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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卦 火雷噬嗑(噬嗑卦) 总结

 八字与人生 2025-04-02 发布于安徽
21卦 火雷噬嗑(噬嗑卦) 总结
21卦 火雷噬嗑(噬嗑卦) 总结
21卦 火雷噬嗑(噬嗑卦) 总结
21卦 火雷噬嗑(噬嗑卦) 总结
21卦 火雷噬嗑(噬嗑卦) 总结

易经(火雷噬嗑)

天道:观后必有聚,人变成群聚,一群的时候中间一定会有隔阂和间隙,因为有间隙,所以就会有噬,嗑噬嗑是咬东西的象,观以后会有噬嘘的现象

人间道:天下之间有强梗谗邪,人间里面法最大;强梗的时候要靠法,刑法之道,用刑,来解决有很强力的人做阻挠,强梗或者是,谗言这样,

19天纪系列《地脉道人同道天机道》(下册)

门歪道这样的。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就是讲人群聚的时候产生的阻隔,那噬嗑就是要把它化解掉,让人群聚在一起能够相合,所以说《《易经》》说要用刑,所以从噬嗑卦我们可以体会到我们古圣人他的观点是这样的,所有。这个法是人民立出来的,大家都遵守这个法,所以在世界上,司法院长或者是法官,执法的人是最大的,你天子犯法与民同罪,这个法是大家通过的,所以我们大家一直遵守它,我们一定要守法,遇到这种有它,噬嗑卦讲的就是这个。所以说如果是第一个他就提出来了,刑法的道说要查真伪,就可以知道阻隔的原因,可以把它咬掉,可以把间隙去掉。所以法最主要是在设防,预防事情发生,还有教明,懂法的话,叫做明礼,还有设防。(做到很好教育)。卦象,上面是火是明,火是中虚,是动所以是以明而动,明了以后才能有所动作,清官很好,清要明,明的像火一样,能够照耀所有的万物,所以以明而动,雷本身还有威的象在里面,所以《易经》》就讲了明照而威权,法要掌握这两个原则,一个是明照,一个是威权,所以这就是法。刑之始是小人之福,因为刚开始小人他犯了一个小错误把他干掉了,不会出现大错也不会出现很严重的处罚。过去君王用刑,因为君王势大而易行,势力很大非常容易推行,但是一定要以仁为中心,就是要刚柔相济,太过刚不好,会伤,人民会受伤,太过柔呢就会把真理,真正的好和真正的善失去,所以刚柔并济,但是以仁为中心。所以说如果一个人有威但是要不失他的仁,所以它实际上《易经》从头彻尾就是谈的刚和柔的基准,有的人过刚不柔也不行,过柔不刚也不好,不柔不刚更不好,要刚柔相济,这个标准,《(易经》》用六十四个卦讲这个标准,所以刑之始和刑之终一定要这样。

占卜:21火雷噬嗑

  1. 大雁在吃稻子、代表用牙齿咬断之象,意为改革先要破除阻力。一鸡食稻:果被食,无果也。
  2. 北斗星,代表君王,夫君,公职也。北斗七星为北方,为坎卦,代表险阻。
  3. 繁体的“忧”字残缺不全“喜”字很完整,说明喜多忧少;无又喜的象。
  4. 一堆钱财,说明财利可得。两串钱,鹿,对财禄的事忧心忡忡。
  5. 一个妇人烧香散拜天神,象征要效法天道来行事。烧香拜,于人事无助,求助于天。
  6. 一头鹿,说明利于刚健进 取。禽代表离多会少的象。

运拙如同身受饥,幸得送饭又送食,

适口充腹心欢喜,忧愁从此渐消移。

阳宅:二女居长子位(东)1.性刚,以咬为乐,唠叨不停;2.婚对象为阴柔之性:3.婚延六年;4.事业财禄皆吉

先天卦:生为尾胎在豪门,多成多败为从商,足踏七星发男儿,从官从武至极品。

后天卦:清香一柱为夫君,所求未果逢鸡忧财,女命逢之枯坐到老,求财如镜中月,可遇不遇。

值年卦:防窃忧失财,再度无功名,心诚求上天,肖鸡能食果。

《周易阐真》上离下震(噬嗑卦第二十一)

