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波三折的美国制宪会议,开到1787年7月底的时候,代表们已经精疲力竭。会议决定开始审议由五人组成的细节委员会提交的总结报告,这份报告梳理总结了过去两个月的会议成果,这便是宪法的第一稿。 细节委员会的五位成员都是举足轻重的人物,他们分别是:南卡罗来纳的拉特利奇,弗吉尼亚的伦道夫,康涅狄格的埃尔斯沃思,宾夕法尼亚的威尔逊,马萨诸塞的戈勒姆。这5位都是资深的政治家,平均年龄教大,其中四位或是律师、或是法官,都有深厚的法学背景,其中:拉特利奇担任细节委员会的主席。 拉特利奇出生于1739年,他的父亲是位医生,他19岁时去英国学习法律,回到北美后很快就成了法律界的名人,他是南卡罗来纳第一次和第二次大陆会议的代表,也是南卡罗来纳独立后的第一位州长。 拉特利奇个性强势,在制宪会议上他一直是南方阵营最重要的代表,他竭力维护州的利益,但同时,他也支持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 ![]() 以拉特利奇为首的细节委员会,当然不会按部就班地写总结。他们以麦迪逊的弗吉尼亚议案为基础,并兼顾其他几个方案,还参考各州的宪法,从乱糟糟的议题中提炼出要点,不但归纳了大家达成一致的条款,还添加了代表们根本没有讨论过或者没有达成共识的很多内容。所以有历史学家评价说:拉特利奇和他的细节委员会绑架了宪法,然后再造了它。 比如,费城会议的代表们曾达成决议,授权国会制定所有符合联邦利益的法律。结果拉特利奇和伦道夫坚决反对这一条,他们都主张保护各州的权力,他们不能容忍一个拥有无限权力的中央政府。 所以拉特利奇假装没看见会议的决议,非要明确哪些权力归属中央,哪些权力归属地方。他明确了国会拥有的十八项具体的权力,凡是没有明确赋予联邦的权力都属于各州和公民个人。 仅从这一点上,就可以看出拉特利奇的保守主义特点,要是完全按他的路子走下去,联邦政府就会变成畏手畏脚的小学生,小心翼翼地看着老师手中那把叫宪法的戒尺。但是,细节委员会的另一位成员偏偏是个习惯当老师的人,他也拼命往宪法里塞自己的东西,而他塞的东西却与拉特利奇截然相反。这俩一正一负,当真是天作之合,这位老师就是威尔逊。 威尔逊加了两个对后世影响巨大的条款。甚至可以说,没有这两条,今天的美国政府可能面目全非。 第一条是必要与适当条款,也就是国会有权制定一切必要与适当的法律。 ![]() 每个人对必要与适当的解读都不同,你心中的德政善政,在我眼里可能是苛政暴政。这个看上去就很危险的条款,在实践中极有可能造成不可救药的极端情况。但因为有完善的权力制衡体系,新生的合众国,就在你争我夺的拉拉扯扯中,愣是安全驶过了二百多年的风风雨雨,虽然有时偏左、有时偏右,但却未偏离主航道。 必要与适当条款在宪法中只是短短的一句话,但它的功效却无穷大。当细节委员会把宪法草稿交给全体代表讨论时,这一条立刻让国家主义者们欢呼雀跃,他们认为这是宪法中最有生命力的内容。当然,他们也没有想到,由此产生的分歧,让新国家不可避免地走上了政党政治的道路,美国政坛再也看不到一团和气的景象。 威尔逊给宪法添加的第二条重磅条款是至高无上条款,也就是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律不得与之冲突。威尔逊和麦迪逊坚持联邦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他们的理由是:新宪法与旧的《邦联条例》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新宪法是法律,《邦联条例》是条约。法律与条约不同,违法就要受到惩罚,这才能体现宪法的威力。 ![]() 还有一个值得一提的条款是修正条款。美国国父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不完美,也很清楚与时俱进的重要性。想让这部宪法坚如磐石,就必须为岁月留下游刃的空间。因此修正条款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对宪法提出修正,修正案作为宪法的一部分。 正是因为这个条款,两百多年来,美国宪法虽然从来没被改动过一个字,但与此同时,它已经拥有了二十七个修正案,其中最著名的是第一到第十修正案,合称《权利法案》。 美国国父们故意提高了修正条款的门槛,修正案必须经参众两院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然后由四分之三的多数州批准。至今为止,美国已经有一万条修正案的议案,但只有二十七条获得通过。其中,第二十七修正案是麦迪逊在1789年提出,但直到1992年才获得四分之三的多数州通过,用了202年7个月零12天。 在确定宪法的写作方式时,伦道夫提了两点:一是宪法只讲基本原则,不硬性规定实施方法,这样有利于在实践中更新和完善。二是用简单准确的语言和笼统的构思,不追求细节。 这种简约灵活的风格被视为美国国父们的天才创造,他们把一部万世不变的死法律,变成了一篇重大义而不拘小节的活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