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我们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村民跨村买卖或互换宅基地,那没有禁止,凭什么说是无效的!村民自行处置合法财产,难道连这个自由都没有吗? 从权属上来说,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但房屋是村民的私有财产凭什么不能买卖呢?而且退一步来说跨村买卖互换并没有对土地性质做出改变,宅基地也是依法批准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房屋,对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无任何影响。认定买卖行为无效,那这个手未免伸得也太长了。 ![]() 看看本次案例(一审法院判决也很有意思,看看二审法院如何拨乱反正。): (2021)湘10民终818号,陈先洪户籍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街道办事处万寿桥村,其建有一处住宅,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另一村村民黄来信在本村建有一处住宅,因灾损毁,无法居住,故欲在其生父户籍地即陈先洪户籍地购买一处房屋用于居住。2004年2月24日,在同村人的见证下,双方订立《立卖合约》,黄来信付清购房款。 此后,黄来信全家居住于上述住宅,陈先洪向黄来信交付了使用权证。并且陈先洪此前以灾民身份另行申请了另一处宅基地,获批后,建设住宅居住至今。 2018年3月14日,万寿桥村6组遇征收,陈先洪反悔,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黄友信返还宅基地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 居民的房屋买卖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陈先洪将万寿桥村6组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黄来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立卖合约》应系无效。 那合同无效了,宅基地房屋就要返还了吧!但是法律规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陈先洪以灾民身份已经取得了另一处宅基地了,那就维持现状,不返还吧! 本案上诉到二审法院认为: 陈先洪与黄来信都是农村村民,案涉房屋本身就是建造在农村宅基地上,买卖时陈先洪所在村组的村民参与并予以见证,黄来信购买后亦确实用于自住,双方的买卖行为属于农村村民之间为了满足自住需要进行的房屋买卖行为,该行为并不损害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也没有改变土地用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相关国家政策,双方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因此,撤销一审判决。 ![]() 跨村买卖互换宅基地房屋的情况在农村普遍存在,如果一律认定无效,打回原形,难道不是对农村居民的禁锢,难道不是对农村发展的阻碍。 在现实的宅基地管理中可能存在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限制,无法实现办证确权的问题,但这个司法案例或许能够给面临困境的村民带来一点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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