  噬嗑:亨,利用獄。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無咎。

  上九,何校滅耳,兇。

䷔(下震上离)噬嗑卦 整肃 障碍刑之以法惩治教化丛林法则割喉竞争

[噬嗑卦导读]只能公正无法公平-司法

卦象,下震上离,为露电交加之象,卦德;于卦为震为动,上卦为离为明,全卦阐述了以德治为核心的经律思想。

序卦传,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

[经文+传文] 吐,咳断,感化,扬下盖上

《噬嗑》亨,利用狱①(司法手段)

《彖》曰,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②,动而明③,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④,虽不当位⑤,利用狱也。

《象》曰: 雷电噬嗑6,先王以明罚敕法。

[注解]①用:决断,狱:官司.②刚柔分:《噬嗑》卦由三枚阳爻和三枚阴爻组成,数量相等,所以说'刚柔分'.刚柔分”象征君子刚柔均衡,③动而明:《噬嗑》卦下震上离,离是明.震是动,所以说'动而明'.“动而明”象征君子办事明察,离又是电,震又是雷,所以下文说'雷电台',雷电合”象征君子威明结合。(章:显明)④柔得中:六五是阴爻居上卦中位,是“柔得中”。“柔得中'身征小民守中道。上行:六二,大三和大五都是阴爻,为位渐次上升,所以说“上行”。“上行”象征势力增长。⑤不当位:六二 是阴爻阳位,是“不当位。6.雷电:《噬嗑》卦下震上雷,雷是电,震是雷,所以说“雷电”,雷象征刑罚,电象征明察。明察刑罚是君主的责任。所以下文说“先王以明罚敕法。”。(敕:整饬)

[译文] 《噬嗑》卦象征咬合:亨通,利于决新刑事案件。

《彖传》说:腮帮鼓动,口腔中有余物,这就叫'噬嗑”。《噬嗑》卦是亨通的,这是因为此卦三阳爻三阴要,刚柔均衡,下震上离,有雷有电,象征办事明察,威明结合。六五阴爻居上卦中位,能守中道,虽然地位失当,但和人打信司还是有利的,

《象传》说:雷和电,这就是《噬嗑》的象征,先王取法《噬嗑》卦明察形罚。严正法斗。

【噬嗑注解】:噬嗑,卦名。噬嗑卦是下震上离,亦即“火雷噬嗑”。《序卦传》说:“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杂卦传》:“噬嗑,食也。”“噬”,咬也。“嗑”,音hé,合也。九四为阳爻,象征刚硬之物,犹如嘴巴咬着一个东西,必须咬掉,嘴巴才能闭合,故说“噬嗑”。所以亨通。九四在互卦坎之中,坎为法,犹如刑狱,故有“利用狱”之象。

【彖注解】:颐卦(䷚)犹如嘴巴,初九和上九之间四个阴爻,犹如牙齿。九四把颐卦一分为二,阴阳上下相通,故说“亨”。下卦为震、为阳卦、为刚,上卦为离、为阴卦、为柔。刚下而柔上,故说“刚柔分”。震为动,离为明,故说“动而明”。震为雷,离为电,雷电交加,声势惊人而彰显一切。六五阴爻为柔居于上卦之中位,六五由否卦的初六和九五交换位置而来,故曰““柔得中而上行”。”六五以阴爻居阳位,为不当位。虽则失位,但文明以中,与刚硬的刑罚犹如刚柔相济,而不失情理,故“利用狱”。

【象注解】:先王由此卦象得到启示,要严明刑罚,整顿法度。

《周易正义》 噬者,食也。嗑者,合也。食物口合之义。卦体上下二阳象唇,三阴象齿,中一阳象口中有物。又卦德上离明、下震动,动而必明,明而后动,有不空于动之义,故谓噬嗑。此格物致知穷理之学,承上临卦而来。临者,二阳而临四阴,所以进阳采药也。但药物有老嫩,火候有时刻,毫发之差,千里之失,此穷理功夫不可缺也。

  盖了性了命之学,全在穷理上定优劣,明得一分,行得一分,明得十分,行得十分,或知性而不知命,或知命而不知性,或知有为而不知无为,或知无为而不知有为,或知药物而不知火候,或知下手而不知结果,凡此皆是穷理不彻,而行持必不通,惟欲动之,须先明之,先明后动,动而无不如意,是以噬嗑用明中之动,有亨道也。明中之动,动必本明,其亨其利,有象治狱。天下难治之事,莫如狱,狱之真情不明,是者为非,非者为是,冒然用刑,殃及无辜,误伤性命。

