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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合理化建议

 LL在 2024-10-30

1 名录对危险废物归类存在多种逻辑,与《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多处冲突

现行名录主要参照行业来源对危险废物进行识别归类,即使其主要有害成分相似,也有可能分属不同大类,而HJ2042-2014则主要参照成分大类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技术适用性评估,某些部分脱节严重,由此导致各地处置资质审查参差不齐,存在较严重的环境污染隐患
涉及的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含砷类含铬类含铅类等,以含砷类为例,其大类为HW24含砷废物,仅有261-139-24一个代码,对应硫铁矿制酸过程中烟气净化产生的酸泥其余含砷危废统计如表1所示。

1 其余含砷危废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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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这些废物主要有害成分均为重金属,但是由于行业来源不同,被强行归类为HW02HW05HW48等(表中未列出其它可能含砷危废,如含砷实验室废液含砷废弃危化品等)。
HJ2042-2014附表1中规定HW24含砷废物适用安全填埋不适用焚烧处置和非焚烧处置HW02医药废物中兽用药品制造类不适用安全填埋适用焚烧处置和非焚烧处置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锯材、木片加工类不适用安全填埋适用焚烧处置和非焚烧处置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类适用安全填埋不适用焚烧处置和非焚烧处置,逻辑上表述不一,由此导致各地资质评审专家意见趋于混乱,代码发放成为走过场
上述评审混乱现象主要集中在焚烧处置单位是否应该具备275-001-02275-002-02275-003-02201-003-05相关处置资质,某省评审较为较真,专家会根据心情砍掉相关代码,某直辖市评审较为粗放,焚烧处置单位会具备很多不适于焚烧处置的危废代码,实际运营亦处于粗放式状态,从而导致较严重的环境污染(重金属偷排等)。究其原因,现行名录重形式分类轻处置适用与技术导则部分脱节是最重要因素。
从技术角度考察含砷危废焚烧处置技术适用性,通常情况下其焚烧转化产物主要为剧毒物质三氧化二砷(砒霜),相对于原始含砷物质而言,毒性大为增强(越烧越毒)且具有极强挥发性,很难为常规烟气处理系统所高效捕集从而逸散至周围环境,本质上不符合危废处置无害化原则,应该选用物化稳定化之类技术将含砷危废转化为低浸出毒性惰性产物浸出砷浓度符合相关标准,如2.5mg/L)再安全填埋,而不是简单粗暴一烧了之
类似案例还涉及含铬类含铅类等,即按现行名录大类属性属于可焚烧类,其中小代码物料不适于焚烧处置,而HJ2042-2014却简单粗暴按大类均归为可焚烧类,客观上导致很多焚烧处置单位浑水摸鱼违背处置工艺技术原理接收处置该类物料,如某单位直接焚烧处置沾染砒霜的废弃包装物等。相关典型危废如264-002-12铬黄铬橙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264-003-12钼酸橙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264-004-12锌黄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264-005-12铬绿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264-006-12氧化铬绿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等。

建议解决方案:一、参照HW29含汞废物归类模式(本人认为迄今为止相对最严谨),将275-001-02275-002-02275-003-02201-003-05(需拆分)、091-002-48321-032-48321-008-48321-022-48等归入HW24含砷废物大类;或者二、仍然坚持现有名录大杂烩特色,但同步更新与之衔接的危废处置工程技术导则细化到每个小代码分别对应的适用处置技术,从根本上解决资质发放监管落实之乱象。

2 缺少对各代码对应的危险废物常见危害成分的例举归纳,不利于后续资质审核和处置监管

本人认为,从技术角度考量,《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版)是相对较为严谨的,按成分归类逻辑较为清楚,其主要特色之一为给出该大类危废常见危害成分,便于后续资质审核和处置监管;后续出台的2008版、2016版、2021版等在二级分类上进行大幅细化实施小代码管理不断进步,但关键信息常见危害成分一直缺失,再加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权限下放至省甚至市级,参与评审的专家化学功底深厚者屈指可数缺乏一线实战经验难以掌控相关物料主要有害成分与处置工艺之匹配性,相关评审日趋形式化,客观上导致代码发放随意化,本行业急速扩张无序竞争加剧,相关经营单位违规接收与处置工艺不匹配的物料常态化,严重阻碍合规化精细化处置实施。
例如HW04农药废物1998版名录给出常见危害成分为有机磷杀虫剂、有机氯杀虫剂、有机氮杀虫剂、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杀螨剂、有机磷杀菌剂、有机氯杀菌剂、有机硫杀菌剂、有机锡杀菌剂、有机氮杀菌剂、醌类杀菌剂、无机杀菌剂有机胂杀菌剂、氨基甲酸酯类除草剂、酸类除草剂、酚类除草剂、酰胺类除草剂、取代脲类除草剂、苯氧羧酸类除草剂、均三氮苯类除草剂、无机除草剂,专业人员根据这些信息判断焚烧处置技术是否适用是非常方便的(结论是无机杀菌剂、有机胂杀菌剂、无机除草剂不适用,其余适用),而现行名录中多个代码常见危害成分不明确,相关处置技术是否适用只能猜和蒙,如263-012-04农药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过期原料和废弃产品,焚烧处置技术到底适用不适用?

