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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答复!“当场行政处罚”是否需要履行立案程序?

 正义至上 2025-05-08

食药法苑2025年05月08日 13:04北京


问:   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警告处罚的,是否需要履行立案程序?
答: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留言收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警告处罚的,适用于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当场处罚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比较简单,无须经过普通程序所必须经历的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听证、法制审核等复杂的程序环节。但简易程序不是没有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对简易程序作了明确地要求:“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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