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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个人专著:《<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8-2-274-003号案例涉及中小股东要求行使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条件认定,本文就小股东要求分配利润问题进行简单分析介绍。 一、公司分配利润的前提条件 《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下同)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分配利润的前提简单讲就是:已缴税、已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在完成前述事项后,若还有可分配利润的,才可以分配利润。但是,可以分配利润并不代表必须要分配利润,还要考虑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的决议等。 参考案例: 青海高院(2020)青民申325号民事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分配的利润须是在扣除税款、弥补了上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等之后的利润,即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可供分配的利润。 ![]()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程序 以下是公司利润分配的一般流程。 1、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后,首先由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2、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由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制定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3、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董事会在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实际执行上述决议,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
三、对不依法分配利润的救济方式一: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不分配利润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东因公司不依法分配利润而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应符合三个要件: 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在符合上述1所列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连续在该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3、对股东会不分配利润决议投了反对票。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案例: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2)鄂0802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权的仅限于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本案中,某某置业于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以前向王某某邮寄了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并经由王某某当时的代理律师周某某签收。虽然当时王某某与某某置业解散纠纷正在审理过程中,但王某某亦应当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王某某在收到会议通知的情况下,未按时参加临时股东会投反对票,故其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对不依法分配利润的救济方式二:诉讼要求分配利润 《公司法解释四》(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大致分三步:第一步,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第二步,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第三步,董事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在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根据公司法公司自治的原则,法院不能利用司法权确定具体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因此在无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前提下,法院原则上不能支持股东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而只有在股东向法院提交了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的前提下,法院才可能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但是,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即便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法院也可以判令进行利润分配。一般而言,司法介入公司盈余分配,对于公司的税后利润,会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参考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民事判决认为,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可分配的税后利润时,有的股东希望将盈余留作公司经营以期待获取更多收益,有的股东则希望及时分配利润实现投资利益,一般而言,即使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形成盈余分配的决议,对希望分配利润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根本损害,因此,原则上这种冲突的解决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是否进行公司盈余分配及分配多少,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公司盈余分配的具体方案。但是,当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时,则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实体利益,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决,此时若司法不加以适度干预则不能制止权利滥用,亦有违司法正义。虽目前有股权回购、公司解散、代位诉讼等法定救济路径,但不同的救济路径对股东的权利保护有实质区别,故需司法解释对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进一步予以明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在本案中,首先,太一热力公司的全部资产被整体收购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一审法院委托司法审计的结论显示,太一热力公司清算净收益为75973413.08元,即使扣除双方有争议的款项,太一热力公司也有巨额的可分配利润,具备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前提条件;其次,李某军同为太一热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太一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另一股东居立门业公司同意,没有合理事由将5600万余元公司资产转让款转入兴盛建安公司账户,转移公司利润,给居立门业公司造成损失,属于太一工贸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但书条款规定应进行强制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第三,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股东盈余分配的救济权利,并未规定需以采取股权回购、公司解散、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置程序,居立门业公司对不同的救济路径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因此,一审判决关于太一热力公司应当进行盈余分配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太一热力公司、李某军关于没有股东会决议不应进行公司盈余分配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8年第8期】 (2)广西高院(2019)桂民申5953号民事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的规定,是否分配利润原则上属于公司/股东/经理人的商业判断范畴,股东向法院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具有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蒙敢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未能完成其应尽的举证责任。蒙敢再审申请要求劲源公司提交股份分红签领表,实质是将法律规定其承担的举证责任转嫁给劲源公司,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3)北京高院(2021)京民终715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按照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的,应对其抗辩理由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会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根据银河昊星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职权包括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何某提交的《2019年北京银河昊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利润分配表》中有全体股东的签字或盖章,银河昊星公司亦认可上述事实,该份利润分配表可以视为银河昊星公司全体股东就2019年利润分配问题所作出的决议。另根据何某提交的银河昊星公司2017年、2018年利润分配情况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银河昊星公司在2017年、2018年均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份额进行了利润分配,并未体现出该公司存在亏损的情况,且在2017年、2018年利润分配时,均是由股东确认利润总额后,按照全部股东签字确认的利润分配方案而进行的,何某在本案中提交的《2019年北京银河昊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利润分配表》在形式上与2017年、2018年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相同,且该利润分配表中明确写明了分配利润的总额,该数额亦得到了所有股东的确认。银河昊星公司虽称未就提取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等情况作出股东会决议,不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但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2019年北京银河昊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利润分配表》系经过银河昊星公司所有股东签字或盖章确认,形成了有效的利润分配决议,何某作为该公司股东,有权据此要求银河昊星公司履行利润分配的义务,一审法院对何某主张银河昊星公司支付分红款17886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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