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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药企被罚3亿多!

 板桥胡同37号 2025-05-03

来源:医药代表

导读

继仙琚制药公布将收到 1.95 亿巨额罚单后,五一节,又有两家药企相继宣布将被罚数千万元。

事件概述

5 月 1 日,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内容显示,4 月 30 日,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垄处〔2025〕1 号),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津药药业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就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综合考虑津药药业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消除违法后果的情况、积极进行整改等因素,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 42,764,400.00 元;

(二)并处 2023年度销售额 8%的罚款 132,139,751.80 元,结合宽大情形,减免罚款额的 80%,减免后实际罚款 26,427,950.36 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 69,192,350.36 元。

津药药业表示,公司高度重视反垄断事项,深刻汲取教训,已责令相关部门第一时间组织整改,并采取多方面措施进行整改,如制定可落实的销售方案,发布了降价通知,主动下调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确保药品供应,以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健全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

5 月 1 日,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表示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垄处告〔2025〕3 号),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联环药业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垄断协议形式变更、固定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价格,排除、限制了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销售领域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责令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 17,899,200.00 元。

(二)并处 2023年度销售额 8% 的罚款 61,627,211.20 元,结合宽大情形,减免罚款额的 30%,减免后实际罚款 43,139,047.84 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 61,038,247.84 元。

结语

继仙琚制药因涉嫌地塞米松磷酸钠原料药垄断协议被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拟罚没1.95亿元后,五一节期间,津药药业与江苏联环药业相继发布公告,分别被处以6919万元和6104万元的巨额罚单。至此,三起针对原料药价格垄断的行政处罚合计超过3.25亿元,标志着我国医药行业反垄断执法力度持续升级。

此次处罚不仅对涉事企业净利润构成重创,更向行业释放了强烈信号:随着《药品领域反垄断指南》的出台与“双罚制”的落地,医药领域垄断行为的违法成本将显著提升。监管部门通过“高额罚没+销售额比例罚金”的组合拳,既打击了价格同盟的短期利益,也削弱了企业重复违法的经济动机。未来,随着集采常态化与反垄断监管的协同深化,医药企业需加速从“价格博弈”转向“创新驱动”,否则将在合规高压与市场洗牌中加速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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