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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程序

 礁石浪花 2015-02-06

I、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量罚,应当属于当场处罚范围(罚款限额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

(四)、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填制《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填制《送达回证》;

(七)、告知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途径;

(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后3日内报法规处备案。

Ⅱ、一般程序

(一)、立案    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及其他部门转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确定立案后,填写《立案登记表》并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二)、调查取证    确定2人以上调查小组,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1、稽查人员佩带执法证章到达现场,先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2、通过现场录音、录像、拍照、取样监测及查阅、复印相关资料等手段及时、准确地收集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环境违法证据;(执法人员应当为被调查单位或个人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通过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当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笔录》,由被调查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三)、审批    调查结束后,由执法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稽查大队领导审批。

(四)、事先告知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经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将其送达当事人并填制《送达回证》。

(五)、听证    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做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行听证程序。

(六)、作出决定(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送达(需要听证时,执行听证程序)后,依据不情况分别作出处罚、不予处罚、不应处罚或移送当地司法机关的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填制《送达回证》。

(七)、执行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5日(行政复议期间加上复议期满后15日的诉讼时限)内,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的,由局法规处对案件进行审查,填制《强制执行申请书》,交由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备案    执行终了的行政处罚案件一案一档,由稽查大队办公室专人负责将其移交局法规处归档。

Ⅲ、听证程序

(一)、对当事人处以一万元罚款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制《送达回证》。在告知后3日内,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队办公室负责将案卷移交局法规处。

(二)、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责令较大的民营企业和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停产、停用、拆除、没收、吊销许可证或者对当事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由队办公室负责将案卷移交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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