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的配偶参与公司经营且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配偶也应与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配偶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如何认定股东及其配偶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 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成虎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罗成虎为唯一股东。罗成虎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细玉作为罗成虎的配偶,参与了公司经营,且公司与张细玉个人账户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财产混同明显。因此,张细玉也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简要分析本案涉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和配偶的责任认定问题。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的配偶参与公司经营且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配偶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的裁判意见明确了股东及其配偶在公司债务中的责任,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案件索引一审: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民初29号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终1803号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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