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典型案例:适当的自力救济不构成违法

 大曲好喝 2025-05-03 发布于湖北

2024年度四川省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阻止不法侵害人逃离的适当自力救济行为不构成违法

——彭某诉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2日22时许,第三人叶某某和案外人钟某某以彭某停车过程中差点撞到其二人为由,与彭某及同车朋友理论,双方发生语言争执。在此过程中,叶某某首先采取用手打彭某脸部、用脚踢彭某肚子等方式对彭某进行殴打。在叶某某殴打彭某期间,彭某始终未对叶某某实施殴打,仅抓扯了叶某某的衣物或头发。与彭某同行的朋友见状立即报警,并将报警情况告知了彭某。在叶某某将彭某推开并准备离开时,彭某用手抓住叶某某头发不让其离开,以便等待警察处置。叶某某为挣脱彭某,采取了用手挠抓、用手机砸的方式继续对彭某进行殴打。在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彭某立即放开叶某某头发,叶某某也停止殴打彭某。上述过程造成双方均有轻微伤。某县公安局经立案调查,对彭某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对叶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彭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从该事件的起因看,并非彭某挑起争端,而是叶某某不满彭某停车差点撞到其与朋友而发生;从双方行为过程看,现场视频显示,彭某在全过程均未殴打叶某某,仅在被殴打时以及在知晓朋友已经报警、叶某某准备离开时抓拽叶某某头发,该行为目的系本能自我防卫或为防止叶某某逃离和逃避法律制裁的适当自力救济行为,彭某并无殴打或伤害叶某某身体的故意,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某县公安局认定彭某的行为违法并予以处罚不当。法院主动与某县公安局进行沟通后,督促该局主动撤销对彭某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彭某遂自愿撤回起诉和上诉。第三人叶某某对该处理结果亦无异议。

【典型意义】

在公权力救济无法及时介入时,应当允许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人逃逸,以保障后续追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处罚决定明显不当后,依法督促公安机关主动纠错,是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压实行政机关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本案也为公民依法维权和行政执法提供了清晰指引,一方面明确公民有权在侵害人实施侵害时施以必要的正当防卫和侵害人逃离时采取必要的阻却手段;另一方面纠正公安机关因机械理解法律,导致不当限缩公民正当防卫权,昭示了法治文明不仅体现为对暴力的否定,更在于对合法私力救济空间的确认,有利于弘扬正气,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西楚微评】
       四川高院的典型案例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避免了法律规定模糊给公安机关带来的困惑,也避免法院裁判尺度的不一致,例如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9行初52号行政判决书将公安机关对自力救济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撤销,认为自力救济阻却违法,该案入选2019年度中国法院案例图书;然而好景不长,山东烟台中院(2022)鲁06行终232号判决书将公安机关对自力救济终止调查决定撤销,认为自力救济应当依法行使,否则自力救济不阻却违法。2023年,南通某派出所对自力救济行为终止调查后,复议机关经过专家讨论,认为自立救济不阻却违法。这样前后不一致的裁判标准引发了实践操作巨大混乱,让百姓无所适从。自力救济是否阻却违法,什么情形下阻却违法,应当有一个清晰的标准。
        另一方面,本案中裁判理由认为没有伤害的故意,进而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一推理逻辑是不通的。伤害故意,并未明说是构成要件故意(行为故意),还是责任的故意(结果故意),从案件事实,和法官的推理立场看,法官应该是认为本案是没有责任的故意。然而,没有责任的故意,说明其已经进入了责任阶层判断,意味着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已经完成,其已经认定该行为具有违法性。然而结论上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推理应该是认定出现了违法阻却事由。这就导致判断逻辑为:违法性、有责性、违法阻却事由判断;而非违法性、违法阻却事由判断、有责性。
当然,采取四要件说,则没有上述问题。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