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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探讨】期货交易中的税收相关规定与风险点

 岸居居 2025-03-30 发布于广东

笔者上一篇文章中提到期货交易共分为三种类型,也对三种类型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进行了探讨,那么企业在期货交易中,容易存在哪些涉税风险呢?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然期货交易所得并不属于上述征税范围之列,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通过期货交易(包括投机和套利)取得的盈利,需并入企业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亏损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套期保值业务在实际交割后,盈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投机交易‌:每日结算的盈亏直接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也有特殊情况,如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的规定,“一、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期货交易企业所得税中,主要有以下风险点:

期货交易收益需是否完整核算交易损益

2.应重点关注通过关联账户或关联企业,利用关联方账户进行利益输送或亏损分摊将亏损转移至特定主体(如子公司、关联个人账户),掩盖真实交易亏损或逃避税务责任虚假交易对冲亏损的行为。

、增值税

(一)货物期货增值税

货物期货的增值税在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时,无论发生升水(溢价)或贴水(折价),均需按标准仓单注明的货物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根据《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规定,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此类产品包括:原油、铜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该情况下纳税人为认定规则为:

1.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交易所为纳税人;

2.由供货会员直接开票的,以供货会员为纳税人。

(二)套期保值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的情形

套期保值交易因其风险对冲属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套期会计》要求的,其收益或亏损不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

套期保值交易需严格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套期会计》的要求,包括:

1.风险对冲比例匹配(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的经济关系明确)

2.交易目的清晰(仅为管理外汇、利率、价格等风险,非投机)

3.会计处理符合套期有效性标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反向变动)

符合上述条件的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收益或亏损,不计入增值税应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应做好以下几点以保证合规操作:

1.‌交易分类与文档管理‌

1)建立‌套期保值专项台账‌,记录交易目的、风险对冲策略及审批流程;

2)留存‌套期会计文档‌,包括套期关系指定文件、有效性评估报告等。

2.‌会计处理规则‌

1)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需‌同步确认损益‌,避免会计错配;

2)套期会计方法下,损益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当期损益‌,以反映风险管理实质。‌

(三)非货物期货按金融商品期货交易增值税

非货物期货按金融商品期货交易(如投机交易)被明确界定为金融商品转让,适用6%增值税税率,需以买卖价差为计税依据

期货交易增值税中,主要有以下风险点

企业收到的手续费、佣金费用的票据是否合规。企业应确保手续费、佣金等费用票据与期货交易记录(如结算单、资金流水)严格匹配,保留完整的交易对手信息及交割凭证备查。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开无真实业务的发票。

将投机交易包装为套期保值,利用虚构合同或虚假交易记录规避6%增值税。‌混淆货物期货与金融期货计税规则,导致未按金融商品转让申报增值税。‌‌

综上,在期货交易中,企业应按照规定,规范操作、留存期货交易台账等必要资料,会计核算清晰,同时在交易中正确划分期货交易类型。税务机关应重点对期货交流合同、资金、货物流是否匹配、手续费佣金等凭证是否合规、期货交易类型划分是否正确、关联企业间交易是否存在利润转移风险等情况进行审核,以规避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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