  修道如治狱也。辨别真假是非,如治狱之审断善恶,去假存真,而保性命,如治狱之赏善、罚恶,而伸冤屈。人能以治狱之道穷究其实理,则明于心而见于行,尽性至命,未有不亨不利者也。

震下离上。噬嗑:亨。利用狱。噬,啮也;嗑,合也。凡物之不亲,由有间也。物之不齐,由有过也。有间与过,啮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狱之利也。 [疏] 正义曰:“噬嗑亨”者,噬,啮也;嗑,合也。物在於口,则隔其上下,若啮去其物,上下乃合而得“亨”也。此卦之名,假借口象以为义,以喻刑法也。凡上下之间,有物间隔,当须用刑法去之,乃得亨通,故云“噬嗑亨”也。“利用狱”者,以刑除间隔之物,故“利用狱”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颐中有物,啮而合之,“噬嗑”之义也。 [疏]正义曰:此释“噬嗑”名也。案:诸卦之《彖》,先标卦名,乃复言曰某卦、曰同人、曰大有、曰小畜之类是也。此发首不叠卦名者,若义幽隐者,先出卦名,后更以卦名结之,若具义显露,则不先出卦名,则此“颐中有物曰噬嗑”之类,其事可知,故不先出卦名。此乃夫子因义理文势,随义而发,不为例也。 噬嗑而亨。有物有间,不啮不合,无由“亨”也。 [疏]正义曰:释“亨”义,由“噬嗑”而得“亨”也。 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刚柔分动,不溷乃明,雷电并合,不乱乃章,皆“利用狱”之义。 [疏]“刚柔分动”至“合而章”。正义曰:释“利用狱”之义。刚柔既分,不相溷杂,故动而显明也。雷电既合,而不错乱,故事得彰著,明而且著,可以断狱。刚柔分谓震刚在下,离柔在上。“刚柔”云“分”,“雷电”云“合”者,欲见“明”之与“动”,各是一事,故“刚柔”云“分”也。明、动虽各一事,相须而用,故“雷电”云“合”。但易之为体,取象既多。若取分义,则云“震下离上”。若取合义,则云离、震合体,共成一卦也。此释二象“利用狱”之义也。○注“刚柔分动”至“用狱之义”。○正义曰:“雷电并合,不乱乃章”者,《彖》文唯云“雷电合”,注云“不乱乃章”者,不乱之文,以其上云“刚柔分”。“刚柔分”则是不乱,故云“雷电并合,不乱乃章”也。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谓五也。能为齧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则是也。“上行”谓所之在进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也。虽不当位,不害用狱也。 [疏]“柔得中”至“用狱也”。○正义曰:此释爻有“利用狱”之义。阴居五位,是“柔得中”也。而“上行”者既居上卦,意在向进,故云“上行”。其德如此,虽不当位者,所居阴位,犹“利用狱”也。○注“谓五也”至“不害用狱也”。正义曰: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者,辅嗣此注,恐畏之適五位则是上行,故於此明之。凡言“上行”,但所之在进,皆曰“上行”,不是唯向五位,乃称“上行”也。故《谦卦》序《彖》云:“地道卑而上行”,坤道体在上,故总云“上行”,不止也。又《损卦·彖》云:“损下益上曰上行。”是减下卦益上卦,谓之“上行”,是亦不据五也。然则此云“上行”,及《晋卦·彖》云“上行”,既在五位而又称上行,则似若王者,虽见在尊位,犹意在欲进,仰慕三皇五帝可贵之道,故称“上行”者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疏]正义曰:“雷电噬嗑”者,但噬嗑之象,其象在口。雷电非噬嗑之体,但“噬嗑”象外物,既有雷电之体,则雷电欲取明罚敕法,可畏之义,故连云“雷电”也。

[经文+传文]初九 屦校①,灭趾②:无咎。P423内自讼自我反省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不要盲目前进)

[注解] ①屦:鞋子。这里用作动词,指脚上拖着。校:刑具②灭:割除。罚站.校:枷锁

[译文]初九 脚拖着刑具,脚趾被伤及了:倒也无害。

《象传》说:“屦校灭趾”--这是为了使他不再犯罪。行动不自由.

