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令第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2025年3月20日起,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扩大档案查询主体范围 档案查询主体由“国家机关、律师(含助理、实习律师)、企业及其授权人员、案件当事人”调整为“国家机关、经营主体指定的查询人员、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机构、破产管理人”;取消“案件当事人”的查询权限。 二、申请查询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查询登记档案时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核验身份信息,提交查询档案申请表及以下材料: (一)国家机关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关公函或者相关文书,以及本人的有效工作证件。 (二)经营主体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经营主体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有效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未刻制公章的个体工商户提交由经营者签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三)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查询、查阅个人任职或者出资的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文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还应当出示股票凭证或者股东名册等能表明其资格的文件; (四)律师应当出具本人的执业证书、载明其承办法律事务具体信息的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查询承诺书; (五)公证、仲裁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所在机构证明以及本人执业证件;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有关单位委托其鉴定的委托书、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介绍信或者公函; (六)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查询人员应当出具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以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三、电子档案无需加盖印章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已经加载登记机关相关标识或者档案查询电子印章的登记档案数字化副本,下载后可自行打印使用,无需另行加盖相关印章。 扫码查看通知原文 来源:东莞市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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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昵称20102515 > 《法学、社会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