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程序严重违反了民事审理程序,对审理程序的适用也明显错误。 1、黄浦区人民法院在明知双方有较大争议且案件基本事实均未查清的情况下,双方没有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用简易程序审理属于程序违法。2、在本案以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了简易程序审理的程序规定,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应组织进行当庭质证,而事实上不仅未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书面质证,也未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辩论,也剥夺原告陈述的权利。 3、当我方向被告方提问:“一天中二次同样手术,是谁做的手术?膀胱镜检查没有家属签名,手术做了没?急症入院当天的病史、上下午病史缺少部分,哪里去了?”等问题,对方律师回答以病史记录为准,而病史中有多处自相矛盾、不合常理的地方,被告没有合理的解释,没能完成举证。庭审主要是围绕病史真实性展开的,而病史中多处不真实之处法庭没有询问被告方,没有查明事实。其中我方提出的一些情况是属于法律明文规定不用举证的情形。为什么这些证据不采纳? 4、开庭后也没有收到答辩状,提问环节后,被告律师才让我方律师用手机拍下答辩状,患者庭审结束后回家才看到答辩状。法庭剥夺了患者的辩论权,明显是偏袒被告。明显违反了司法程序,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 我方提交拷贝庭审公开录音录像申请后,却不能拷贝,也没有庭审笔录、网上也不能看庭审视频。庭审结束,法庭没有让当事人对其完整性校验值签字。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和 第十条 的相关规定。 三、《判决书》中称“...XXX坚持认为九院伪造病史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导致本案鉴定无法继续...”,这明显不符合事实。 1、九院伪造病史我方提供了证据:当事人的陈述,双方提交的病史材料、检查报告,录音视频等都是证据,法庭只不过对这些证据采取了回避、隐匿和无视。 2、原告于2024.10提交给法院的材料:《松江医学会中止鉴定是违规的,不能够鉴定的原因不是原告方》,已经阐明了事实与理由。法庭为什么认定不能鉴定的原因是原告?其中提交的材料是属于法律规定,符合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证据。 鉴定机构已经进行鉴定,陈述书中的词语不是中止和终止鉴定的理由。《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中止鉴定通知”原件图法院没有发送给我方,中止鉴定真实原因不了解。“终止鉴定通知“半年后原告才从庭审中得知。 以上是我方提出的异议和质疑,期待朱元达法官能给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
2024.11.13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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