【初九注解】:下卦为震、为足,趾之象。震为木,为校。“校”,木制的刑具。初九在互卦坎之下,犹如遮没之象。故说“屦校灭趾。”初九阳爻为当位,而且居于卦之低位,故“无咎”。说明惩罚不重。

【象注解】:震为足、为动,初九上临互卦艮,艮为止,故说“不行”也。所以会无咎。

 《周易阐真》初九,刚而不明,冒然前进,进必至咎,是以屡校灭趾,以戒其足,勿妄动。不变动于初,自不致咎于终。此行道先贵穷理也。

《周易正义》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过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后至於著。罚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后至於诛。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足惩而巳,故不重也。过而不改,乃谓之过。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校”者,以木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疏] “初九”至“无咎”。 O正义曰:“屦校灭趾”者,屦谓著而履践也,校谓所施之械也。处刑之初,居无位之地,是“受刑”之人,“非治刑”之主。“凡过之所始,必始於微”,积而不已,遂至於著。“罚之所始”,必始於薄刑。薄刑之不巳,遂至於诛。在刑之初,过轻戮薄,必校之在足,足为惩诫,故不复重犯。故校之在足,已没其趾,桎其小过,诫其大恶,过而能改,乃是其福。虽复“灭趾”,可谓“无咎”,故言“屦校灭趾无咎”也。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过止於此。 [疏]正义曰:释“屦校灭趾”之义,犹著校灭没其趾也。小惩大诫,故罪过止息不行也。

[经文+传文]主管损上益下 上施行的人 噬肤①,灭鼻:无咎。 (处罚过分)

《象》 日: “噬肤灭鼻”,乘刚也②.(稍微过分)用剥的手段

[注解]①噬:吃,咬。②乘刚:本爻六二是阴爻,居初九阳爻上,是“乘刚”。

[译文]六二偷吃肉,被施割鼻的轻刑(由此惩前毖后,所以说):也无害。《象传》说:“噬肤灭鼻”,是因为小民凌驾君子。

【六二注解】:六二在互艮之中,艮为肤、为鼻。六二上临互卦坎,坎为水,故有“灭鼻”之象。六二既中且正,故“无咎”。

【象注解】:六二乘于初九阳阳之上,所以说“乘刚也”。

《周易正义》六二:噬肤灭鼻,无咎。噬,齧也。齧者,刑克之谓也。处中得位,所刑者当,故曰“噬肤”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得所疾,故虽“灭鼻”而“无咎”也。“肤”者,柔脆之物也。

[疏]正义曰:六二处中得位,是用刑者。所刑中当,故日“噬肤”。肤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至“灭鼻”,言用刑大深也。“无咎”者,用刑得其所疾,谓刑中其理,故“无咎”也。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疏]正义曰:“乘刚”者,释“噬肤灭鼻”之义,以其乘刚,故用刑深也。

  《周易阐真》六二,柔而不刚,见理未真,仅得其肤廓,未得其肯綮,若急欲行之,不但无补于内,而且有伤于外,如噬肤灭鼻矣。鼻所以辨香臭,口食物而鼻先臭之。口不知味,虽鼻能辨,亦属于无用。幸其柔而中正,见理未真,不敢行持,得以无咎。此穷理未入者也。

[经文+传文] 互炊毒 六三 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①。

[注解]①位不当:本爻六三是阴爻居阳位,是“位不当'.互块,陷井

[译文] 反噬你 六三 像吃坚硬的腊肉,遇毒:未咽小有不好,没有大害。《象传》说:“遇毒”,是因为他地位失当。

【六三注解】:六三在互卦艮之中,六三上临离卦,离为火。故有“腊肉”之象。六三在互坎之中,坎为险、为毒。有“遇毒”之象。六三不当位,故说“小吝”,与上九相正应,所以“无咎”。

【象注解】:六三以阴爻居阳位,不当位。

 《周易阐真》六三,居二之上,识见稍高于二,较二更进一层,如噬腊肉也。肉在肤内,肉至于腊,须刚烈深入而后知味。三虽进益,犹未得真,似是而非,若有妄动,必反招凶,如噬腊肉遇毒矣。然志刚而性柔,不能成事,亦不败事,虽有小吝,终得无咎。此穷理渐入者也。

《周易正义》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处下体之极,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坚。岂唯坚乎?将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於四而不乘刚,虽失其正,刑不侵顺,故虽“遇毒,小吝无咎”。

