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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微咨询213期】《行政复议法》第27条中的“等”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

 刘13989130130 2025-04-21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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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微咨询                         Vol.213

 胡建淼

《行政复议法》第27条中的“等”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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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行政复议法》第27条规定:“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等”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是否包括除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税务、国安以外的其他国家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如:人民银行、邮政管理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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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信】      

    立法表达上的“等”确实有“等内等”与“等外等”之分。“等内等”是指“等”前所列事项已穷尽所有范围,它不允许有其他事项的扩展,如“今天打扫卫生的有张三、李四和王五等三位同学”;“等外等”是指“等”前所列事项未穷尽所有范围,它允许有其他事项的扩展,如“今天打扫卫生的有张三、李四、王五等多位同学”。

《行政复议法》(2023)第27条规定:“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等”属于“等外等”,这里的行为机关除了海关、金融、外汇管理这三类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外,还包括其他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如人民银行、邮政管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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