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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转给配偶,债权人两种方式维权

 万千书馆洪毅藏 2025-05-07

裁判要旨

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转移给配偶,债权人可采取两种维权方式:提起撤销之诉或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若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或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房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

争议焦点

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转移给配偶,债权人如何维权?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刘某坤与陈某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归陈某贤所有,导致刘某坤无偿转让其应有份额,损害了债权人刘某华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刘某华有权请求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同时,法院判决准予执行陈某贤名下房产中属于刘某坤的50%份额,以偿还刘某华的债权。

简要分析

本案中,刘某坤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转移给配偶陈某贤,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影响了债权人刘某华的债权实现。法院支持了债权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并判决许可执行债务人原配偶名下房产的相应份额。这一判决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逃避债务。

案件索引

入库案例:2024-08-2-471-00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890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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