[疏]正义曰:“噬腊肉”者,“腊”是坚刚之肉也。“毒”者,苦恶之物也。三处下体之上,失政刑人,刑人不服。若齧其“腊肉”,非但难齧,亦更生怨咎,犹噬腊而难入,复遇其毒味然也。三以柔不乘刚,刑不侵顺道,虽有遇毒之吝,於德亦无大咎,故曰:“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也。

《象》::“遇毒”,位不当也。

[疏]正义曰:“位不当”者,谓处位不当也。

[经文+传文]互坎.轮(否卦来的)司法独立 九四 噬干胏①,得金矢,②利艰贞,吉。《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注解] 刚直 ①胏:带骨头的干肉。②金矢:铜箭头。(互坎互离为箭头)

[译文]九四吃带骨的干肉,吃到铜箭头:在艰难中要坚持守正,吉祥。(“噬干胏”比喻办事,“得金矢”比喻办事遇到了艰难;但扔掉金矢,肉还可继续吃,比喻艰难可除,所以说吉祥。)

《象传》说:“利艰贞吉”,是说君子这时还未获得光明。

【九四注解】:九四在互卦艮之中,且在上卦离中,离为火,九四是阳爻,为刚,有“干胏”之象。九四在互卦坎之中,坎为弓轮;且在上卦离中,离为戈兵,九四是阳爻,为刚,有金之象,故说“得金矢。”九四阳爻居于柔位,不当位,在互坎之中,坎为险,故说“利艰贞”。

【象注解】:九四阳爻居于柔位,不当位,在离卦之中,但不居于中位,又在互坎之中,坎为隐伏,故说“未光也”。

  《周易阐真》九四,居于明体,在三之上,穷理较三更进一层,如噬干胏矣。胏为贴骨之肉,丝膜相杂,骨肉相连,又至于干,不易剥去,若不刻入深进,而不能见真。以象取之,得金矢;以理取之,利艰贞。艰贞之利,不能辨而强辨,深造自得,如用金矢,而无微不入,似是而非之假,可以一概剥去,而得其真。明明朗朗,明于动而动之,无有不吉者。此穷理见真者也。

《周易正义》九四:噬乾肺,得金矢。利艰贞吉。虽体阳爻,为阴之主,履不获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肺”也。金,刚也,矢,直也。“噬乾肺”而得刚直,可以利於艰贞之吉,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

[疏]正义曰:“噬乾肺”者,乾肺是脔肉之乾者,履不获中,居其非位,以斯治物,物亦不服,犹如“噬乾肺”然也。“得金矢”者,金,刚也。矢,直也。虽刑不能服物,而能得其刚直也。“利艰贞吉”者,既得刚直,利益艰难,守贞正之吉,犹未能光大通理之道,故《象》云“未光”也。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经文+传文]卦 主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译文]六五 吃干肉,吃到黄金:固守正道,勤勉努力,终可无害。(黄金吃进肚里,能致病甚至致死,比喻事有危险;“得黄金”比喻危险发现了,终获无害。)

《象传》说:“贞厉无咎”,是因为君子行为得当。

【六五 注解】:六五为阴爻居于阳位,且居于中位,阴为肉,在离卦之中,离为火,故有“干肉”之象。离为黄,六五爻变上卦为乾,乾为金,故说“得黄金”。六五为不当位,乘九四之刚,故“贞厉”。但六五居中位为尊位,故“无咎”。

【象注解】:六五以阴爻居于中位。

  《周易阐真》六五,居于四上,柔而虚中,穷理较四更进一层,如噬干肉矣。穷理至四之金矢,是非邪正,判然分明,如干肉而噬之无味,无容再嚼矣。然虽无味,犹当温故知新,于已明之理,更下一层功夫,已明而益求其明,必无一毫疑惑,而后笃行之。以象取之得黄金,以理取之为贞厉。黄金者,明而归中。贞厉者,正而惊惧,虚中惊惧,实见得有些一番道理。明于内而验于外,无行不合道,无事不得吉。此穷理绝无一疑者也。

《周易正义》六五:噬乾肉,得黄金,贞厉无咎。乾肉,坚也。黄,中也。金,刚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处得尊位,以柔乘刚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乾肉得黄金”也。己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虽“贞厉”而“无咎”也。

