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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洋河蛇来运转”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

 朝九晚九 2025-05-07 发布于北京
       【案       :商评字[2025]第0000061848号       
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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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8787060号“洋河蛇来运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61848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87060号“洋河蛇来运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仅由普通祝福语构成,整体使具有较强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荣誉及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蔡婷
李冰

2025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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