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张完整的借条应该有哪些内容? 答:出具借条时,首先对借款人与贷款人、借款数额、用途、利息、借期、出借方式(现金或转账)等都应做明确的说明。另外,借条中的措辞、表达要准确明了,避免一些有歧义或模棱两可词语的出现。如“现还欠款X元”就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切忌出具类似“今收到某某X元”等过于简单的借条或收据,这类单据有时连借贷双方是谁都证明不了。另外,对于年利率来说,一厘是百分之一,一分是十分之一;对于月利率来说,一厘是千分之一,一分是百分之一。这点务必约定清楚,实践中建议采用百分数和阿拉伯数字更加准确清晰。 这里给贷款人提出一项建议,为了方便后期追讨和实现债权,可以加上“借款人应如期足额还款,否则贷款人可以向某某法院起诉(可以在原被告所在地、借款支付或接收地择一,也可以具体约定某一地市法院,应当具体到区一级行政区划),诉讼费律师费等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当然,上述文字可能引起借款人的反感甚至拒签,但鉴于出借当时,借款人较为容易接受贷款人的条件,本建议仅在情形合适时考虑采用。 注意:如签署打印好的格式借条文本,则双方当事人签字时应将格式文本空自处全部填写完成或者将不适用条款划去,如果只在落款处签名而未对空白填写处进行关注,后期填写的内容可能会出现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情况。 2.《借条》与《欠条》有什么区别? 答:借条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欠条往往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一定是借贷关系。此外,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贷款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3.外币、有价证券能否成为民间借贷的标的物? 答:民间借贷标的物不应局限于传统的货币,因借贷外币或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发生的纠纷,也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因此人民币、港币、澳币、台币、外币及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能够成为民间借贷的标的物。 4.提供抵押物担保,在该抵押物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人承担的责任范围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例:抵押物为军队产权的房产,担保人以其提供担保,后被法院认定无效,判决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主债务金额的二分之一,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此处“不超过抵押物的价值”,未见法条,但法院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做出兜底,符合担保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否则可能出现抵押物担保人突破抵押物价值,而承担更多的担保责任。 5.能否以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贷款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贷款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6.既有借款人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时,如何约定才能最灵活地保障借款人的权益? 答:在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时,可以在借条中明确约定贷款人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者不得以物的担保优先作为拒绝立即、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同时,如果保证人作为第三人提供了担保物,还建议进一步写明贷款人可以就保证人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存在担保人的借条,债务人未经担保人确认情况下,在同一份借条下手写尚欠数额,是否属于成立新的借贷关系?担保人是否需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答:应具体分析,如果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还存在后续有借有还情形,应当认为属于成立新的借款合同关系,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借款人维持原借款金额、期限等条件不变,仅是偿还了部分本息并且在借条上手写尚欠金额,仍应认定担保人依据其担保意思继续承担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法院认定情况不同,福州地区曾有两级法院均判决担保人需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判例。 8.拟定借条时如何确保保证人的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及有效保证期间? 答:借款过程中,有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提供保证时,应当在借条明确写明“保证人某某为借款人某某的前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债权人为追索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前述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年”。 9.借贷案件诉讼调解或执行调解过程中是否可以追加案外人作为担保人? 答:担保人自愿担保的可以在诉讼调解中追加为担保人。本人或代理人应当在调解笔录中签字确认。 10.非借款人于借条上签字是否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 答:不一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通过网贷平台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网贷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需分情况而定,网贷平台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特征时应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其他债权结算转换为借款性质,是否需要审查款项是否交付或基础债权关系是否存在? 答:实践中存在争议,不同城市的法院持有不同观点,某些法院认为只要基础债权关系确有存在,借款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情形下,应按照借条载明的数额承担债务。有些法院认为应当进一步查明基础关系形成的依据,是否存在金钱交付或其他标的物交付。 以厦门思明区代理案件为例,一审及重审一审均以基础债权关系形成的证据不充分为由,部分采纳债权数额,厦门中级法院认为借条属于结算凭证,且有其他部分整理佐证,形成高度概然性,支持全部债权数额。 13.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何时成立? 答: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除自然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成立要件以外,未签订借款合同的,一般自贷款人提供的款项被借款人接受时成立。 14.个人之间借款时,使用微信转账,借款合同何时成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以视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可见,当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时,借款合同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才成立。微信转账就属于网上电子汇款中的一种,因此应当适用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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