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思想的不断解放,对于性行为,已经不是那么的保守,特别是对于00后的年轻人来说,已经成为了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法律的规定可没有这么的开放,对于强奸罪的规定,仍然是很严格的,今天就给大家讲一个这方面的案例,让大家了解下与醉酒女发生性关系的法律后果。 今天案例的主人公都比较小,00后的小孩,从法律层面上来说,还属于未成年,小林,男,犯罪时17周岁,在校学生,小郑,男,犯罪时16周岁,高中生, 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某天晚上21时许,刘某和同事甲、乙等人在外面吃饭喝酒。9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小林赶到,要将刘某带走,因刘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其同事甲乙拒绝小林的要求,并将刘某带至甲乙二人租住的小区楼下,后小林和朋友赵某、曹某骑电动车赶到,将刘某带至中酒吧,并和被告人小郑及朋友等人继续喝酒。凌晨3时30分许,刘某在醉酒状态下被小郑、小林等人带至酒店。小林用其身份证登记入住8806房间,将刘某搀扶进该房间,后小郑、小林等人到同在二楼的8888房间喝酒。同日4时许,被告人小林进入8806房间,趁刘某醉酒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同日6时许,被告人小郑进入8806房间,趁刘某醉酒熟睡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上午11时许,刘某醒来,发现小郑正趴在自己身上和其发生性关系,随即予以呵斥,小郑即停止其行为。当日中午刘某报警。 ![]() 公安机关查明:被告人小郑、小林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分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二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下面看看俩被告怎么说。 小郑:某日凌晨1、2时,小郑被害女孩在酒吧喝酒。凌晨2时许,小郑打车先到酒店,小林、刘某后到,几人在酒店二楼8888房间继续喝酒,小郑进入8806房间2次,凌晨5点多第一次进入,进去没多久就出来,凌晨5、6时,小郑进入8806房间,因被害人醉酒中摸他的身体,他便想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总共拿出5个避孕套,打开2个未用直接扔掉,试了3个因阴茎做过手术流血没带上,小郑否认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小郑和朋友在第二天上午通过微信有过聊天,并向其发送2段视频,内容为女孩呻吟的声音。 ![]()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郑、小林违背妇女意志,乘被害人醉酒意识不清之机,分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对二名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小林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小林符合自首”的意见,经查,在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小林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在被抓获过程中无拒捕行为,并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可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郑、小林作案时均系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二名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根据查明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本院认为不符合使用缓刑的条件。 为惩罚犯罪,对于未成年犯罪本着教育、惩罚、挽救相结合的原则,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自首、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小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小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对于他们来说,可能一辈子都毁了,这么年轻的小伙,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且不说他们的犯罪原因,但说说受害人,从案件的整体情况来看,女孩喝醉被带走,本身就是很危险的事情,如果当时同事能够勇敢地站出来,及时的报警,相信悲剧也不会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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