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人”说宋朝十八帝 之 宋神宗:心比天高却抱憾而终的改革者三、熙宁变法 (四)王安石罢相 6.分歧 (2)因对新法副作用的看法不同而产生分歧 ②因“青苗法”的实施而产生(一) 熙宁二年闰十一月,条例司奏差官提举诸路常平广惠仓,兼管勾农田水利差役事,河东、湖南、梓州、利州、夔州各二员,江西、湖北、成都府、广东、广西、福建各一员,又差官同管勾,陕西、江西、湖北、成都府、广东、广西、福建各一员,并令閤门引上殿。 ——熙宁二年闰十一月,“三司制置条例司”奏请宋神宗,请求委任官员管理各“路”常平仓、广惠仓,兼管农田水利、官衙雇用差役之事,河东(路,治今山西太原)、荆湖南路(治潭州,今湖南长沙)、梓州路(治梓州,今四川三台县潼川镇)、利州路(治今四川广元市利州区)、夔州路(治夔州,今重庆奉节)各二员,江南西路(治洪州,今江西南昌)、荆湖北路(治江陵,今湖北荆州)、成都府路(治成都,今四川成都)、广南东路(治广州,今广东广州)、广南西路(治桂州,今广西桂林)、福建路(治福州,今福建福州)各一员,同时委任副职“同管勾”,陕西路(治延州,今陕西延安)、江南西路、荆湖北路、成都府路、广南东路、广南西路、福建路各一员,并令负责引见的部门“閤门司”引导委任的官员上殿进见宋神宗,听取指示。 宋神宗“从之”,听从了条例司的建议。 时天下常平钱谷见在一千四百万贯石,诸路各置提举二员,以朝官为之;管勾一员,京官为之,或共置二员;开封府界一员,凡四十一人。 ——其时全国常平仓共存钱、谷一千四百万贯石,各路各置“提举”二员,由具有参与朝会资格的“朝官”担任;副职“同管勾”一员,由在京任职、官阶八、九品的低级文官“京官”担任,或者共置二员;开封府委任一员,共四十一人。 三年正月癸丑,诏:“诸路常平广惠仓给散青苗钱,本为惠恤贫乏,并取民情愿。今虑官吏不体此意,追呼均配抑勒,翻成搔扰。 其令诸路提点刑狱官体量觉察,违者禁止,立以名闻。敢沮遏愿请者,案罚亦如之。” ——三年正月二十二,宋神宗下诏:各路常平、广惠仓发放“青苗钱”,本为给贫乏民人优惠、抚恤,并听取民人情愿。现在担心官吏不能体会此意,追呼民人平均配给,强行摊派,翻成搔扰。 令各路提点刑狱官体察、探知,违者禁止,并立即将此官员的名字奏报;敢阻止愿意申请贷款民人的,也如强派官员一例处罚。 先是,翰林学士范镇言:“常平仓始于汉之盛时,贱则贵而敛之,恐伤农也,贵则贱而散之,恐伤民也,最为近古。虽唐虞之政,无以易也。 而青苗者,唐衰乱之世所为。苗青在田,贱估其直;收敛未毕,而必其偿,是盗跖之法也。 今以盗跖之法而变唐虞不易之政,此人情所以不安。乃者天雨毛,地生毛,天鸣地裂,皆民劳之象也。 惟陛下观天地之变,罢青苗之举。” ——此前,翰林学士范镇向宋神宗上言:常平仓始于汉代兴盛之时,谷贱则提高价格收敛,是担心伤害农人,谷贵则降价卖出,是担心伤害买谷的民人,最为近似上古治国安民、尧、舜在位时的做法,无以改易。 而放贷青苗钱,是唐代衰败、混乱之时的做法。其时禾苗还青着,在田地里生长,官府就贱估其直,趁民人缺粮,贷给民人“青苗钱”,庄稼收获未毕,就要求民人必须偿还,简直是春秋时的强盗“盗跖”的做法。 今日却以盗跖之法改变尧、舜不能改易的政策,这就是人情不安的缘故。近来天上像下雨一样降下动物的毛,地上生毛,天鸣地裂,都是民人劳累、疲乏的象征。 恳请陛下观天地之变,罢青苗之举。 右正言李常、孙觉亦言:“王广廉近至京师,唱言取三分之息,又开制置司,欲行其法于天下。 乞明诏有司,勿以强民,仍且试之河北、陕西数路。” ——谏官、“右正言”李常、孙觉也上言:王广廉近日来到京城,倡言放贷青苗钱,官府可以收取三分利息,朝廷又设置了“三司制置司条例司”,想在全天下推行王广廉的做法。 请陛下颁发明确诏书给有关部门,不要强行向民人发放青苗钱,并且先在河北(治大名,今河北大名)、陕西路试行,暂不向全国推广。 初,勅旨放青苗钱,并听从便,毋得抑勒,而提举官务以多散为功。 又民富者不愿取,而贫者乃欲得之,即令随户等高下分配,又令贫富相兼,十人为保首。 王广廉在河北,第一等给十五贯,第二等十贯,第三等五贯,第四等一贯五百,第五等一贯,民间喧然不以为便,而广廉入奏,称民间欢呼鼓舞,歌颂圣德。 ——当初,宋神宗下旨放贷青苗钱,曾指示一切听从民人的意愿,官府不得强制摊派,而提举官一心以多放为功;而民间富人不愿借贷,只有贫穷民人才愿意,官府于是根据民人户等高下即是一等户至五等户的财产情况强行分配贷款额度,不许拒绝,又令穷人、富人相互担保,十人为一保;王广廉在河北路规定,第一等民人贷给十五贯铜,第二等十贯,第三等五贯,第四等一贯五百,第五等一贯,民间喧然,认为不适宜,而王广廉却入京奏报宋神宗,称“民间欢呼鼓舞,歌颂圣德”。 言者既交攻之,朝廷不得已,乃降是诏。 ——但向宋神宗上言的官员既交相攻击王广廉及其做法,宋神宗不得以,只能下了这道诏书。 庚申,提点开封府界县事吕景言:“府界人户见倚阁贷粮二十余万石,今又散青苗钱十五万贯,恐民力不能堪。” ——二十九,“提点开封府界县事”吕景向宋神宗上言:开封府管理的地界人户现已放贷粮食二十余万石,现在又要放贷青苗钱十五万贯,恐怕民力不能承受。 诏送条例司,召提举官戒谕之。——宋神宗下诏,由中书门下省召见提举官,予以告诫、训谕。 先是,侯叔献屡督景散青苗钱,景以畿甸诸县各有屯兵,每岁课利钱仅能借诸军请给,无有赢余。 条例司又别以买陕西盐钞钱五十万为青苗钱,而景复有是奏。 ——此前,三司制置条例司官员侯叔献屡次督促吕景放贷青苗钱,吕景认为,京畿各县各有驻军,每年征收的税赋仅能借贷给驻军,没有赢余再借给民人。 而条例司又另以朝廷购买陕西路所产的盐“钞钱”五十万贯作为青苗钱使用,而吕景又有这一奏章。 上初欲令中书戒谕提举官。——所以宋神宗才指示中书门下省戒谕提举官 王安石曰:“若召提举官至中书,诸路闻此,必顾望不敢推行新法,只令条例司指挥可也。”——但王安石说:若召提举官至中书省,予以诫谕,各路得知,必顾虑观望,不敢推行新法,只令条例司发文给提举官即可。 宋神宗“从之”,听从了王安石的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