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视频介绍钱浩先生的新著——《书法课:超越线条的艺术》。该视频介绍说,《书法课……》一书不赞同将书法定义为“线的艺术”,而应将其定义为“笔法的艺术”(或如副标题所示——“超越线条的艺术”)。就这一话题而言,笔者似乎还想“接着说”,尽管此前已经有了“五论”,且为“五论”写过《后记》。 首先,关于艺术的任何定义都不是绝对的、唯一的,因为它只是我们认识艺术的一个角度。认识艺术有很多角度,将书法定义为“笔墨的艺术”所取角度是“艺术语言”,即认为书法的艺术语言是笔墨,就像文学的语言是话语、舞蹈的语言是身段、音乐的语言是声音……如此等等。就此而言,书法与绘画是相通的,二者的艺术语言都是笔墨。不同的是,绘画使用笔墨语言呈现物象世界,书法使用笔墨语言表征语象大略;由此决定了绘画与对象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再现”“表现”或“呈现”,而书法(即“书像”)与对象(即“语象”)的关系,主要则是一种“比象”(比附与夸饰)。 其次,该书作者不赞同将书法定义为“线的艺术”是对的,但不能转而将书法定义为“笔法的艺术”,只能定义为“笔墨的艺术”。因为,古代“笔”概念就是指毛笔,所以在特定语境中可以包括“墨”;硬笔书写出现之后就不同了,“笔”和“墨”自然两分,“笔法”和“墨法”各有所指。这就涉及到古代书学概念的含混性,我们必须将其纯化以便为现代所用。也就是说,今天使用古代概念,需要条分缕析,努力修正古代书学概念的含混性、非确定性,使其“多义”变得“纯粹”,所指意相对单纯。应该说,这是古代书学现代转换的重要任务之一。 再次,将书法定义为“超越线条的艺术”也不恰当,因为“笔墨”与“线条”完全是两个相对而言的概念(此前“五论”已经涉及,不赘),就像“平面”(或曰“图像”)与“线条”的关系,我们总不能将“平面”(图像)定义为对“线条”的超越。“超越”意谓着在同一条赛道,但其前后位置有变;而“笔墨”与“线条”,并不在一条赛道上,它们像两座对峙的大山,就像“中西”文化之遥遥相望——有关系,但不是线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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