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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第51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异同对比及镇政府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剖析

 神州国土 2025-05-03

问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镇人民政府对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的建设行为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

个人理解: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管理中两类重要的行政许可文件,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关于镇人民政府在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联系与区别

(一)核心联系

两者均属于城乡规划许可范畴,是建设项目合法性的法定凭证,均需符合规划要求并办理相应手续,具体联系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法律依据与管理目标同源。二者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设立,旨在确保建设活动契合城乡规划要求,维护公共利益与城乡空间秩序。两者都服务于城乡统筹发展,防止无序建设,保护耕地、生态环境及历史文化遗产。

二是审批逻辑与前置条件一致。在审批时,都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布局等是否符合规划进行审查,且均作为后续施工许可、产权登记的法定前置条件。

三是核心功能与法律效力等同。二者皆为城乡规划许可制度的重要构成,核心功能都是保障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维护规划严肃性与公共利益。并且,未取得任一许可证的建设行为都属违法,会面临责令停工、罚款、拆除甚至产权冻结等法律后果,部分地方甚至在不动产登记管理方面规定,对未取得合法规划许可的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二)关键区别

一是适用范围差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适用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村民住宅建设项目。

二是申请材料、审批流程与审查重点不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等材料,直接向市、县规划部门申请,其审查重点强调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致,涉及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技术指标,受建筑高度、密度、用途等城市详规条件限制;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提交村民委员会意见、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占用农用地时)、宅基地证明等材料,通常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县规划部门审批(或受委托的乡镇直接核发),侧重与乡村规划协调,符合村庄规划,注重保护传统风貌、农业生产功能及乡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强调与农村生产生活需求协调。

三是法律依据、法律后果与典型场景有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设定,未取得该许可的建设行为由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查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设定,未取得该许可的建设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查处。典型场景是,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开发商品房、商业综合体或建设市政道路等,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住宅、乡镇企业建设厂房或乡村建设学校、卫生室等公共设施,需向镇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镇人民政府在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分析

(一)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规划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镇规划区的集体土地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此类区域的集体土地实质上已被纳入城市、镇规划管理范畴,建设活动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另一种是未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如果区域属于乡、村庄规划区,则适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合法性判断的核心标准

镇政府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需明确规划区归属。如果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乡、村庄规划区,未被划入城镇开发边界,此时在此进行建设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政府可参与核发流程,乡、镇政府经初审后报上级部门核发;若建设位于镇规划区,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镇政府无权直接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是审批程序是否合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则上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镇政府需完成初步审核(如核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乡村规划等),并报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最终核发许可证。例外情形是,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可能会允许有条件的乡、镇政府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方面的规划许可,此时,镇政府在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取决于是否获得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法定授权,若无明确授权,则可能构成越权。

三是土地用途是否合法。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时需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常见违法情形

一是越权审批。例如,镇政府未报县级部门审核,直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定的审批程序,可能导致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混乱。

二是规划区重叠。例如,建设项目位于镇规划区与村庄规划区重叠区域,但未按上层次规划优先原则适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是土地性质冲突。例如,在已征收为国有土地的镇规划区内,仍以集体土地为由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规定,镇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上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取决于该区域是否属于乡、村庄规划区。若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由上级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镇政府直接发证的行为可能构成越权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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