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四川省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阻止不法侵害人逃离的适当自力救济行为不构成违法 ——彭某诉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2日22时许,第三人叶某某和案外人钟某某以彭某停车过程中差点撞到其二人为由,与彭某及同车朋友理论,双方发生语言争执。在此过程中,叶某某首先采取用手打彭某脸部、用脚踢彭某肚子等方式对彭某进行殴打。在叶某某殴打彭某期间,彭某始终未对叶某某实施殴打,仅抓扯了叶某某的衣物或头发。与彭某同行的朋友见状立即报警,并将报警情况告知了彭某。在叶某某将彭某推开并准备离开时,彭某用手抓住叶某某头发不让其离开,以便等待警察处置。叶某某为挣脱彭某,采取了用手挠抓、用手机砸的方式继续对彭某进行殴打。在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彭某立即放开叶某某头发,叶某某也停止殴打彭某。上述过程造成双方均有轻微伤。某县公安局经立案调查,对彭某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对叶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彭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从该事件的起因看,并非彭某挑起争端,而是叶某某不满彭某停车差点撞到其与朋友而发生;从双方行为过程看,现场视频显示,彭某在全过程均未殴打叶某某,仅在被殴打时以及在知晓朋友已经报警、叶某某准备离开时抓拽叶某某头发,该行为目的系本能自我防卫或为防止叶某某逃离和逃避法律制裁的适当自力救济行为,彭某并无殴打或伤害叶某某身体的故意,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某县公安局认定彭某的行为违法并予以处罚不当。法院主动与某县公安局进行沟通后,督促该局主动撤销对彭某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彭某遂自愿撤回起诉和上诉。第三人叶某某对该处理结果亦无异议。 【典型意义】 在公权力救济无法及时介入时,应当允许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人逃逸,以保障后续追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处罚决定明显不当后,依法督促公安机关主动纠错,是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压实行政机关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本案也为公民依法维权和行政执法提供了清晰指引,一方面明确公民有权在侵害人实施侵害时施以必要的正当防卫和侵害人逃离时采取必要的阻却手段;另一方面纠正公安机关因机械理解法律,导致不当限缩公民正当防卫权,昭示了法治文明不仅体现为对暴力的否定,更在于对合法私力救济空间的确认,有利于弘扬正气,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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