,对于可能发生公诉人员被攻击情况的案件,庭前与法院、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协商,制定庭审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对于可能出现妨碍公诉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情形的,由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出警,护送公诉人员出庭和返回,保障依法履行职务和人身安全。商请法院加强法庭安全设施建设,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为公诉人员设立专用通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大对哄闹法庭、殴打公诉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为公诉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保障基金等,解决公诉人员后顾之忧。


再次,强化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落实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检委会委员带头出庭公诉制度。加大公诉人员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物质保障,落实出庭专项经费,为公诉人出庭工作提供必要的装备,保障公诉人办案用车。

五、公诉人作用的实质化

再好的制度的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人,公诉人的潜能、责任心、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是出庭实质化的关键环节。


为此,一要把转变公诉人的执法理念作为当务之急。全体公诉人都要树立疑罪从无的法律理念,坚决反对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错误观念。严格按照事实和证据办案,严格执行证人出庭制度和辩护制度,尊重律师权利,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增强谁起诉、谁负责的责任感,严格落实公诉人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切实转变执法观念,严把案件质量关,严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二要把全面提升公诉人能力作为重中之重。集中精力培养和提升公诉人的核心能力素质。进一步提高审查、判断、采信证据的能力,围绕证据力和证明力问题,严格依法审阅案卷、提讯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核实重点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确保起诉的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进一步提高出庭公诉的能力,特别是提高庭前预测能力、与证人的沟通协调能力、交叉询问能力、临场应变能力。


三要营造公诉人广学博学、钻研业务的工作学习氛围。要有意识地营造爱业务、学业务、钻业务的环境,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问题为中心”,进一步加强出庭工作规范的学习和落实,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拓展交流锻炼平台,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锻炼,促进公诉能力素质不断提高。每一名公诉人都要增强职业认同感和责任感,提高学习和钻研业务的自觉性,广泛涉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多门类知识,深入了解世情、国情和社情,加强群众工作锻炼,做到“通理论、精实务、善研究”,努力成为公诉领域的行家里手。


四要完善办案责任制,增强职业保障。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建立主任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决定权的制度,确立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健全公诉环节司法办案责任体系。科学设定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等公诉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明确权力责任边界,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要结合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员额等司法改革,配齐、配强公诉力量,保障检察官员额向一线公诉人员倾斜,探索职业公诉人制度,稳定公诉队伍。


出庭公诉的实质化是庭审实质化的坚实基础,是检察机关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是公诉工作新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重要抓手。面对变数不断加大、日益实质化的庭审,公诉人只有做实出庭工作,顺势而为,以实质化应对实质化才能实现指控犯罪有力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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