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领导放款吃息,是民间借贷还是受贿

 治墨之剑 2025-04-29

受贿案件的辩护工作中,最常见的就是民间借贷和受贿行为的辨析。国家工作人员放款收息、借用他人资金的情形十分常见,如果不加区分地将所有收息或是借用行为都认定为收受贿赂,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来说确属不公。

放款收息的行为是民间借贷还是收受贿赂?收取的利息是否要全部计入犯罪数额?对于尚未支付的利息是否要计入犯罪数额?

要看行为本质。如果行为明显区别于正常的民间借贷,那就可能会以受贿来评判领导放款收息的行为,也不可能扣除正常民间借贷应收的利息,对于尚未支付的利息,应当以未遂计入犯罪数额。

如何区分?

一、看借贷双方的地位是否平等。一般民间借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如果领导放款对象是自己辖属的管理对象,在职务上存在管理、制约关系,那么其与借款方就不是平等的地位,而是行政管理关系。

二、要看借款人有没有资金需求。正常的民间借贷一定是建立在有实际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的。但如果领导放款是为了收受贿赂或者索贿,那么借款人往往是没有真正资金需求的。也就是说,这个“生意”对领导来说稳赚不赔。

三、看借贷双方之间有没有稳固的信任关系,平时有没有资金往来情况。如果仅仅只有工作上的联系,没有其他私人交往,也没有任何资金往来,这也是异常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