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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一人公司的股东及其配偶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理通达 2025-05-06

裁判要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的配偶参与公司经营且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配偶也应与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配偶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如何认定股东及其配偶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成虎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罗成虎为唯一股东。罗成虎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张细玉作为罗成虎的配偶,参与了公司经营,且公司与张细玉个人账户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财产混同明显。因此,张细玉也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简要分析

本案涉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和配偶的责任认定问题。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的配偶参与公司经营且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配偶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的裁判意见明确了股东及其配偶在公司债务中的责任,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民初29号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终1803号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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