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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八丨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

 昵称45623009 2025-04-24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企业收入的确认非常关键。如何准确把握企业所得税中各类收入的确认时点,防范涉税风险呢?一起来看看常见的情形吧!


一、基本原则

➤重点: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二、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



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五、租金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

确认时点: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



七、财产转让收入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八、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第一条


九、接受捐赠收入

确认时点: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之收入确认(一)

2025年04月17日 15:08

问题一  以外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什么汇率折算人民币?

Answer 答: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或者季度(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企业少计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外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问题二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如何确认收入?

Answer 答: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问题三  以旧换新销售商品取得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Answer 答: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政策依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问题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何时确认收入?

Answer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首付款于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余款在按揭贷款办理转账时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问题五  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的,赠送的商品是否要按捐赠处理?

Answer 答: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商品的销售金额。政策依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之收入确认(二)

辽宁税务

问题一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如何确认收入?

Answer 答: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政策依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问题二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出售资产如何确认销售金额?

Answer 答: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出售资产不确认销售金额。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

问题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代收代缴款项是否确认收入?

Answer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管理,无需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问题四  提供劳务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什么?

Answer 答:1、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安装费。安装费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确认安装费收入;3、宣传媒介的收费。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4、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5、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7、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问题五  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确认收入?

Answer 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 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问题六  取得租金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Answer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辽宁税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之收入确认(三)

问题一  转让股权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什么?

Answer 答: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关联企业股权收购,转让合同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于转让合同生效时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问题二  确认股权转让收入时能否扣除转让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中归属于被转让股权的部分?

Answer 答: 不能,需按全部转让价款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问题三  转让国债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什么?

Answer 答: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问题四  转让国债如何确认收入金额及转让所得?

Answer 答: 国债转让收入=取得的全部价款-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转让所得=国债转让收入-购买成本-相关税费;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问题五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什么?

Answer 答: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问题六  

金融企业逾期贷款还需要确认利息收入吗?

Answer 答: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已确认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前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之收入确(四)

2025年04月24日 12:27 辽宁

问题一  

兼有权益性和债权性的投资(即混合性投资)取得的收益,按利息确认收入还是按股息确认收入?

Ans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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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利息确认收入,对方也可以按利息确认支出,否则按股息确认收入,对方也不能确认利息支出。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利率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股东利润、股东股息);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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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永续债利息按利息确认收入还是按股息红利确认收入?

Ans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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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上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1)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3)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4)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5)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6)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7)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8)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9)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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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  

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Ans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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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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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 

何时确认接受捐赠收入的实现?如何确认收入金额?

Ans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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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接受捐赠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接受捐赠的是非货币性资产的,按资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金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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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  

何时确认债务重组收入的实现?

Ans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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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债务重组收入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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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  

视同销售收入如何规定?

Ans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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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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