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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案例(宅基地继承)

 75兔子 2025-02-18 发布于河北
案例:

钱老伯有两个儿子,钱大力和钱小强。钱大力早年进城工作取得了城镇户籍,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钱小强一直在家务农,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与钱老伯夫妇共为一户,且长期共同居住生活,未在村里分得新宅基地。钱老伯去世后,钱大力能否继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规定即我们常说的“一户一宅”。


案例分析: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户内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往往处于流变之中。在部分年长家庭成员死亡后,由于该户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原则上此时并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对于地上房屋的继承,由于房地一体原则,在宅基地使用权继续由户内成员享有的情况下,其他城镇继承人只能就地上房屋的折算价值主张继承。故钱大力可对钱老伯遗留的房屋折算价值申请继承。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与改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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