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件的辩护工作中,最常见的就是民间借贷和受贿行为的辨析。国家工作人员放款收息、借用他人资金的情形十分常见,如果不加区分地将所有收息或是借用行为都认定为收受贿赂,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来说确属不公。 放款收息的行为是民间借贷还是收受贿赂?收取的利息是否要全部计入犯罪数额?对于尚未支付的利息是否要计入犯罪数额? 要看行为本质。如果行为明显区别于正常的民间借贷,那就可能会以受贿来评判领导放款收息的行为,也不可能扣除正常民间借贷应收的利息,对于尚未支付的利息,应当以未遂计入犯罪数额。 如何区分? 一、看借贷双方的地位是否平等。一般民间借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如果领导放款对象是自己辖属的管理对象,在职务上存在管理、制约关系,那么其与借款方就不是平等的地位,而是行政管理关系。 二、要看借款人有没有资金需求。正常的民间借贷一定是建立在有实际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的。但如果领导放款是为了收受贿赂或者索贿,那么借款人往往是没有真正资金需求的。也就是说,这个“生意”对领导来说稳赚不赔。 三、看借贷双方之间有没有稳固的信任关系,平时有没有资金往来情况。如果仅仅只有工作上的联系,没有其他私人交往,也没有任何资金往来,这也是异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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