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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与知名度和显著性须对应

 朝九晚九 2025-04-28
——上诉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商评字[2021]第119906号《关于第19240349号“美奇林科技MECHELEN 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诉争商标与米其林公司主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米其林”“MICHELIN”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对米其林公司商标的复制、摹仿,并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牌”等其余商品与米其林公司前述商标藉以知名的“轮胎”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别较大,诉争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米其林公司的利益,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对诉争商标在除“积木(玩具);玩具汽车;智能玩具”以外其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米其林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米其林公司诉讼请求。米其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诉争商标
1.注册人:广东美奇林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美奇林公司)。
2.注册号:19240349。
3.申请日期:2016年03月07日.
4.注册公告日期:2019年06月14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02月20日。
6.标志:Image
7.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积木(玩具);玩具汽车;智能玩具;纸牌;体育活动用球;哑铃;箭弓;毽子;钓鱼竿。

  • 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米其林公司。
2.注册号:519749。
3.申请日期:1989年07月21日
4.注册公告日期:1990年05月20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05月19日
6.标志:Image
7.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轮胎;内胎;轮胎防滑毛刺;车辆轮胎用充气阀;气泵;车轮;车轮轮缘。

  • 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米其林公司。
2.注册号:136402。
3.注册公告日期:1980年04月05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04月14日。
5.标志:Image
6.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轮胎;内胎;打气阀;防滑钉;打气筒;车轮;轮缘。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在考察驰名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诉争商标的复制摹仿程度、商品性质和类别的情况下,强调对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应与其驰名程度相对应。本案体现了对涉外当事人的依法平等保护,对准确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审理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攀附驰名商标商誉的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
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认定原则,一般而言,认定诉争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商标,应同时满足如下要件:1.他人的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达到驰名程度;2.诉争商标是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3.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他人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4.诉争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并存容易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根据米其林公司提交的引证商标一的认证记录,在先裁决、在先行政判决书,米其林公司产品、举办的赛事、米其林美食及旅游、营业收入等情况的媒体报道,广告费用支出等证据,结合本院作出的第9932号、第3517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的相关事实,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通过米其林公司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引证商标三“米其林”和引证商标四“MICHELIN”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且二者在“轮胎”商品上已经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驰名程度。

诉争商标为“美奇林科技MECHELEN M及图”图文组合商标,其中的“美奇林”“MECHELEN”为其显著识别部分。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认读发音、整体视觉效果、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且引证商标三“米其林”、引证商标四“MICHELIN'”均为臆造词,在美奇林公司未对诉争商标中包含与“米其林”“MICHELIN”相近的词汇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三、四的复制、摹仿。

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越高,越容易导致淡化或“搭便车”的损害后果,因此越应该获得反淡化保护。因此,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相关,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越高、显著性越强,则对其进行跨类保护的范围应越广。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除“积木(玩具);玩具汽车;智能玩具”外的其余商品虽与引证商标三赖以驰名的“轮胎”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生产部门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但基于引证商标三和引证商标四在“轮胎”商品上构成驰名且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若共存,相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或米其林公司存在某种联系,进而减弱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性或者不正当地利用引证商标三、四的市场声誉,致使米其林公司对已经驰名的引证商标三、四享有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诉争商标在除“积木(玩具);玩具汽车;智能玩具”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京73行初14382号


二审法院/案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京行终5131号


案由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俞惠斌
审判员 张   璇
审判员 闻汉东


书记员
刘璐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雪,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紫,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广东美奇林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米其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4382号行政判决;
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119906号《关于第19240349号“美奇林科技MECHELEN 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3.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米其林集团总公司针对第19240349号“美奇林科技MECHELEN M,及图”商标所提无效宣告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涉案法条

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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