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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视角:执行程序中追加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利弊分析

 昵称75840447 2025-05-13 发布于江苏
今天,收到了一份执行异议的裁定书,我代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追加该一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起案件归纳起来很简单,A公司起诉B公司胜诉了,然后A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B公司,B公司没有任何资产,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然后A公司申请追加B公司的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准许。
有一些思考分享给大家。
1、我想说的是,A公司在起诉B公司的时候,就应当注意到B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遗憾的是,A公司当初并没有委托我,我仅参与执行程序。如果让我设计诉讼思路,那么我会在诉讼中将B公司及其一人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这样的话,也就不存在在执行程序中追加的问题了。
2、追加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在什么时间节点提?按照我的经验,是在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之后再申请追加,比较稳妥。不过,也不排除某些法院允许在终本之前就同意追加。
3、为什么我认为是在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之后再申请追加,这也和申请追加的法律依据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最佳证明材料就是法院的终本裁定书。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走执行程序的申请追加,应当依据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不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到什么山唱什么歌。
4、如果同时存在一人股东、认缴出资的情况,竞合如何取舍?我的建议是依据上述第二十条的规定,主张一人股东的连带责任。理由也很简单,举证责任倒置,一人股东若想不承担连带责任,须证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是分别独立的,自证清白才可以免责。
5、即使举证责任倒置,我也做了两项调查取证的工作,分别是调取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内档以及公司银行基本户的银行流水。帮助法官更好地查明事实,这也有助于案件的顺利办理,即使倒置,我也出点力。
调取工商登记内档是为了更加准确地证明该公司系一人股东。
调取公司银行基本户的银行流水,是想从流水记录中找出公司和一人股东的不正常交易往来。特别建议调取公司自设立之初的所有银行流水,只看近两三年的银行流水可能发现不了问题。把时间线条拉满,然后分别统计往来,制作两张表格,公司打给股东多少钱,股东打给公司多少钱,证明公司和股东财产混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银行原则上都需要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才提供银行流水,我调查过的农业银行是直接把材料邮寄给执行法官,然后我再前往法院拍照复制。
6、有时候成功经验不可复制,有的法院就不受理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怎么办?我的建议是那就走执转破,也就是申请该公司破产。
走申请破产这条路也有讲究,是从执行局走执转破程序,还是到立案庭走一般的破产申请,这也要看地域,哪个更快不一定的。
7、除了申请破产,还有一条路径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那就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直接起诉一人股东,要求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不过,从时间效率上来说,是直接起诉更快还是申请追加更快,不好说。
我把直接起诉股东放在最后,也是考虑到直接起诉会有诉讼费用产生,而申请追加以及申请破产是不需要预交诉讼费用的。

所以,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要考虑到法律的特殊规定,也要考虑到地域特色,在不同的路径中进行取舍,选择相对有利的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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