建议解决方案:名录增加每个代码常见危害成分项,同步更新危废处置工程技术导则,为精细化处置奠定坚实基础并不断完善。

3 某些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例举缺乏依据,不利于管理部门落实

其中争议较大的是对危废反应性之识别,例如900-402-06工业生产中作为清洗剂、萃取剂、溶剂或反应介质使用后废弃的有机溶剂,包括苯乙烯丁醇丙酮正己烷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1,2,4-三甲苯乙苯乙醇异丙醇乙醚丙醚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酸丁酯苯酚,以及在使用前混合的含有一种或多种上述溶剂的混合/调和溶剂,相关代码还有900-404-06900-405-06900-407-06
现行《危险废物鉴别 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仅认可三类反应性,分析如表2所示。

2 国标认可的危废反应性分析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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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分析可以看出,相关物料之所以具有反应性,是因为主要危害成分物质结构上含有反应性基团,如爆炸性基团(硝基、叠氮基等)水解性基团氰根硫离子氧化性基团过氧基等,而900-402-06所例举之危害成分均为常见之易燃性有机溶剂,与2.12.22.33.13.2毫无关联,进一步地,亦不符合1.11.2,唯一可能的是1.3在封闭条件下加热,能发生爆轰或爆炸反应,这一点也违背化学常识,因为这些物质密封条件下加热可能产物是可燃气体,即使封闭体系内含有助燃气体如氧气、臭氧等,无引火源条件下也无法爆炸。另外从现有爆炸品名录中也未发现此类物质

建议解决方案:删除相关代码危险特性反应性(R标识,或者编制单位给出相关实验依据确认这些物料具有反应性(R

4 某些大类危废缺乏兜底性条款,导致无法按已有废物代码进行归类,影响后续处置利用

例如HW25含硒废物仅有基础化学原料生产行业261-045-25“硒及其化合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熔渣、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废水处理污泥1个代码,那么,该行业可能产生的含硒废液如何归类?其余行业产生的含硒废物,如含硒橡胶材料行业产生的过期废硒粉/硫磺粉混合物如何归类?
现行名录给出的解决办法是按代码900-000-25进行归类管理,但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一是没有明确什么单位(环评单位鉴别单位?)来确认此新增代码;二是即使归为900-000-25现有处置单位(通常为危废填埋场)可能具有该代码资质吗?各地管理部门实施的联单管理系统认可此类代码吗?实战中有些环评单位为便于产废单位找到对应处置单位会强行归为名录已有代码,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危废归类的严谨性

建议解决方案:名录前言中细化新增代码处置流程,可授权环评单位新增代码合法性,同时规定现有处置单位具备大类危废延伸处置资质(无需变更环评),且管理系统升级认可900-000-**代码

5 归类精细化,实际处置利用跟不上,建议强化与工程技术导则衔接性,有序指导资质评审

如同生活垃圾提倡源头分类,实际仍处于混装混运混合处理状态,危废精细化分类处置任重道远。现行名录持续细化分类代码本身是件好事,但实操中经营单位说一套、做一套屡见不鲜,实际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例如某些水泥窑水煤浆协同单位具有900-047-49实验室废物900-999-49废弃危化品资质,而最常见的相关物料为COD铬法监测废液,里面含有大量重金属汞等,现行名录未列入HW29含汞废物管理,而是归入HW49其他废物,类似物料还有含汞废试剂等,调研中发现相关单位借此蒙混过关接收入场后去向不明(按协同处置机理是逸散至大气环境中去了~~)。

建议解决方案:名录更新时工程技术导则应同步更新,强化对复杂危废处置管控,杜绝相关经营单位利用名录缺陷违规接收与处置工艺不匹配的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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