[疏]“《象》曰”至“贞厉无咎”。○正义曰:“噬乾肉”者,乾肉,坚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此治罪於人,人亦不服,如似“噬乾肉”也。“得黄金”者,黄,中也。金,刚也。以居於中是黄也,“以柔乘刚”是金也。既中而行刚,“能行其戮,刚胜者”也。故曰“得黄金”也。“贞厉无咎”者,巳虽不正,刑戮得当,故虽贞正自危而无咎害。位虽不当,而用刑得当,故《象》云“得当”也。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经文+传文]何校①,灭耳:凶.P423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注解]①何:借为“荷”扛着。(负荷)

[译文]上九 肩扛着刑具,耳朵被割掉:凶险。

(象传》说:“何校灭耳”,是因为他闭目塞听。

【上九注解】:“何”,通“荷”,负荷。上九居于卦之极位,在互坎卦之上,坎为耳。在离卦之中,离为目,有“灭耳”之象。上九不当位,又居卦之极位,故“凶”。

【象注解】:不聪明也。

《周易阐真》上九,刚而不明,不知辨别实理,误用聪明,入于旁门,空空一世,终归泯灭,是以何校灭耳也。目明而耳聪,不能明理,应灭其目,何至来耳。

  盖以迷人不明大道者,皆由乱学乱问,听信盲师,不辨真假,着空执相,每多招凶受害,其祸根在耳。出乎尔旨反乎尔,不明于始,受伤于终,理有可决。此绝不知穷理者也。

  然则穷理功夫,须要剥去一层又一层,直剥到道之骨髓处,无些子疑惑,方是真知灼见。若未到道之骨髓处,犹有隔碍,未云得真,不可妄动自招其祸。

  噫!纵识朱砂与黑铅,不知火候也如闲,大都全借修持力,毫发差殊不结丹。穷理工夫,岂小焉哉!

《周易正义》上九:何校灭耳,凶。处罚之极,恶积不改者也。罪非所惩,故刑及其首,至于“灭耳”,及首非诫,“灭耳”非惩,凶莫甚焉。

[疏] “《象》曰”至“灭耳凶”。正义曰:“何校灭耳凶”者,“何”谓檐何,处罚之极,恶积不改,故罪及其首,何檐枷械,灭没於耳,以至诰没。以其聪之不明,积恶致此,故《象》云“聪不明”也。○注“处罚之极”至“凶莫甚焉”。○正义曰:“罪非所惩”者,言其恶积既深,寻常刑罪,非能惩诫,故云“罪非所惩”也。“及首非诫,灭耳非惩”者,若罪未及首,犹可诫惧归善也。罪巳“及首”,性命将尽,非复可诫,故云“及首非诫”也。校既“灭耳”,将欲刑杀,非可惩改,故云“灭耳非惩”也。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聪不明,故不虑恶积,至于不可解也。

第21卦 火雷噬嗑(噬嗑卦) 刚柔相济 上上卦

  象曰:运拙如同身受饥,幸得送饭又送食,适口充腹心欢喜,忧愁从此渐消移。

  这个卦是异卦(下震上离)相叠。离为阴卦;震为阳卦。阴阳相交,咬碎硬物,喻恩威并施,宽严结合,刚柔相济。噬嗑(shihe)为上下颚咬合,咀嚼。

  事业:困难与阻力非常大,应以坚强的意志,果敢的行为,公正无私的态度去战胜种种厄运,争取事态好转。为了早日化险为夷,必要时可采取强硬手段,甚至诉诸法律。

  经商:处于不利的时候,头脑冷静,明察形势,寻求机遇,不为眼前小利所诱,不发非分之财。认真听取忠告,遵守法纪,秉公办事,不得徇私情,更警惕不得触犯刑律。

  求名:自己的努力尚不为人所知,不可急于求成,受到挫折应看作是对自己的考验,持之以恒,必能成功。

  外出:另择他日为佳。若非出门不可,务必充分准备,小心为是。

  婚恋:初不顺利,须有顽强精神可以取得满意的结果,不可以个的情绪左右家庭事务。

  决策:一生不平坦,会遇到挫折和磨难,但应看作是对个人的考验,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以更为坚强的意志,不屈不挠,继续前进。经过锻炼,各方面都会有较大的进展,终将进入光明境地,取得重大成就。

《周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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