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简而言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与其他采用欺骗手段实施的犯罪以及民事欺诈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值得一提的是:除了诈骗罪之外,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以及合同诈骗罪的成立都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 然而,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难以被他人所直接感知和认识,即无法直接“眼见为实”。但是,一个人的主观意识会通过其语言、行动等外在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既要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又要看其所实施的客观行为。 在具体的案件中,鲜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供述“我就是骗他的”、“拿到钱我根本没有打算还”、“我就想占有别人财物”,类似直接通过供述呈现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案极为少见。 那么,根据哪些行为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呢?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到现有法律、司法解释中去寻答案、找依据。遗憾的是,我们现有的法律中无明确规定,只能通过散乱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文件去查找相关的依据。 最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没有对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规定,但对合同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这是最早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的规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次年印发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用以指导金融犯罪案件的处理,其中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虽然算不上司法解释,但座谈会纪要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而且这里的指导意义,并不局限于金融类诈骗犯罪,对于其他类的诈骗罪也具有指导或者参考意义。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对集资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规定,该《解释》于2021年经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并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解释》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遗憾的是,201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其后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未再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方法进行规定。 从以上的司法解释或者文件可以看出,在诈骗类案件中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仅要求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还要证明行为人有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的行为,即行为人为被害人追回被骗财物设置障碍,使得被害人无法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追回被骗的财物。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冒用他人名义、携款逃匿、挥霍骗取的资金等,都是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的行为表现。这是司法实践中,通常最为直观、简单、明确的判断标准。 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例举如下实证案例,以供参考: 1、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仍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行为人申领行为、透支行为、还款行为等各种因素,重点考察以下三方面的因素:(1)行为人申领信用卡时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2)行为人透支款项的用途;(3)透支款项时行为人的还款态度及是否逃避催收。【(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1311号】 2、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伙同债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第三方虚构事实,通过骗取第三方资金以实现自身不良债权,向第三方转嫁损失,背离诚信和风险自担原则,侵犯他人财产权,数额较大的,应认定构成诈骗罪。【(2018)京刑终119号】 3、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办理挂靠单位性质养老统筹的事实,多次骗取各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2020)陕02刑终30号】 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网约车平台等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2016)沪0107刑初377号】 5、对借款不还行为适用诈骗罪,应当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出借人因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出借钱款。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借款时是否掩饰真实身份、是否夸大经济实力、是否虚构借款理由、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借款后是否逃匿、是否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2023)沪02刑终826号】 6、出借人面对借款人资金紧缺无力还款的现状,与借款人约定将利息转为本金形成新的借款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超额担保及长期占有担保物的行为,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出借人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担保物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也未对担保物行使处分权利,不构成合同诈骗罪。【(2022)陕09刑终18号】 7、民事纠纷(欺诈)与诈骗罪不是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不能因为客观上存在交易关系就断然否认诈骗罪的成立。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民事纠纷(欺诈)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2014)锡刑二终字第0018号】 8、“劳动碰瓷”案件中,被告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二倍工资为目的,在客观上以提起民事诉讼等手段,通过欺骗仲裁委、法院而间接地占有公私财物,系三角诈骗,应以诈骗罪判处。同时符合虚假诉讼构成要件时,属于想象竞合犯,依法择一重罪判处。【(2017)浙03刑终字1913号】 9、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必须坚持在客观基础上的主观判断,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简单定案。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行为人借款前的资产负债情况,有无还款能力;二是行为人实际借款用途有无保值增值可能;三是行为人有无隐匿财产、恶意转移财产、逃跑等逃避还款义务的行为。【(2014)鄂刑一抗字第0005号】 10、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设置虚假赌局控制输赢结果,让被害人产生正在参与真实赌博、存在赢钱可能的错误认知,诱骗被害人不断付出赌资,上述设局诈赌行为不具有赌博射幸行为的偶然性特征,而是符合了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2019)沪0106刑初1720号】 11、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应当从行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等方面进行判断。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在被害人同意行为人携带财物离开现场后,行为人非法占有所涉财物的,依法以诈骗罪论处。【(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769号】 12、衡量骗取补贴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综合考虑补贴发放的时代背景、政策初衷、发放部门的认知状态和执行标准,以及补贴的目的是否实现等因素。国家支付补贴资金的社会目的是否落空,对准确界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常关键,不能简单地以申报条件欠缺或资格有无来确定此类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犯罪。处理此类案件,要尽可能的保持行政确认与司法认定的一致性,保证国家利国利民的政策落到实处。【(2023)辽刑再1号】
|
|