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至2024年新旧《公司法》交替下涉抽逃出资案件法律实务探究 阅读提示 目录 (一)2019—2024年涉抽逃出资类案件概况 (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 (三)实务经验与建议 作为裁判者等相关法律工作者,建议应结合抽逃出资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以股东行为是否侵蚀公司资产为标准判断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成立,在客观上必须满足该转出资金的行为侵蚀了公司资本这一实质条件,而非公司资产是否被转出。在厦门中院发布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三-厦门市益某飞工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冠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罗某生等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亦认为,出于资金转移事实较易查明之便利性,在公司诉讼实务中,债权人较广泛地将以上规定作为追究“股东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但在这一类型的案件中,存在一些“表象上为抽逃出资,实质并不损害公司资本充足性”的情形,亟需辨别判断,与真实的抽逃出资行为进行区分,以免对合法之股东造成不利打击,防止刚性的法律规定成为商业创新的掣肘。 (四)综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