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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库:草签”协议的效力认定

 随手一阅 2025-04-17 发布于浙江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精析:“草签”合伙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实务启示

——以(2019)最高法民申829号案为例

一、案例背景与核心争议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829号
入库编号:2023-07-2-127-001

2012年7月,李某、余某与雷某签订《退伙结算协议(草签)》,约定雷某退出某海外工程投资项目,并承诺其亲属不得就劳务问题起诉甲方及某建设公司。后因雷某亲属提起劳动诉讼,李某等人以雷某违反协议为由拒付退伙款项,引发连环诉讼。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带有“草签”字样的协议是否具备正式合同效力


二、法院裁判要旨:合同效力不因“草签”之名而否定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1. 合同效力取决于实质内容,而非名称
  2. 协议虽名为“草签”,但已明确约定退伙款项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具备可履行性。
  3. 协议未附生效条件,双方签字即成立,不存在法律或事实履行障碍(如标的物灭失、违法性内容)。
  4. 无效条款的剔除不影响整体效力
  5. 协议中“雷某亲属永远不得起诉”的条款,因剥夺他人诉权(《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而无效。
  6. 剔除无效部分后,其余条款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民法典》第156条)。
  7. “草签”不构成效力抗辩事由
  8. 当事人以“草签”主张协议非正式,但未举证证明存在需重新磋商的未决事项,故协议应视为最终合意。

裁判结果:驳回再审申请,确认“草签”协议有效,李某等人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三、类案启示:实务中如何认定“草签”协议效力?

(一)审查合同实质,穿透“草签”形式

  1. 核心条款完整性
  2. 协议是否具备标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等必备要素(如本案明确约定付款金额、时间及违约责任)。
  3. 需排除“框架协议”“意向书”等仅表达合作意向的文本(如无具体履行内容)。
  4. 履行可行性分析
  5. 法律可行性:是否存在违法内容(如本案限制诉权条款)。
  6. 事实可行性:标的是否灭失、义务是否可执行(如特定物已毁损则构成履行不能)。
  7. 生效条件核查
  8. 若协议附条件(如“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需审查条件是否成就;未约定条件则推定签字生效。

(二)无效条款的识别与处理

  1. 典型无效情形
  2. 剥夺法定权利:如限制起诉、放弃抗辩权(本案);
  3. 违反强制性规定:如未经批准的矿业权转让;
  4. 显失公平:如单方免除己方主要义务。
  5. “部分无效”处理规则
  6. 无效条款与其他条款可分割时,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民法典》第156条)。
  7. 若无效条款系合同核心(如对价条款),则整体合同无效。

(三)证据固定:应对“草签”争议的关键

  1. 签署过程留痕
  2. 保存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明双方已就“草签”内容达成合意(如本案无证据显示存在未决事项)。
  3. 履行行为佐证
  4. 部分履行(如支付预付款、提供劳务)可反推协议效力(本案雷某已退出项目并配合结算)。
  5. 类案检索报告
  6. 提交类似生效裁判(如本案引用人民法院案例库规则),强化“同案同判”主张。

四、法律依据与实务指引

  1. 《民法典》第143条: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的合同有效。
  2. 《民法典》第580条:履行不能的情形(法律/事实不能、不适于强制履行等)。
  3.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有权起诉,排除诉权约定无效。

实务建议

  • 慎用“草签”“暂定”等标题,或在条款中明确协议性质(如“本意向书不创设合同义务”);
  • 及时将“草签”协议升级为正式文本,避免歧义;
  • 争议时优先从条款完备性、履行行为等实质角度举证。

五、结语

(2019)最高法民申829号案彰显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理念,对“草签”协议的效力认定具有标杆意义。商事主体需警惕“合同名称陷阱”,以条款内容和履行可行性为核心构建交易框架,同时避免设定无效条款埋雷。对于法律从业者,本案亦提示:在协议审查中,应穿透文本表面,以“可履行性”为标尺,精准识别合同效力风险。

最高法院案例库:草签”协议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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