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与合同形式的司法认定——(2022)最高法知民终411号案评析一、基本案情深圳市杉源公司主张其2019年接受青岛鲁健公司口头委托,开发便携式双臂电子血压计,并于2020年交付样机。因鲁健公司单方终止合作,杉源公司诉请7.5万元研发费。争议焦点包括: - 程序问题:原审法院拒绝接收庭审后提交的反驳证据是否合法
- 实体问题:未签订书面技术开发合同能否认定合同关系成立
二、裁判要旨- 举证规则适用
最高法指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8条,针对对方当庭提交的证据,当事人有权在庭审后补充反驳证据,法院应再次组织证据交换。原审法院以超期为由拒收证据属法律适用错误。 - 合同形式要件
虽然《合同法》第330条要求技术开发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根据第36条,若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可认定合同成立。本案中: - 双方未明确约定研发要求、验收标准等核心条款
-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血压计系按特定需求开发
- 产品定价等商业要素未达成合意
三、类案指引认定要素 | 成立要件 | 本案缺失情形 | 合同合意 | 明确技术指标/验收标准 | 仅泛泛提及'蓝牙功能' | 对价关系 | 约定研发费用及支付方式 | 未就7.5万元费用达成一致 | 履行证据 | 开发过程文档/验收记录 | 无法证明系定制开发 | 标的特殊性 | 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创新性 | 产品注册证显示为2016年款 |
四、实务启示- 证据提交:反驳证据不受原举证期限限制,但需针对对方新证据提出
- 合同管理:技术开发应至少明确: 技术指标(如血压测量精度) 交付节点(如样机交付时间) 验收标准(如临床测试通过率) 知识产权归属
- 风险防控:重要履约环节应通过书面确认函固定证据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411号民事判决) #举证期限##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错过举证期限未能提供关键证据如何处理##拖拖拉拉不应诉,过了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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