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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把握消费者单方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权利?——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否赔偿商家预期收益损失?

 璞琳说法 2025-03-20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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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把握预付款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规则?——最高法院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评析

黄璞琳

一入侯门深似海,旦付款项难要回。预付式消费模式,给消费者带来了折扣、赠送等实惠,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交易风险和资金锁定。消费者冲着赠送优惠充值较高金额的预付款后,一旦因自身健康、住所、就业等原因而难以继续在合同约定商家消费的,想要退款往往会遭遇困境。商家们大多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对消费者设定了较为严苛的退款条件,一旦是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而想提前解除合同要求退款的,往往要求收取高额的违约金,或者要求扣除高额手续费等费用,或者要求消费者按照商家预期可获收益赔偿商家损失,导致消费者基本退不到多少款项。甚至有些商家在预付式消费格式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消费者自身原因而解除合同的,一概不退款。更别说,消费者预付高额款项后,商家可能出现因经营不佳而服务质量下降甚至倒闭风险,还有商家收款后便恶意降低商品服务质量,甚至有恶意卷款跑路的。

2024年4月28日知乎回答

总之,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中,作为已经预先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而权利有待今后兑现的消费者,其实承担了很大的市场风险,有必要给予更多的单方解除合同权,给予消费者更多的保障和风险防范措施。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就明确了旅游消费者有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权:“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法》之所以如此规定,应该是因为是否继续旅游事关旅游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也跟消费者个人身心状况密切相关,应该完全顺意消费者身心。大多数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亦是如此,是否继续预付式消费应充分考量消费者身心状况及意愿。

2024年4月28日知乎回答

2025年3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当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解释》给予预付式消费者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这也相当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关合同法定解除(法定单方解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法定单方解除)情形还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则细化为经营者有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消费者有权单方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一是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二是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三是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四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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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而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时,预付款余额如何退回,要扣除哪些费用,要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经营者预期收益等损失吗?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区分合同解除原因是经营者过错,还是消费者自身原因。该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的,消费者可以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剩余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除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外,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前述规定的合理费用

对并非经营者过错,而是消费者因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而提出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在返还预付款余额时,除扣除经营者已经支付的合理费用损失外,能否要求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百八十四条扣除经营者因消费者违约而导致的预期收益损失(经营者在合同履行后本可获得的利益损失),能否要求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扣除约定的违约金?从该解释第十五条的表述来看,好像未直接作出规定。但个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实质上是明确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此情形下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非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也无需赔偿经营者的预期收益损失。即,此情形下,经营者退回预付款余额时,只能扣除其已经支付的合理费用损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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